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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能邮寄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子良 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原告冯少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1年6月17日
答辩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于法有据、
程序全法。
2011年4月25日答辩人接武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报案称,
行政处理相对人原告冯少杰在武穴城区正街从事经营服务,该经营户
未按政策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原告仍未按规定缴
垃圾处理费。答辩人于2011年5月4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原告冯少
杰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在规定的时间内
仍然拒不缴垃圾处理费。至此,答辩人于2011年6月17日对行政处
罚相对人冯少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1年6月17日送达
行政处罚相对人。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
充足、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原告冯少杰诉求事实理由不足。
(1)我们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
执法人员亲自上门送达到冯少杰经营门面。当时其妻子和雇员在场,
并非其诉称在地上拾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象。
(2)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以环卫部门未按照《湖北省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经营店定费,
理解错误。其一;对于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标准政策的制定其职权不
在答辩人。其二;《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
收费标准由城市(含县城)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
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
建设部门备案。依据此规定,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限期
整改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答辩人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
书,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仍不缴纳垃圾处理费,至此答辩人依法对
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三;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
人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数额标准没有违法,没有超标准,且程
序合法。
综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诉求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恳请
贵院法官明察,驳回原告诉请。
此致! 武穴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xx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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