- 管辖异议上诉状 推荐度:
- 相关推荐
上诉状范文管辖异议
法律文书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文本。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1987年 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 1987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 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篇二:
上诉人:魏某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青固集曹县第四中学。
上诉人:张某某,女,1946年10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张云龙,男,49岁,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老韩陵村。
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
法定代表人:经会民,原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裁定书,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案件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返还房屋的不动产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在青岛,具体房产在青岛市辽源路三号楼四单元403室,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区域划分,该房子属于青岛市市北区范围,该房产纠纷应当属于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案,兰考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将二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取得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的管辖权呢?上诉人认为不能。
被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之诉。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是房屋返还之诉,被上诉人起诉的是物权请求权,两个诉讼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的诉讼,并且后一个诉讼不属于兰考法院管辖,两个案件不能合并审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不动产纠纷规定为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情况比较复杂,不动产的初始取得,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不动产的转让情况等信息均在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登记机关记载,房屋纠纷的证据绝大部分形成于房屋所在地,因此,考虑到这些情况,国家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兰考县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是变相的违法争管辖。
二、兰考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诉讼。兰考县法院立案审查违法,将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径直立案,给上诉人带来诉累。一审法院在审查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应当注意到,被上诉人起诉第一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是合同之诉,要求后者交付房屋。证明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根本就没有交付,房屋未占有,上诉人在起诉时更没有提供对所诉争的房屋具有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对所诉的房屋没有任何权利,其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所有权利或其他权利。被上诉人未向一审理法院提供任何关于其与上诉人有法律关系的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三、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之间的诉讼虽然是履行合同之诉,合同标的是房屋,诉讼请求是交付房产,也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纠纷,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属于不动产所在法院管辖。故,兰考县法院对两个案件均无管辖权。
对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是否还有诉讼主体资格,还有待于被上诉人举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权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诉讼,一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将该案移送管辖。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
张某某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上诉状管辖异议】相关文章: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文201601-11
行政上诉状范文-上诉状范文04-01
上诉状05-24
刑事上诉状范文-上诉状范文04-01
民间借贷上诉状-民事上诉状04-01
上诉状(范文)03-14
经典的上诉状范例02-06
离婚上诉状06-08
[实用]上诉状06-10
经典的民事上诉状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