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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新规定国家

时间:2022-10-05 18:29:26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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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病假新规定国家

  2017年病假新规定国家,2017年的国家关于病假的规定包括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7年病假新规定,欢迎阅读!

  2017年病假新规定国家【1】

  计算病假工资最基本的公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病假工资系数。

  由此可见,病假工资是由病假工资基数和病假工资系数两部分构成。

  由于员工在病假期间往往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因此,病假工资待遇理应低于正常的工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制定病假工资标准,法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其实,现行法律也正是通过对病假工资基数和系数计算标准的界定将病假待遇打了两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工资待遇。

  (一)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资基数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均未无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当然,由此计算所得的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资系数  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以上海为例,1、如果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本人工资的数为本人工资的100%;2、如果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3年以上的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三)病假工资的上下限  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积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医疗期内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待遇是企业的义务,此外,企业作为社会人,理应在员工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

  企业在进行员工医疗期管理时,要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对经审查合格确需休病假的员工,应及时足额发放病假工资;另外,对员工的病假应尽量进行档案化管理,详细记录每个员工的入职时间、应休病假天数、已休病假天数等信息,员工确需病休的,应通过规章制度、公司政策的形式要求员工递交书面的病假单,对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规定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确诊等等。

  通过以上措施,一方面方便了病假待遇的计算,有效防止因计算错误、工作延误等原因而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部分员工出现“小病大养”、借着病假之名而进行旷工的现象。

  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对员工将会是一种双赢。

  2017年病假新规定国家【2】

  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 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三、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如何发放、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017年病假新规定国家【3】

  事业单位病假工资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

  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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