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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林权争议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林权: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以及对林地的使用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林权争议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及时系统掌握全国林权争议发生和存量情况,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我局决定对全国省际(包括国有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与所在地之间,下同)、省内林权争议及处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林权争议基本情况
1.跨省行政界线附近地区森林资源管理使用争议的情况,包括:争议起数、具体地点、面积、主要原因。
2.国有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与所在地之间林权争议的具体情况。
3.省内毗邻地市之间、县(市、区)之间林权争议的数量。
(二)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开展情况
1.已经解决的省际、省内林权争议的起数和面积,解决争议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2.省际林权争议处理进展情况,地方政府、争议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意见。
3.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省内林权争议是否得到有效解决,现有争议不能解决的主要原因。
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林权争议处理职能转移情况,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的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对林权争议处理的影响。
5.省、市、县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
6.做好林权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摸清省际以及省内林权争议的基本情况,按期完成调查任务。
(二)对省际林权争议,要逐起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际林权争议调查表》(见附件);对省内林权争议要全面摸底,掌握真实数据。
(三)调查结束后,各地要按调查内容形成林权争议调查报告,连同《省际林权争议调查表》(含电子文本),于2017年3月31日前一并上报我局。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工作总站 梅凯龙
电 话:010—84239148
邮 箱:clc9148@forestr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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