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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积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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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1)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三项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文化程度得分+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
2.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200分;博士研究生为400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10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3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50分;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10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300分。
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0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以下市区均不包含吴江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含75 m2)且居住的为60分,75m2以上的每增加25 m2加20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200分。
75 m2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30分,最高分限300分。
2017年苏州市积分落户政策(2)
积分落户可享受哪些福利
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待遇。
适用地区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适用人群
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计分标准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一基础分: 个人基本情况、 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居住情况
个人基本情况积分
1. 年龄。
得分标准: 18 周岁以上至 40 周岁以下人员为 10 分。
2. 文化程度得分。
文化程度
得分标准
按最高学历计分, 不累加计分。
3. 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
职称
得分标准
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 不累加计分。
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 1 个月, 加 5 分; 累计总分不超过 500 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 5 分, 累计总分不超过 50 分。
居住情况积分
1. 房产情况。
房产面积
得分标准
2. 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 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 1 年加 30 分, 最高分限 300 分。
二附加分: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 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有效证明的, 加100 分。
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
表彰奖励
奖励方式
得分标准
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 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 按以下标准计分:
社会服务
得分标准
投资纳税
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公共卫生
公共卫生
得分标准
三扣减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
2017苏州积分入户办理指南(3)
办理条件:
1、已纳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2、在苏州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人均住房面积大于或等于18平方米;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3、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部门确认后,在苏州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注: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
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5、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3个月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6、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注: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办理地点:
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的重要时间点:
申请时间点: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指标数量公布时间点: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
入户名额公示: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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