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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在现在社会,报告十分的重要,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1
一、明确村干部离任审计的审计范围与审计内容
村干部离任审计的审计范围是村干部任期内与经济责任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文书资料。村干部离任审计的重点在于评价村干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所以审计的范围除会计资料外,还应该包括与经济指标和经济责任有关的非会计资料。同农村集体财务专项审计相比,干部离任审计具有被审计会计期间长(一般是干部的任期)、审计范围广的特点,所以在进行村干部离任审计时一定要制定出具体的审计目的,进而明确离任和接任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村干部离任审计一般包含的内容有:1.验证干部上任时该村的财务状况;2.审计干部离任时该村的财务状况和任期内的经营成果;3.评价干部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4.审计干部任期内的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等情况;5.评价干部任期内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查看有无财产损失和浪费、贪污、挪用等行为。
二、组织开展审计
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要对村级提供的会计资料和重要文书,按照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济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认真仔细查阅、比对、核算。对撰写审计报告有用的数据资料和存在的问题分清责任详细记录下来,并让经手人、责任人签字盖章,作为审计底稿保存。
三、撰写审计报告
农村干部的离任审计报告一般由农村审计机构组成的审计组出具,报告书应对农村干部任期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虽然村干部离任审计报告是对干部的考核、评价,但是对改进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很强的使用价值和借鉴作用,所以撰写村干部离任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村干部离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规定,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干部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范围段
同农村集体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相同,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应说明已审的反映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名称、日期、期间,审计依据和已经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二)说明段
这是报告的正文,审计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对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详细记载,以备写报告之用。在确定需要说明的事项时,审计人员应当说明该事项是否重要,该项说明与审计目的是否相关,离任审计需要说明的事项很多,既包括反映干部离任经济责任的正常事项,又包括农村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中一般事项。说明段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说明。1.财务状况说明。这是对干部上任和离任时的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综合分析,一般可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顺序分别进行评述和说明。说明时要分析干部离任时的实际情况,有些项目如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还可以通过有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如对应收款、应付款的说明,既要反映干部离任时应收应付款总额,还要分析应收款能收回程度,应付款存在原因,以确定干部离任时潜在的坏账数额及下任干部需要偿还的债务。又如对固定资产的`说明,既要说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原值、折旧、净值,又要说明固定资产的使用、未用或出租出借等存在状态,以及报废处理情况。2.经营成果说明。主要说明干部任期内各年损益及收益分配表内主要项目的重要变动事项。审计组可运用表格及比率的形式进行经营成果分析,如分析收入增加(减少)或费用增加(减少)的原因,公积公益金增加或减少原因等。3.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主要说明会计制度是否完备;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是否落到实处,行之有效;有无内部控制制度松懈而导致管理上存在的错误和舞弊;会计账务处理程序是否紊乱,账簿是否健全,会计凭证是否完整等。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中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加以评述,并提出改进建议。4.其他说明事项。除上述各项说明外,审计组应对干部任期内的其他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加以说明,如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工程完成情况的说明,重大承包合同发包、订立及收付款情况的说明,长期投资及借款情况的说明,并对项目运作中是否存在损失、浪费、贪污和资产流失的情况也逐一说明。
(三)意见段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2
为适应高校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应该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高校近年来由于招生规模迅速扩大,资金运行量剧增,经济风险也日益增大,特别是高校后勤社会化,使高校国有资产向国有企业化转型。高校干部涉及经济和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因此,对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变得非常必要。经济往来给高校管理者明确了经济责任,因而对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成为一种重要的审计类型。
笔者现就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提出以下观点。
一、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对谁进行审计,这是最基本的问题。不是每个与经济有关系的干部离任都要进行审计。“离任”就一般情况来讲,有三种类型:一是准备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担任领导职务;二是自然年龄到期;三是要调离现任的工作岗位。三类审计不论属哪一类,都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现任位置离任;二是有经济责任。有一定的责任,就赋予了相应的权力。有经济权力就有经济责任。对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来讲,不论那些业务,他们都有最后决策权,因此是审计对象之一;对每个部门行政副职来讲,都有权力,但不一定都有经济决策权,只有有经济决策权的'副职,才可能有经济责任,才属审计对象之一;对一些经济部门,如财务、产业、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负责人,都有经济责任,都是审计对象之一。概括起来讲,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有经济决策权的行政副职、平常业务以经济往来为主的部门行政领导。
二、高校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对内部审计而言,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的前半部分、审计终结阶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较大的是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后是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还是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单位根据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为先报主管领导,再交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按这样的程序执行,可能有利于单位行政领导,但给审计带来了较大风险。至于审计过程,特别是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现代审计,不可能把每个事项都准确审计到。审计不到的地方,并不能说明被审计部门就不存在一点问题。被审计部门也应该逐步认识到,审计报告“初稿”或者“征求意见稿”,只是审计组对所能审计范围内的结果性报告。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被审计部门存在的有些问题在本次审计中没有被发现,也可能在审计“初稿”中提出的问题因被审计者提供的资料不全,经征求意见后,确认为合理的,可不在报告中反映。对前一种结果,被审计者不能因此对委托审计的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横加指责。对后一种结果,如果先不征求被审计者意见,就给审计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这种风险最终将可能给单位行政领导带来法律责任。审计过程本身就存在风险,风险是不可能避免,但为了减少风险,内部审计在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前,应按审计法对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程序的要求,先征求
被审计部门意见,再提交给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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