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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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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申请书【1】
幼儿园等级申请书
1、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员;
4、有符合规定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符合我市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幼儿园管理规定》
办事程序:
一、 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申请举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的申请。
(一)申请筹建幼儿园,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办学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2、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和教育办公室出具的意见;
3、办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新建园舍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建筑设计平面图;租凭园舍的需提交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证》、 园舍布局设计图。
5、幼儿园章程;
6、幼儿园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 计划;
7、幼儿园经费概算;
8、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9、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0、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的,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
11、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二)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广州市幼儿园备案登记表》,并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
1、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2、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3、有“筹建幼儿园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4、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7、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8、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9、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有规划证(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属幼儿园产权的房产证和房屋安全合格证(在市房管部门办理,新建园舍可免办房屋安全合格证)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市卫生防疫部门办理)保健合格证(在市保健院办理)
11、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
二、市教育局审批。
一)审批筹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筹建申请后,经审核和察看现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幼儿园批准书”。
筹建的幼儿园,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筹建期间不准招生。
(二)审批登记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以招生办学。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审批部门审核方可作招生宣传。
幼儿园章程【2】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园定名为:平谷区七色光幼儿园。
第二条:本园由苗迎春出资举办,是经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园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倾注真挚爱心、培育纯洁童心”为办园精神,以“教养并重、保教结合”为教育要求,以“贯彻幼教规程、训练行为能力、鼓励个性发展、培育德才基础”为教育思路,努力把我园办成具有现代化特色的一流幼儿园。
第四条:本园接受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和平谷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园地址:平谷区建设街119号。
第六条:园长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园的办学范围:学龄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
第八条:本园办园层次为:初级
第九条:本园办学对象为:学龄前儿童
第十条:本园的办学形式为:面授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一条:本园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下列权利:
⑴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报请审批成立本园的宴请方案。
⑵组建第一届决策机构
⑶制定幼儿园章程
⑷举办者参与幼儿园活动的,应当在幼儿园章程中对权限与程序加以规定。
2、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⑴在申请办学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⑵提供举办本园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决策机构成员由3人以上组成。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园长。
2、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批准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6、决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和编制定额。
7、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还应当规定决策机构成员资格、罢免、任期、换届等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五章 园长
第二十条:本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园长的人选由决策机构聘任和罢免,并报平谷区教育委员会批准,其职责如下: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管理本园,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和决议。
2、组织实施本园发展规划。
3、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4、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5、经授权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6、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机构设置及奖惩等事项。
7、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8、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9、行使决策机构的其它授权。
10、定期向决策机构进行工作汇报。
第二十二条:园长就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主持本园日常工作。
3、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滤布 具有幼师职高以上学历或教师资格。
5、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
第六章 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对教师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公办幼儿园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第七章 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开展教学活动,选用教材应报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幼儿园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教委备案。
第八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园办学启动资金由园长苗迎春提供,在本园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三十二条: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向参加本园学习的学生收取费用。本园按月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园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园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园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本园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园当年用于各类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开支不得超过当年经费的%。
第三十五条: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有效、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2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园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园决策机构、平谷区教委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教委审查。
第三十八条:本园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园财产,但是不得用于转让或财产担保,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本园财产。
第九章 修改章程
第三十九条:本园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园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园章程,修改后的本园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条:本园修改的章程须经举办者审议批准,压滤机滤布 并于30日内报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平谷区民政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平谷区教委、平谷区民政局做变更登记。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园完成宗旨规定的自行终止事项 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平谷区教委、平谷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园终止前必须在平谷区教委、平谷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本园经平谷区教委、平谷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时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平谷区教委、平谷区民政局的监督下,返还学生学费,返还教职工工资,返还举办者的投入,清偿债权、债务后,其余部分由平谷区教委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十一章 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五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比例为: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园决策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平谷区教委、平谷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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