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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
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怎么走?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1】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工作原则上于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原则上将于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
本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的任务范围包括全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已完成房屋拆迁、已取得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以及已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并已取得项目用地整体审批批复文件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除外)。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逐村确定调查范围,并上报市地籍管理中心备案。
调查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采用核实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地籍总调查的方式开展房地权属调查和土地房屋测量。
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2】
为规范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日前,针对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天津市下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
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据了解,宅基地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村实际人均耕地情况具体确定。
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的面积进行确定,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用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面积中有××平方米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
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
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因还迁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设的共用宗地的楼房,不计入“一户一宅”。
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3】
一、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原则
天津市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因此对于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适用全国性的规定。
工作原则是:
(1)政府主导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
(3)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
(5)依法登记的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6)全部覆盖的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7)免费原则:此次登记发证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测绘、登记都不需农民花费任何费用。
二、天津农村宅基地怎样确权
1、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5、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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