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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4-05-29 09:32:02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合集(1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合集(15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5月7日生,住商丘市柘城县皇集乡崔庄村前罗李西组。

  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吕潭乡。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宋现春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贵院已经受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申请人的.身份证显示,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商丘市柘城县皇集乡崔庄村前罗李西组,并且申请人自初中毕业以后,即在外地打拼,虽自己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周口圣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但申请人未在川汇区居住过一天,故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中牟县,不在川汇区,也即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案情简介】 原告李彦军诉称:原告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楼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约定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为: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20xx年5月28日,经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军”。该欠条中“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书写,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军”部分系被告武喜军亲自书写并捺指印。但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被告武喜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欠条 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 300元整。武喜军”,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3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诉讼中,依原告申请,证人吴XX出庭作证(证人吴XX系随车货运人员),用以证明其曾随原告一起为被告武喜军运送楼板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另外,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武喜军的户籍证明。庭审质证中,被告武喜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向原告及证人出示被告武喜军的

  户籍证明,原告李彦民及证人吴XX均指认户籍证明中头像系楼板收货人武喜军头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军。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吴XX的证言,本院综合分析认为,欠条中关于楼板数量、规格、货款总额等信息可以与原告的陈述互相印证,而欠条中送货人及收货人及欠条出具人又与证人吴XX的证言互相印证,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吴XX的.证言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原告李彦民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预制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双方另约定: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后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军”。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

  【法律分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李彦民与被告武喜军之间

  系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武喜军在原告李彦民履行完交货义务后,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__:

  申请人:李__,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__职工,住__市经济开发区__职工宿舍__室,身份证号码__,联系电话__。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__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__年xx月xx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贴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_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贴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

  上诉人: X,男, 年X月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公民身份号码: X。

  被上诉人:天津市 X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 号,组织机构代码: 。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20 )西行初字第 号行政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 年 月 日,上诉人就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 年 月 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 )西行初字第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三)项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因为被上诉人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诉人在财政、经济、人事方面对一审法院有利益影响,故一审法院不适宜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该案一审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由一审法院审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贵院无法立案,故上诉人不得已在一审法院立案!

  此外,一审法院单纯依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就冒然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实际上是对法条的曲解,从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我们丝毫无法看出一审法院审查管辖权理由不成立的`行为,并且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对理由不成立做出说明。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望裁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号(东操场街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_____,女,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20xx)开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案件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首先,本案原告诉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虽然涉及不动产,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该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被告住所地即申请人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

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日本太阳航行贸易有限公司、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7月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在答辩期间,被告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并于20xx年7月15日作出[20xx]武海法商字第255号民事裁定,驳回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收到该裁定后表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因涉及确认提单并入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报请你院。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SONGA SHIPHOLDING PTE.LIMITED以下简称松加船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根荣,中国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文辉,中国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埃力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伯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日本太阳航行贸易有限公司(SOLAR SHIPPING ANGTRADING S.A.以下简称太阳航行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亚志田清敏(Kiyotoshi Kamosbida),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

  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于20xx年7月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3月3日,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与国际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合同编号为4251/05。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向国际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甲苯5000吨,品质标准为ASTM— D— 841,单价为738美元/吨,总金额为369万美元。上述货物由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所属“土星”(TENGA SATURN)轮承运,该船船长托尼卡于20xx年3月31日签发已清洁装船油轮提单,提单号

  为HOU2B。该提单载明:数量为4997.294吨,收货人凭指示通知被上诉人;装船港为美国休斯敦,卸货港为中国张家港。

  20xx年3月31日,涉案货物装船时,由INTERTEK Crett检验公司的独立检验人出具了《重量验证书证明》。该检验证书证明,装上“土星”(TENGA SATURN)轮的4997.294吨甲苯,系品质符合ASTM— D— 841标准的完好货物。 20xx年6月3日,上述货物由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所属“飞

  虎”(SWIFT TIGER)轮运抵目的港张家港。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持涉案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时,“飞虎”(SWIFT TIGER)轮船长对该提单予以签章确认。但经开舱检验,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交付的部分货物呈黑色状,与该货物应无色、澄清透明状严重不符,货物已严重损坏。经中国进出口检验总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初步检验,该货物有近1500吨已严重损坏,且短少近100吨,给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25万美元,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

  在答辩期间,松加船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是:上述提单正面条款有如下约定,“In the event charter party is not sufficientlv incor— porated above,any and 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is bill are to be arbitra— ted in London or New York,at Owner’s/Carrier’s option,subject to theSHELLVOY 84 arbitration clause.”即“如果租约未能足够并入上述条款,则本提单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交伦敦或纽约仲裁,船东/承运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按SHELLVOY84仲裁条款的规定。”根据上述约定,在提单持有人和船东/承运人就提单项下货物运输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同意选择仲裁行为争议解决方式,具体仲裁地点为伦敦或纽约,由船东/承运人行使最终选择权。申请人(船东)根据上述约定行使选择权,要求将该争议提交伦敦仲裁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xx]26号第58条的规定,按照船东的选择,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应适用仲裁地国家法律,即英国法,双方当事人在提单上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即使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本案所涉仲裁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也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法函

  [1996]176号)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就题述涉案纠纷约定两个仲裁地点,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以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原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的起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案油轮提单对仲裁条款的完整表述为:“The Owner shall have an absolute lien on the car— go for all fright,deafreight,demurrage/detention and costs/exPenses in— cluding attorney’s fees,of recovering the same,which lien shall continue after delivery of the holders of any bills of lading covering the same,or ofany storaeman.In the event charter party is not sufficiently

  incorporated a— bove,any and 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is bill are

  to be arbitrated in Lon— don or New York,at Owner’s/Carrier’s option,subject to the SHELLVOY84 arbitration clause.”即“船东对货物的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司法扣押费用及代理律师的费用等享有留置权,即使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或保管人。如果租约未能足够包含上述条款,则本提单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交伦敦或纽约仲裁,船东/承运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按SHELL— VOY 84仲裁条款的规定。”由此可见,当事人在提单仅对仲裁地点作出了约定,对仲裁机构和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并未作出约定。但是,当事人在提单中同时约定了两个仲裁地点,即伦敦或纽约,应视为其对仲裁地约定不明,无法适用仲裁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所以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律作为确认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在19xx年3月19日法函[1997]36号《关于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仅约定了仲裁地点,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本案中,北京埃力生公司作为提单收货人在发现提单项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已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以此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就约定的仲裁机构已达不成补充协议,故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因此,该案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加之涉案货物运输的目的港在中国张家港,在该院管辖范围之内,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松加船务公司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176号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仲裁条款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而不是两个仲裁地点。故松加船务公司依据此文认为仲裁条款有效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于20xx年7月15日作出[20xx]武海法商字第255号民事裁定,驳回松加船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松加船务公司收到该裁定后表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认为,根据上述提单正面条款的约定(原文略),已经足够明确地表明,若提单持有人和船东/承运人就提单项下货物运输产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仲裁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的具体地点为伦敦或纽约,由船东/承运人行使最终选择权。上诉人(船东/承运人)在《主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明确告知一审法院,他们根据提单的上述约定行使了选择权,将伦敦作为涉案争议的仲裁地点。原审裁定认定上述“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

  [20xx]26号第26条关于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未约定仲裁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点的,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鉴于涉案仲裁明确将在伦敦进行,则判定涉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应适用英国法。根据英国法,上述仲裁条款有效,原审法院没有注意上诉人已经行使了选择权,却认定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地点不明,从而适用中国法判定涉案仲裁条款的.效力是错误的,理应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均未予答辩。

  三、本院审查的意见及依据

  针对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全面地审查了本案的基本事实、证据材料,认为:

  1.本案为海上运输合同纠纷,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1)从诉讼主体上看,本案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均为国外企业。即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为在新加坡国注册登记企业;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为日本国注册登记的企业(证据:正卷第一册第11~31页上述两家企业资格证明)。

  (2)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即:20xx年3月3日,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与国际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合同编号为4251/05。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向国际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甲苯5000吨,上述货物由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所属“土星”(TENGA SATURN)轮承运。因此,本案的海上运输合同是因在外贸合同基础产生的(证据:《外贸合同》复印件,正卷第二册P.3— P.4)。

  2.本案提单确实存在并入海上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事实。本案所涉提单中注明:“船东对货物的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司法扣押费用及代理律师的费用等享有留置权,即使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或保管人。如果租约未能足够包含上述条款,则本提单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交伦敦或纽约仲裁,船东/承运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按SHELLVOY 84仲裁条款的规定。”(证据:《油船提单》提单号码HOU2B,正卷第二册P.3— P.4)。

  3.本案提单所涉仲裁条款对被上诉人没有约束力。(1)从上述事实分析,本案所涉提单虽然并人了海上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仅对仲裁地点作出了约定,对仲裁机构和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并未作出约定。(2)由于前述原因,当事人虽然在提单中同时约定了两个仲裁地点,即伦敦或纽约,但无法以仲裁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由此应视为该仲裁条款对仲裁地约定不明。(3)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就仲裁地约定不明问题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7]36号《关于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仅约定了仲裁地点,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4.原审法院未经报批直接作出一审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而原审法院在未经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前提下,直接确认本案所涉提单仲裁条款无效,并驳回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提单所涉仲裁条款对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没有约束力。但原审法院在未经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前提下,直接受理本案并驳回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应当按照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当否,请批复。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

  异议人:李____,女,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___镇____村委会桃树坪组3号,身份证号532930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___。

  异议人李____于20____年4月2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王__诉异议人离婚纠纷____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编号为(20____)汨民初字第______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____、异议人李____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罗市既非李冬慧的户籍所在地,也非李____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____与王__20____年认识,交往____段时间后两人便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于20____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结婚后原告李勇性格脾气暴躁,生活____直过得不幸福、不如意,经常为琐事打吵。最让异议人担心的是有时原告李__发疯似得声称要将孩子送人,有时声称要将孩子卖掉,异议人____直在担惊受怕中度过。20____年异议人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__送人或卖掉,带着大儿子李____、小儿子李____回到云南老家。至今异议人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7年有余,且____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___镇老家居住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____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是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____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____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异议人李____及原告王勇均长期离开原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____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七年有余,且____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____镇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__也与三年前带着女儿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____年,____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王__作为原告起诉与异议人离婚,应向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并非湖南省汨罗市。因此,贵院受理王__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建议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9

  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综合楼

  被申请人:XX,男,出生于19xx年7月10日,

  身份证号码:XXXX, 联系电话XX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乡XX村X组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8日收到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xx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体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xx年3月19日上午10点,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因电表爆炸造成原告烧伤”。依据原告对其受伤过程的描述,是“工作过程中”,并非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因此,XX的伤害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伤纠纷应该待受伤员工治愈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经劳动仲裁机构选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依据伤残等级,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文进行裁定。其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以,XX的工伤事故应该移交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

  申请人:____、女、28岁、汉族、住址______。

  被申请人:____、男、30岁、汉族、工作单位:____,住址:同上。

  申请人因与____离婚纠纷一案现由贵院受理,但申请人认为本案依法不应由贵院审理,现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交给____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结婚时及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一直都是位于______号,而非____在起诉状中所写的BB号,此处房产申请人一家三口从未在此居住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并不在BB,所以,申请人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依法不应由BB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____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____人民法院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1

  申请人:张三

  申请人:李晶,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____省____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____村__区__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____)__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孙大千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____省____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____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____村__区__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____省____县。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2

____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____诉被告宋____借贷纠纷____案,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而申请人早在1997年离开永寿,现居住在咸阳市____路____小区____号楼31室(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同时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申请人现住____市____路____楼____单元,所以,贵院应当将本案移交咸阳市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移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〇____年五月二十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日生,加拿大籍。

  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____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_________诉申请人欠款纠纷____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本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专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阳区。

  其次,北京市朝阳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4

  申请人:张,女,20xx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xx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李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

  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职工宿舍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 月 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贴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贴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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