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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

时间:2020-08-31 19:36:24 申请书 我要投稿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模板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下面是小编整理提供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模板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人:林xx,男,汉族,19xx年1月1日出生,住莆田市路1号,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撤销(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请求贵院解除对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村房地产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莆田市有限公司于201年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10止,租期共计六年。申请人在与莆田市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时,莆田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并未告知申请人租赁物存在抵押或者质押,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物的权属完整,并为装修租赁的店铺投入了数百万的装修费用。作为善意承租人,法律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此时执行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房地产必将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巨大影响。因申请人租赁店铺系用于经营活动,装修及产品投入的大部分资金系来源于民间借款,此时执行租赁房地产,等待申请人的唯有破产、“跑路”,届时涉及的债权人人数将是非常之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会造成极大影响,恳求法院予以考虑。

  2、申请人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申请人所租赁的店面据申请人承租之时向出租人了解,该八坎店面系独立产权,不存在任何抵押及质押,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作出的(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房地产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二】

  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联系电话:18824179588/18824179088;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 ,就(201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09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11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

  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xx年xx月xx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三】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xxxxxx人民法院将已执行案外人劳务费322988元停止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归还案外人不应被执行的资产,并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xxxxxx法院执行案件将案外人资产采取措施,剥夺申请人救济途径,突然袭击不告诉当事人,事后通知,侵犯案外人(申请人)财产所有权,执行程序违法。

  1、xxxxxx法院(2015)山执字第00189—2号执行裁定,作出后没有通知当事人。作为财产权利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被法院剥夺。

  2、xxxxxx法院(2015)山执字第00189-3号是执行终结裁定,明显违反执行程序。作为财产权利人有提出异议权利,xxxxxx法院扣留财产后应该留有合理期限让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我国民诉法规定,异议期间不得划转财产。xxxxxx法院秘密扣留,秘密划转,明显是有悖法律规定。

  二、xxxxxx法院执行案件对象明显错误。

  2015年8月25日,陕西省xxxxxx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山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宁江森、徐家明、徐阳共同承担原告刘先华人身损害赔偿款525666.32元;被

  告王礼明、xxxxxx、xxxxxx承担连带责任,xxxxxx已经给付的176000元应从中扣除。

  1、(2014)山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本执行案执行依据。判决书判令的(义务人)被执行人不是申请人。申请人只是在xxxxxx提供劳务的民工,劳务费当然在被执行人xxxxxx处。判决确定法院执行的人应该是xxxxxx,但却不查明财产所有人、不去执行应该执行的对象,却“合谋”( xxxxxx提供信息)将申请人(提供劳务的民工劳务费)资产划拨、冻结明显执行对象错误。

  2、按照判决书xxxxxx和xxxxxx都是连带责任,不分顺序。xxxxxx法院既然已经去冻结自认xxxxxx在xxxxxx的资金,为什么不直接冻结被执行人xxxxxx的资金,显然执行对象错误。

  3、本案被划拨的资产性质是农民工劳务费,法院划拨明显侵犯民工权益。

  民工提供劳务一定有人和被提供劳务单位签订合同,但提供劳务的工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本案xxxxxx法院不查明资产性质,就划拨,不等民工申辩马上让人领走。民工工资就因法院执行即将化为泡影。人民司法为人民,精神不知如何体现。

  三、xxxxxx法院执行存在明显不公正现象,从错发裁定可见端倪。

  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执行时都应发执行通知书和采取措施裁定书。本案执行中,xxxxxx法院却给应该是被执行人的xxxxxx发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应执行的对象作为协助对象,对本不应执行的申请人采取措施。这种错误可见法院执行初衷就有问题,其中问题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案外人,xxxxxx人民法院执行存在错误,没有调查清楚财产性质和归属,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违法执行,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求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希望xxxxxx法院认真对待,尽快答复。

  此 致

  陕西省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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