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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时间:2023-04-01 07:49:51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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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全面营改增以来,为了方便新营改增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将餐饮业、建筑业等行业纳税人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使企业抵扣进项税额更加合理规范。下面小编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

  核定扣除介绍

  农产品核定扣除始于2012年,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从2012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及财政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文件,

  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

  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

  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12〕18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及政策要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纳税人取得全部农产品进项税额通过当月销售商品的数量还原农产品外购数量再结合购进单价、扣除率计算抵扣的一种抵扣方法。

  扣除率由原来的13%改成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消除了原来高征低扣的影响。

  但不适用于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及不适用于全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参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不再凭借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直接抵扣进项税额,若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既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取得可以认证抵扣凭证的部分也不能认证抵扣(认证抵扣的需转出)。

  根据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直接销售、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三类进行划分。

  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来进行核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财税〔2012〕38号。

  四、纳税人申请核定扣除及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申请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可以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见京财税【2012】1167号附件5-6),

  前往各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窗口办理申请登记,凡申请的纳税人可根据申请的所属期起按照核定扣除进行申报纳税,申报时填写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3.《投入产出发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2】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2012年4月6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

  至今已经四年有余,制度几经变化和发展,梳理其演化过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核定扣除的核心精神和操作流程。

  一、财税〔2012〕38号文:核定扣除之雏形

  1、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试点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核定方法—三种情况、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

  ①投入产出法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②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③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4、扣除标准

  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②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③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规定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5、核定程序

  ①审核制: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A、申请核定

  B、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②备案制: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核定扣除再明确

  1、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2、明确38号文执行的行业范围

  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3、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也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4、不再按照38号文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5、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三、财税〔2013〕57号:核定扣除放权+扩围

  1、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

  2、放权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

  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3、扩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四、北京试点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扩围“豆制品”

  1、政策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扩围范围

  自2014年7月1日起,北京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扣除标准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2)分:豆腐、豆腐干、豆浆、豆芽、大豆面条、腐竹、豆排卷、红腐乳

  (酱豆腐)、青腐乳 (臭豆腐)、白腐乳、 酱腐乳、黄豆酱、甜面酱、生菜酱、 蒜蓉辣酱、南乳汁、豆豉(由大豆、大料、丁香、桂皮、小茴香、干姜、甘草制造)、火锅调料(由大豆、韭菜花、花生制造)、米醋(由碎米、稻壳制造)、

  料酒(由大料、小茴香、桂皮、花椒、丁香、干姜制造)、韭菜花、豌豆酥、脆脆乐 (脱水蔬菜、水果),确定了全市统一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二)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扩围“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政策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

  2、扩围范围

  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北京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扣除标准

  (1)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

  应在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标准备案手续。

  (2)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①蜂产品;②酿造产品和相关产品;③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相关产品。

  4、颁布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5、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附件《全市统一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的有关项目进行增补和废止:

  ①增补产品类型为“平汤叶湿皮”“平汤叶半干皮”和“平汤叶干皮”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②废止产品类型为“黄豆酱(由大豆、标粉制造)”和“干黄酱”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6号:

  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6〕第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扩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政策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扩围范围

  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扣除标准及方法

  北京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实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

  4、对1167号通知附件2和附件4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

  ①对附件2《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冰淇淋”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②对附件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沙棘籽油”“沙棘果油”“南瓜粉”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5、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附件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

  ①增补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②对附件5《全市统一的屠宰、肉类加工类产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西装兔”、“鸽子(去毛、去内脏)”“猪血”“猪毛”“腌腊羊肉”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五、财税〔2016〕36号: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3】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

  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四、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第六条规定,本表已不需填报)。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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