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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2016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导语: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对企业经济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是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任务。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审计报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金安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对金安区木厂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中心学校)20**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并抽查了潘新初级中学、木厂希望小学和木厂镇中心幼儿园。中心学校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金安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木厂镇中心学校隶属于金安区教育局,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心学校下辖公办初中1所、小学9所、幼儿园1所;民办初中2所、小学1所、幼儿园3所,公办中小学(园)财务由木厂镇中心学校统一管理。中心学校现有工作人员5名,全镇中小学(园)教职工293人(其中公办在编在岗教职工144人),离休1人,退休73人。在校学生数4171人(公办学校学生数1542人)。公办中小学(园)全部实行报账制,中心学校负责审核各学校报账发票是否规范,所有发票均由金安区教育结算分中心审核报销。
20**年度中心学校及公办中小学(园)收入1034.02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1015.92万元,其他收入18.10万元,支出合计1058.6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70.2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7.1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89.5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1.71万元,收支两比超支24.59万元,上年结余99.53万元,20**年末滚存结余74.94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心学校20**年度在区委、区政府和区教育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价值观,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构建和谐育人环境。各项工作得到有序开展,教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审计发现,中心学校的财经管理水平较以往有所提高,具体表现在:各校支出年初有预算,支出按预算执行。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绝大部分支出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维修工程支出发票后均附有:修缮项目申批表,施工合同,维修议标记录,工程施工预决算、竣工验收表。会议费、打印费都附有会议签到记录和明细打印记录。
审计同时也发现,中心学校在相关制度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部分财务收支未完全纳入校财务统一核算、部分支出不合规等问题,亟待进一步纠正、规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坐收坐支非税收入
木厂中心幼儿园20**年度收取幼儿保育费80800元,未缴入区非税专户,违反了《安徽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关于“……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规定。依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的规定,审计意见:鉴于收取的保育费数额较少,且已缴入区教育局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未及时解缴区财政非税专户,故此次不予罚款,责令改正。
(二)部分财务收支未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经审计抽查潘新中学及木厂希望小学发现,两所学校部分代收代支款项均未纳入单位财务账统一核算,如:教辅资料、学生保险费等,由于学校未提供详细资料,具体金额无法确认,此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审计意见:责令改正,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未代扣代缴多项税金
20**年度木厂中心校、木厂希望小学分别用汽油发票报支租车费37320元和17830元,计55150元,应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3033.2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审计意见:责成中心学校尽快与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款申报及结算手续。
(四)部分支出手续不合规
经审计发现,部分支出手续不符合规定。例如:20**年2月付购茶叶22斤2640元,临水坊酒13件1820元,计4460元,用于春节慰问用,但未附慰问人员名单;20**年11月付六安成达印务公司20**年秋学期作业簿本款15210元,未见清单,此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审计意见:责成中心学校尽快完善相关的报账手续。
(五)多报学生人数冒领公用经费
经审计发现,中心学校20**年春学期缴纳作业费的学生数比2011年秋学期预算安排公用经费依据的在校学生数少261人,冒领公用经费153985元,此行为违反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及《中小学财务制度》第三十条“中小学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的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审计意见:责令改正,冒领的资金在安排下一年度公用经费时予以扣除,并给予一定数额罚款。
四、审计建议
1、审计建议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是属于政府性非税收入都要及时足额缴入区财政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行为的再次发生。
2、审计建议你单位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报账手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所属学校的监管,所有收支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如实反映单位资金收支情况,以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和完整。
3、审计建议你单位应加强税法知识学习和宣传,增强纳税意识,严把支出发票审核关,对为逃避纳税而使用不合规发票报账的行为,应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做好税款的代扣代缴,防止税款的流失。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木厂镇中心学校自收到本报告之日15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金安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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