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文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同学收集和整理有关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文 ,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写作有所帮助!
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文【1】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现飞,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2198307036173,住址:河南省西华县东夏亭镇大袁行政村大袁村,系死者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丽,女,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1197909114866,住址:河南省荥阳市高X镇石洞村后窑234号,系死者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高X卫生院(简称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XX 0371—64866153
地址:荥阳市高X镇高山街朝阳路5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X医院
法定代表人:X三国 0371—64662207
地址:荥阳市老城郑上路13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正祥 0371—60645114
地址:郑州市郑上路34号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00000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1、上诉人的儿子程轩入院治疗期间,荥阳市高X卫生院的业务院长魏志强并未在现场,不可能为患者做任何的诊断治疗。
负责为患者治疗的是两位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李XX和汪XX。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院很明显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两名医生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患者家属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医院提交的处方笺以及荥阳刑侦大队调出证据材料完全可以证明这个事实。
而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魏XX在现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荥阳市X医院在接受患者时候,应该能够认识到患者需要急救,否则会出现生命危险。
作为医疗机构,应该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而不是害怕承担责任而舍近求远把患者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正是医院的做法,客观上又延误了抢救时机,最终造成患者死亡。
因而,荥阳市中医院存在过错,法院在院方未提交充分证据情况下,就认定荥阳市X医院没有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荥阳市X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对患者抢救治疗费用属于医院因自己过错带来后续费用,该部分理应让具有过错医院承担,而不是让患者家属单独承担,因此,法院对于不支持荥阳市X医院支出的医疗费509.30元和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支出的医疗费2805.9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另外,患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停尸费用,也应该由具有过错的被上诉人来承担。
二、一审法院划分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1、2011年6月26日,上诉人儿子和女儿以及另外两个亲属就诊于被上诉人荥阳市高X卫生院,入院检查一般情况尚可。
就入院的情形来看,患者虽然生病,但并无生命危险,上诉人将患者送医院进行医治不存在任何过错。
上诉人儿子进入医院后,上诉人并没有任何构成医疗责任的行为,期间也没有其它行为的介入因素,造成上诉人儿子死亡的行为,只有医院的单独的过错行为,医院的错误行为足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2、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在患者被送到医院时,患者邻居明确告知可能是食物中毒。
但是并没有引起医院足够的重视,仅仅对患者询问一下,未做任何常规性检查,就轻易的作出了“胃肠炎”的结论。
试问一下,当时一块就诊有四个人,同时都患上“胃肠炎”几率能有多少?即便出现同样症状,也应该积极做出相应的检查,进而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如果医院工作人员本着积极检查、组织相关专家会诊,给予患者及早、正确的治疗,即便洗洗胃,灌灌肠,那么患者也不至于病情进行性加重,最终导致死亡,医院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3、医院延误抢救时机,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在病情危急时,时间对患者来说弥足珍贵,早一分钟就可能挽救一个鲜活的生命。
如果医院能够及时转诊,这样人间悲剧也不会上演。
4、被上诉人在患者死亡后,医院本应妥善封存保留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及时申请提出尸检,但其却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丧失鉴定条件,故对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
5、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虽然被上诉人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提交病历材料很明显存在事后补正和篡改的情形,最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因为我们都知道病历资料(包括门诊、住院病历)是医疗过错鉴定的重要依据,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会直接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更会影响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判断。
”因此,造成无法鉴定的结果,完全是医院自身的责任。
另外,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诊疗过程中,荥阳市高X卫生院未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严重不负责任,误诊误治,过错明显,正是由于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上诉人儿子程轩的死亡,医院的过错是导致上诉人儿子程轩死亡的重要原因。
在一审中,我们没有看到被上诉人举证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行为,更没有证明上诉人承担60%责任的依据。
因此,法院酌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三、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明显过低
患者的死亡给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无法言说的,且不说丧子之痛胜于断指之痛,单说农村那种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就足以让上诉人难以承受。
这种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刻骨的精神痛苦是每天、每时、每刻都将不得不面对的,而且这个负面的感受将伴随一生。
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明显过低,未体现出法律给予一个遭遇人间不幸的家庭一个实质的公正和温暖的呵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划分赔偿责任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2】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B,男,19年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医院;
住所: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残者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XX万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X月X日,原告A到第一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做产前检查,该所大夫为原告建立了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做了产前检查记录。
此后,原告一共在该所做了8次产检,同时在第二被告处做产前筛查,并于2009年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医院顺产生下一足月男婴。
男婴三个月内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综合症(即先天愚型)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喉喘鸣、先天脐疝等疾病。
原告A是40岁的高龄产妇,并向第一被告的医生如实陈述其孕6产1流产4的孕产史,如实告知此次怀孕前有过一次胎儿心脏发育不良的孕产史。
第一被告的医生在其保健手册首页右上角标识红三角以示高危。
但是,在此后的产检中,第一被告的医生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应当履行告知,应当建议原告A做产前诊断的情况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处违反医疗规定,不履行职责,没有告知,没有建议原告进行产前诊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12月13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附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附件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附件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之规定,导致原告夫妇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交通费:XX元;住宿费:XX元;必要的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元;康复费:XX元;残者护理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合计:XX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两被告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存在明显过错,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原告A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婴儿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201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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