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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因燃放孔明灯,会出现火灾等情况,所以禁止燃放孔明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欢迎大家参考!
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县安委会要求,现就加强我县“孔明灯”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督,加强市场巡查,对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市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各乡镇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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