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申请书
导语: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文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申请人:王振龙,男,汉族,1981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王窑厂村。
申请人:刘建立,女,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王窑厂村。
被申请人:付德红,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赵庄村人。
被申请人:付书茂,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北环路工商局家属院1008号。 被申请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生辉 职务:
住址: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被申请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友林 职务:
住址:沧州市新华中路46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 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事实和理由
2016年2月9日下午3时左右,原告长子王志豪、次女王伟一,同堂兄妹四人外出玩耍时,王伟一突然掉入位于王窑厂村民住宅及公路旁系被申请人违反《河北省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当地政府的规划,非法取土、卖土、用土,挖掘出占地20余亩,深约12米——14米,坑下水深2.5米——3.5米的巨大水坑。王志豪见妹妹溺水,便急忙下水施救,因水太深,导致兄妹两人双双溺水而亡。
事件的发生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毁灭性打击,不仅给原告家庭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给原告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王振龙精神失常,现在其大舅哥处寄养看管,原告刘建立整日以泪洗面,已失去生活下去的希望,孩子的祖父母年纪也已过半百却几次萌生轻生的念头,被人劝止。
综以上事实和理由,由于四被告非法取土、卖土、用土于村居、路旁挖出巨型水坑,并未按照规定复垦和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发生。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本案得到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保全,望予批准。
此致
盐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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