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微信的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

时间:2022-10-05 21:29:43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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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的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

  微信的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1】

微信的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

  【摘要】微信作为一个移动终端的即时通讯应用,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并且可以群聊,仅耗少量流量,适合大部分智能手机。

  伴随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而拥有大量的用户。

  随着微信平台的广泛应用,类型各异的微信侵权现象迭出不穷,从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的层面对此类现象进行相应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微信;行政监管;法律规制

  一、微信平台亟待监控的现象分析

  第一,微信成为谣言的链式传播平台。

  一篇以“微信上开‘丢孩子’玩笑,沈阳小伙每天接近百电话”为标题的新闻,估计大家还能记忆犹新,微信本是大家日常沟通的一个即时有效的渠道,和此事相关的当事人却在微信中编一个丢失孩子的玩笑,发在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本以为微信上全是认识的人,不会有严重后果;可是经其朋友圈中朋友修改后,又发在其自己的朋友圈中,如此短期之内形成的链式传播效应。

  事态愈演愈烈,不断有热心打电话给当事人,当事人才感到了事件的严重性,紧急求助媒体帮忙予以澄清。

  2014年5月央视揭批微信热传“微波炉厂家打死都不说的惊人秘密”热点事件,主要关于一篇以《微波炉厂家打死都不说的惊人秘密》为标题短文在微信朋友圈被疯狂转发,其内容包括微波炉辐射会致癌、微波炉烹调食物会导致营养流失等为大家非常关心的话题。

  此事后期通过央视焦点访谈记者深入调查,发布该帖微信负责人其实对微波炉设备根本就不了解,而文中表述的秘密仅仅是从一些收集到相关资料上摘录后进行整合,其根本目的是博取大家眼球,并谋取不正当个人商业利益。

  此外,微信朋友圈中还有更多耸人听闻的谣言,像食物相克、人死于酸性,活在碱性、榴莲致癌等等这样打着科学、养生旗号的“伪科学”文章流传甚广,转发率也很高。

  从这些例子不难看出一些个人或者微信通过“谣言”信息聚焦了大量的关注度,从而满足个人的虚荣或者获得了个人商业利益诉求,但却伤害了大众的热心肠,危及的却是相关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其二,微信内容失真,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最近在微信的平台上出现了新的群体“微商”,“微商”是微信商家的简称,是指在微信上发布商品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快速传播,并通过微信即时聊天的方式与潜在客户进一步洽谈具体交易细节,最终与客户达成买卖的商家群体。

  “微商”已成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其具有链式传播效应,信赖程度高和营销成本低等优势,基于该模式的成交量与日俱增。

  但是由于交易模式和监管制度不成熟,交易风险更加难以控制,随之带来的相关问题也日趋明显。

  商家为了扩大广告效应,不惜夸大产品性能,消费者受此误导,损失惨重。

  此外,发布虚假广告诋毁其他产品,更是涉嫌不正当竞争。

  最近A家纺公司要求家纺业另外两大巨头B家纺公司和C家纺公司就其在微信上制造假新闻诋毁A家纺公司而做出道歉的事件,闹的沸沸扬扬。

  A家纺公司一纸声明直指对手:B家纺公司所属微信公众平台与C家纺公司所属微信公众平台选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十分敏感的315时段,发布涉及捏造、虚构A家纺产品不合格的新闻。

  随后,B家纺和C家纺均公开回应。

  A家纺官方微信回应此事时表示,某些冒牌家纺微信公众平台都不是A家纺的官方微信,均系假冒微信平台,其官方微信平台从未发布过上述虚假信息。

  公司对此行为并不知情,B家纺方面否认了A家纺的指责。

  编造虚假信息借助微信平台攻击对手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可以在短期内让对手的声誉受到影响,并隐藏自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事情水落石出最终冲击的是企业自身的商业信誉。

  因此应在基于行政角度进行多方面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促进基于互联网的商品交易市场能够得以健康发展。

  其三,微信广告泛滥成灾。

  在微信中发布广告的优势在于成本低廉,投放精准,效果良好。

  广告商们常常以漂流式广告、推送式广告的方式发布广告信息。

  目前在很多所谓的微信公众账号文章结尾处都是让人们来关注发布该帖的公众号,以便后续通过关注收到更多知识趣味文章。

  然而当人们关注后,发现收到的并不是更多的知识趣味信息,而是很多与之相关联的销售产品广告。

  对用户正常使用微信造成了严重干扰。

  由此可见,发布这些知识趣味文章就是为了账号炒作,借用微信本来是熟悉的人之间交流的工具,用于营销和推广盈利。

  其四,微信个人隐私安全存在隐患。

  微信隐私涉及到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最近沈阳一名23岁女孩因为微信发照片被歹徒跟踪,将其杀害后抛尸。

  就是典型的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抢劫或勒索案件,最为普遍的是利用微信上发布的一些家庭照片,了解家庭的情况,然后冒充诈骗。

  微信中‘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的权限很容易被人利用,在对这些照片进行等技术处理后实行相关犯罪活动。

  对微信隐私保护的忽视,为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危害用户合法权益提供了可能,并带来实质性危害。

  二、微信行政监管与法律规制的思考

  首先,实现微信监管有法可依。

  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明确细化出互联网(包括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及以其为基准的法律规制和救济措施。

  这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做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用来规范诸如微信新兴媒体平台适用。

  目前现行其他法律也没有基于互联网的保护做外延界定。

  因此在对微信侵权现象进行规制时,很难找到具体法律适用。

  所以必须在加快针对目前深入各行各业互联网的保护进行相关立法工作的同时,针对新的现象,也要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专门法律对微信进行监管,但是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保护法》等中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现阶段的微信侵权行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现有的法律规定,依法追究,予以严厉打击。

  以保障用户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为以后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

  其次,微信的监管和规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原则。

  加强技术辅助监管措施,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模式一直备受推崇。

  对互联网保护立法,应该具有技术性的原则,互联网保护与当前的新兴信息技术科技有直接关系,其发展之快,应用之广,令相关行政管理措施难以及时跟进。

  因此国家或者企业技术部门通过开发互联网保护软件,将信息安全保护的主动权交到用户手中,在用户访问互联网资源时,互联网保护软件会主动的提醒用户哪些个人隐私信息可能会被收集,用户能够主动决定后续访问行为。

  对用户保护隐私非常重要,同时对后期完善互联网保护法律的技术性条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这样技术很强的法律措施拟定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甚至可以授权其起草。

  最后,微信监控需要建立行政管理主体、企业和用户统一微信监管体系。

  首先,行政管理主体应该基于行政管理角色及时提出立法和修正的建议,并能基于法律明确的责任依法执行监控。

  其次,对于企业而言,微信软件的运营商腾讯公司应尽到提醒责任,告知使用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供具体技术手段,对于违规使用微信平台的用户进行严格监管,加强对微信违法犯罪活动的监控。

  并协同行政管理主体建立举报机制,针对举报,调查若属实,行政管理主体和运营商应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最后对于用户,在享受微信丰富功能的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倘若因为用户本身原因遭受伤害,那么用户也该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所述,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微信本身并非罪魁祸首,关键在于如何构建以立法、司法机关为主导、由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广泛参与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这是保障微信安全的正道,也是维护互联网世界正常秩序的必要手段。

  我们不仅要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微信平台进行规范,也呼吁相关企业尽快改变自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积极利用和挖掘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商业价值,促进整个市场竞争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沈闻涧.用法律填补微信监管真空[N].中国企业报,2014-5-19.

  [2]栾吟之.微信营销成监管盲区[N].中国妇女报,2013-10-23.

  微信涉军舆论的法律规制【2】

  摘要:随着微信的普及,公众号推送、朋友圈中的言论得以迅速地被转载群发,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微信来表达观点,许多涉军舆论随之传播。

  舆论自由应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涉及军队时更需谨慎,通过研究微信涉军舆论,对其正确认识,不断进行法律规制,规范微信涉军舆论环境。

  关键词:微信 涉军舆论

  前不久,刘亚洲上将一篇题为《中国人最缺少的一味药》的讲话稿在朋友圈刷屏,主要谈了做人、做事、做文章的真实性问题,读后令人深省。

  与此同时,朋友圈里也发出了另一种声音――有人就将讲话稿解读为“政治教育啥也没有用,因为假,深入不了人心”并以此为题转载了将军的文章。

  文章因此以惊人的速度被疯狂转发。

  政治教育啥用没有?当然不是。

  显然这个标题有妖言惑众的意味,更要警惕的是谣言比真相传播得更快。

  微信涉军舆论可以有,但不能随意议论,更不能歪曲事实,抹黑军队。

  应对微信涉军舆论进行法律规制,净化舆论环境,破除谣言,维护人民军队形象。

  一、微信中涉军舆论的现状分析

  微信当前发展迅速,从腾讯公司数据看,截至2015年,微信用户已达6.97亿,比去年同期增长39%,可见,微信普及率不断提升,因此涉军舆论的传播范围也随之扩大。

  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积极的涉军舆论不一定能在朋友圈传播开来,但负面的舆论却能被疯狂转发,同时发出的还有民众的愤懑与不满,若不加以控制,势必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扰乱人心,甚至造成社会意识混乱,影响社会和谐。

  二、微信中涉军舆论的特点

  通过总结微信中涉军舆论的特点,结合其特点选择合适的法律规制措施,对微信中的涉军舆论进行有效管理。

  (一)以公众号为主阵地,推送涉军文章

  现如今微信中军事类公众号不计其数,但这些公众号良莠不齐,个人只需填写正确信息就可以成功注册,这就为一些造谣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推送虚假涉军消息,扰乱涉军舆论氛围,达到造谣目的,企图让谣言变成真理。

  (二)以标题党为关注点,吸引公众眼球

  好的标题往往能提升读者的阅读兴趣,很多优秀的军事类文章都有非常漂亮的标题,如《感恩你们铸剑护国,这盛世如你所愿》,标题亮眼,内容精彩。

  而有些文章内容虽好,标题却不太恰当,如《兵哥哥,你怎么这么穷》,只看标题会让读者误以为文章在描述军人经济条件差,而文章讨论了军改中保障官兵权益的问题。

  可见,标题会影响文章的质量,只求噱头的文章往往会误导舆论风向。

  (三)以非军人为主力军,质量有待考究

  为了不泄密,部队中手机使用受到很大限制,尤其是基层官兵会被严格管理,所以微信涉军舆论的主体绝不是军人,一名合格的军人会严守纪律,不会随意在社交软件中发表涉军言论。

  非军人不了解军队,仅凭自身想法,其质量有待商榷。

  三、微信中涉军舆论的法律规制措施

  微信涉军舆论的存在是我国民主政治环境下,公民参与程度提高、关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表现。

  但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各种舆论良莠不齐,必须通过法律规制手段加以引导和监督,规范微信涉军舆论,树立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

  (一)以法律规制为基础,保障信息公开、舆论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强调微信中涉军舆论的法律规制并不意味着要有关部门封锁信息,而是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公开信息,保证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伴随着我国军队改革的不断推进,军队信息公开透明的决心也日益明显,中央军委在《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中对改革目标、改革任务等都进行了公开。

  此举一方面可以体现我国在军队改革方面的坚定信心与决心,另一方面有效抵御了涉军舆论中的谣言,使舆论中的疑点得以解答,谣言不攻自破。

  因此,军队可以在保证合法和不泄密的情况下,及时公开相应信息,还原真相,杜绝谣言。

  (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进行规制

  要对进行法律规制必须要有法可依,为有关部门提供执法依据。

  首先要健全网络舆论管理的法律体系,结合当下网络舆情传播特点,制定出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同时辅之以相关的应急预案,在谣言产生后及时制止,减少谣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控制局面。

  其次要制订详实的法律法规,保护受害人权益,同时为追究责任人提供有力依据。

  我国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公民舆论的内容,但缺乏对网络涉军舆论管理的具体规定,因此在立法中应就此作出具体规定,为今后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三)全面贯彻法律、法规,在执法层面落实规制

  立法不难,令行禁止不易,如何将法律条文变为切实行动是规制的重点与难点,是规制产生作用的关键所在,因此相关部门应严格执法,将法律规制落到实处。

  在执法层面落实法律规制就是依法对涉军舆论有效管理,破除舆论中的谎言、谣言,阐明真相,呈现真实信息。

  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谣言发起人,从源头根治;另一方面要注意执法过程的公开化,既要对造谣者合法惩罚,又要对公众起到警示作用,使之不敢犯法,避免造谣者。

  (四)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升公众分辨能力

  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目的之一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让公众知法、懂法,进而优化涉军舆论环境。

  还应注意引导公众利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契机,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努力提高自身分析信息的能力,学会分辨微信中形态各异的涉军舆论,自觉抵御谣言。

  同时,面对谣言,公众应敢于用事实驳斥谣言并积极传播真相,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1]张栩.涉军网络舆论在微博、微信的传播机制与法律规制[J].新闻研究导刊,2015,(09).

  [2]罗昊,戴维民.基于舆情建设的军网舆情管理模式探析[J].南京政治W院学报,2013,(03).

  行政特权的法律规制【3】

  摘 要:经济的腾飞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一些社会问题。

  在当下中国,执法已然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城管这个名词几乎和执法、扰民、欺压弱势群体、腐朽等概念等同。

  本文主要从执法现象入手,运用宪法与行政法学等基本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的论述行政特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尔后,以此为切入点,阐述了对行政特权法律规制的一些建议,以期许我国行政特权得到规范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的健康发展,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既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促进我国和谐社会主义构建的伟大事业。

  关键词:执法;行政特权;法律规制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指导方针,给我国法制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加快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屡屡发生、愈演愈烈。

  执法频频出现,不仅直接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损害法律的威信,而且严重背离了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也不可避免地危及到社会稳定和干群关系。

  执法作为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具有深厚的社会思想根源和客观的现实原因,归根结底,是一种对行政权的滥用。

  根据行政执法之权责相统一原则,行政特权必须得到合理的规制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执法的发生。

  一、行政特权规制的必要性

  1、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

  行政主体滥用行政特权极易滋生腐朽,从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使得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究其原因在于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

  当行政主体能够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权,行政行为的根本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但是,权力的存在始终伴随着侵略性与扩张性,相对方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

  正如学者所说:“行政的恣意取代行政的合意,使得相对人的意志参与缩减至零”。

  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目的得以实现,规制行政特权的滥用势在必行。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行为的特征可知公共利益优位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实践中的根本出发点。

  一方面,公共利益和行政主体个体利益存在一定的界限,而对于行使行政行为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此时极易导致个别行政主体因受利益驱使而滥用行政特权的行为出现。

  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合理”、“正当”、“必要”等模糊的概念又为特权的滥用提供了条件,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可能。

  然而行政行为之目标的实现需要行政主体合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特权。

  因此,如果不对行政特权加以规制,对其具体实施加以控制,必然导致行政个体因利益驱使而滥用行政特权行为的出现,从而使得公共利益难以实现。

  3、确保行政行为健康发展

  缺乏合理的规制,行政行为在权力的驱使下极有可能演化为行政命令。

  只有行政主体合理的使用特权,行政行为才能发挥其效能,从而实现创设行政行为的根本目的。

  由于我国对行政特权的规制不足,导致双方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强弱的对比使得行政行为的存在失去意义。

  因此,规制行政特权有利于确保行政行为的健康发展。

  4、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依法行政,即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国家行为应具有合法性,应当服从法律①,依法行政约束行政主体避免出现违法行政行为,进而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因此,作为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依法行政,这既是维护法治的需要,也是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对行政特权法律规制的建议

  1、立法规制――确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以规范行政特权

  在我国的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专门的行政行为法,因此没有针对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行使特权的相关法规。

  反观立法完善的西方国家,其法律均对行政特权的行使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例如,法国法针对每一种行政行为均制定相应的成文法,德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以专章规定公法契约,英国既制定了一般合同规则,又对行政合同进行特别补充。

  在我国,由于没有针对行政行为的专门规定,使得行政行为的实践找不到适用依据,从而难以依据相关法律对行政行为特权进行规制。

  通过立法方式规制行政行为特权是遏制行政主体权利滥用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

  而在创设相关法律时,既要保证行政行为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需要针对不同情况控制行政特权的使用范围、标准、行使过程、方式以及对于相对人的救济措施等,最终可以实现规制行政特权的滥用,从而既可以规制行政主体又能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2、明确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由于行政行为特权的行使需要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前提,而在上文中也提到,公共利益的概念模糊,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是一个抽象的范畴。

  曾有学者给出的标准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②。

  而作为行政特权行使条件的公共利益,民法学说中关于其类型的规定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标准,即公共利益,第一、必须具有公共性;第二、必须具有利益的重要性;第三、必须具有现实性;第四、必须通过正当程序而实现③。

  3、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特权救济制度

  由于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决定其受特别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而行政执法中明显的行政属性也决定了其纠纷应按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救济。

  行政纠纷主要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特权所引起,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中所享有的特权的多样性也决定了行政行为纠纷的多样性,而由此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根据因行政特权行使内容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不服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和不服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中行使监督和指挥权。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行政主体需要在行政行为的履行过程中享有监督和指挥相对人权力,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监督和指挥行为干预了自己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完善行政合同特权的司法救济制度,不仅要确立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举的审查原则,还要加强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一方面,行政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行政主体享有行政特权,由于行政主体可能利用其特权损害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的权益,因此行政行为特权行使的合理性就成为核心问题之一,可以说行政特权是否合理甚至决定行政行为是否有效④。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向来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在确立行政行为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特权的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进而促使行政特权法律规制制度的完善。

  结语:

  为了促进行政执法的健康发展,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公正、合理的使用行政行为特权,但是在我国,行政特权的滥用仍然屡见不鲜,行政特权的规制任重而道远。

  本文通过对行政特权规制的介绍,结合相关法学理论分析当今行政执法的一些的现状和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相关立法能够尽快得到完善,为和谐社会主义的建造扫去绊脚石。

  参考文献:

  [1]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 董瑞瑞:论行政契约的法律规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1。

  [4] 郭跃、李忠萍:《论行政优益权》,《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5。

  [5] 王寨华:《论我国现行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6。

  注解:

  ①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② 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浙江学刊,2004(4):116―120

  ③ 黄学贤:《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法学,2004(1):10―13

  ④ 王寨华:《论我国现行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6(6):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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