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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能邮寄

时间:2022-10-05 06:55:54 上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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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人: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子良 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原告冯少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1年6月17日

  答辩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于法有据、

  程序全法。

  2011年4月25日答辩人接武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报案称,

  行政处理相对人原告冯少杰在武穴城区正街从事经营服务,该经营户

  未按政策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原告仍未按规定缴

  垃圾处理费。答辩人于2011年5月4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原告冯少

  杰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在规定的时间内

  仍然拒不缴垃圾处理费。至此,答辩人于2011年6月17日对行政处

  罚相对人冯少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1年6月17日送达

  行政处罚相对人。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

  充足、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原告冯少杰诉求事实理由不足。

  (1)我们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

  执法人员亲自上门送达到冯少杰经营门面。当时其妻子和雇员在场,

  并非其诉称在地上拾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象。

  (2)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以环卫部门未按照《湖北省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经营店定费,

  理解错误。其一;对于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标准政策的制定其职权不

  在答辩人。其二;《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

  收费标准由城市(含县城)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

  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

  建设部门备案。依据此规定,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限期

  整改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答辩人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

  书,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仍不缴纳垃圾处理费,至此答辩人依法对

  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三;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

  人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数额标准没有违法,没有超标准,且程

  序合法。

  综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诉求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恳请

  贵院法官明察,驳回原告诉请。

  此致! 武穴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xx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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