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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导语: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于律己,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
督,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和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行使职务所必备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求实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理论、法制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
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由办公厅编入常委会《会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议题积极发言。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会议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述职评议等各项监督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时,应遵循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机关统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重要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到基层工作,要通过走访、座谈等各种形式,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和要求,并负责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涉及本人或亲属的,应按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并接受监督。
主任会议应采取措施,保证本守则的严格遵守。对违反本守则的,应督促其检查并改正。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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