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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如何保护自己
当公司经营发生状况时,公司法人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 西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人如何保护自己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公司法人如何保护自己【1】
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创设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造福人类。
而享受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股东。
因为股东利用公司形式的目的在于公司可以其独立人格进行经营,而股东本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获得股息、红利之收益,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又可以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把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自己的出资以内,以避免过大的经营风险并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
但法律制度之木质要求— 公平、正义之目标,始终是法律设计者之根本任务。
所以为贯彻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在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民商法律制度中遂采取诸如信息公开制度、契约债权人可通过设立契约条款来回避风险、侵权行为之债权人可享受事后之应有补偿等措施,在公司人格制度设计中强调分离原则,以平衡股东投资经营风险外化而给公司债权人带来风险过重之状况。
然而,法律实际运做的结果,并未完全符合设计者之原来本义,使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格制度中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公司贯彻分离原则时,公司股东是居于优越地位的。
另一方面,在公司法人制度中潜藏着一种“道德危险因素”,即将风险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转移给债权人的诱因。
为了平衡公司法人制度中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失衡的利益关系,创设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所以现代公司法创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平衡公司出资人和公司债权人两大利益群体。
虽然公司法在制度设计上,从公司设立、资本制度、公司运作、到公司变更解散等各方面的规范,既体现了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整性,使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得以彻底贯彻,也反映出对股东运用公司人格的监控,以防止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风险的扩大。
但是,公司有限责任制的负面效应以及对公司内部的运作监控的难度,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埋下了动机隐患,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以矫正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利益为己任,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透过公司面纱,直接让躲在公司面纱后面的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
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质上是在维系公司独立人格的同时,防止公司债权人交易风险的扩大,以有效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两大利益群体的关系。
公司 法 人 人格否认体现了这样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法律首先把承认公司人格独立作为一般准则,以维护公司人格独立的社会价值,保证投资人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大胆进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一般正义或者说是社会正义:但是法律又必须保证投资人不得在享受有限特权的同时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正当经营活动,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个别正义或者说是具体正义。”3从而法人人格否认成为公司法律制度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个人公平、正义的契合点。
同时公司法人格否认更是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的原则。
任何法律制度在具体实践中总会发生变异,从而背离其产生的根本宗旨,这即是“法律皆有漏洞”的事实4,在此情况下推翻整个法律制度的成本远远高过以国家权力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重新构成新的利益平衡格局的成本。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充分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这构成了公司法律制度的一堵坚实的墙,而如果这面墙出现漏洞时,不是将这面墙全部推倒,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完全消灭,即对公司进行解散,而是由国家权力介入其中,赋予公司债权人特定的权利,在不全面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追索违法股东的责任,从而以最小的成本重新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精髓的所在。
公司法人如何保护自己【2】
【公司被骗破产 企业法人如何保护自己 】
企业破产程序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始程序 、宣告程序 、进行程序 、终结程序 、复权程序。
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
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
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
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
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
进行程序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
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法院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
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
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确定。
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终结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
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①分配。
是终结破产程序的主要形式。
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团的变价情况,按照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依据平等分配的原则,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法院批准,进行分配。
②强制和解。
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
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人(其债权数额超过破产债权总额3/4)的同意。
即可决议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不同意此项办法的少数债权人也得遵守。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和解协议,须经法院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裁定。
许可裁定确定后,即终结破产程序。
③破产终止。
原因有二:(a)经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同意;
(b)因破产财团的财产太少,不足以偿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不论哪一种原因,破产终止均须法院裁定确定。
复权程序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
破产人的权利是否受限制,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限制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不限制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
复权的申请,由破产人向法院提出。
破产人在清偿债务后,或者依其他方法免除债务时,才有权提出申请。
破产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
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无理由的,法院作出准予复权的裁定,恢复破产人受到限制的各种权利。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在区工商部门登记的,应向区法院申请。
公司破产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对破产负有责任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公司高管。
公司法人如何保护自己【3】
【公司法人不是自己,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并不是责任承担人,在公司的民事纠纷诉讼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如果是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否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需要对公司承担认缴股份的出资义务,股东的出资责任履行完毕后,不再对公司承担责任,也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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