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守则
(2014年2月17日 第三次理事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的活动,保证本会理事依法有效地开展理论研究工作,依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理事是指本会的.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代表。
第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四条 理事应当自觉执行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的决定和决议,执行本会工作规划和计划,参加本会工作。
第五条 理事应当依据本会章程按时参加本会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六条 理事退会的,个人理事应当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提交退会通知;单位理事代表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不再担任单位理事代表的报告。
第七条 理事可以受理事长的委托,代表本会出席、参加有关活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理事长报告。
第八条 理事因工作需要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必须切实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九条 理事以本会名义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条 理事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会章程行为的,理事长会议有权予以除名;给本会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本会理事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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