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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2017
上海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那么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2017是什么?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2017(1)
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公租房要准备什么材料如下:
本市户籍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3.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本市户籍),《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
4.婚姻证明;
5.拥有本市产权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6.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7.劳动合同;
8.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本市户籍),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市户籍);
9.户口薄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公租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
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
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
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2017(2)
上海公租房申请需要满足四大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公租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
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
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
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2017(3)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2016年公租房申请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主城区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
3、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
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②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③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④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社会保险费包括: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016年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受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3、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公示
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5、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6、审核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7、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8、签订租赁协议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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