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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10 14:27:05 细则 我要投稿

2017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为做好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湖州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科学发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果的完成形式需要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五)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申报、推荐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受前款第三项限制。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个人、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成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自然人、法人机构。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

  本市市民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且该科学技术成果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起到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奖励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六条 申报推荐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是5年内完成的,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八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

  (二)该系列或者重大发现的成果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以及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该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是从事自主创新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现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为湖州科技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候选人应在近五年内获得了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且是该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之一;或者获得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是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或者获得了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1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候选人以上奖项或近五年内完成的其他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创见,对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在促进本市社会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三)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每年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超过60项,其中,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15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获奖人数不超过13人,获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获奖人数不超过9人,获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获奖人数不超过7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大量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该项发现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文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已公开发行,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的产品应当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应当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应当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的系统应当是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但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且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实施效果良好。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应当是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研发及其应用推广的项目。

  第二十条《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是在传统产业、传统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国内外先进技术,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生产服务等进行升级改造,达到缩短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质增效和内涵式增长等目的,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的;或者在观点、理论、方法、手段、对策上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的;或者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重大创新,具有原创性、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普及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和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作用很大,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的;或者在观点、理论、方法、手段、对策上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或者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较大创新,具有原创性、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普及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和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作用较大,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经在行业应用,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的;或者在观点、理论、方法、手段、对策上有创新,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的;或者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创新,具有原创性、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普及面广,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的作用及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应当是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或者在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或者生态效益的项目。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当是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科普展项及其他成果。

  《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是在科技管理和支撑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是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作为专家推荐,必须是3人以上可共同推荐所熟悉专业的自然科学类项目1项。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拟授奖人(单位)、拟授奖项目、奖励等级。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市评审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受理、评审、授奖的组织工作,以及市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评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市科学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同意后,提交申报推荐材料,包括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等。推荐书必须由候选人、候选项目全体完成人本人签字方为有效。因特殊情况暂不能签字的个人,须提供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授权书。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必须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应当对申报书、有关证明或评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交申报推荐材料。

  第三十条 申报推荐材料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由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受理,并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推荐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项目须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论文或专著他引情况。

  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技术发明类、重大工程类一等奖候选项目须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社会公益类一等奖候选项目须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证明。

  项目成果完成研究单位提供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二条 候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使用其他单位知识产权,须取得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项目成果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代表性论著的主要完成人。

  第三十三条 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项目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四条 被推荐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需在单位内部公示和推荐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在异议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推荐。

  第三十五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重大成果,可以被重新推荐;连续2次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须间隔1次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被重新推荐。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通过专业评审组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撤回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七条被推荐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经形式审查后,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五章评审

  第三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推荐项目所属的专业领域进行分组,同一专业项目(人)在同一专业评审组评审;同一专业项目(人)数量过少的,相近专业可以合并评审。

  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同行业技术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专家在网络评审系统上对该组别的候选人、候选项目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分别进行评审,并以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二)考察审核。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通过对候选项目(人)现场答辩、实地考察、财务专项审计等程序后提出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建议名单以及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程序包括:

  1.审阅材料。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审阅材料。

  2. 初评汇报。听取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市科学技术奖初评情况汇报。

  3.陈述答辩。听取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陈述并进行现场答辩。

  4.投票表决。市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充分讨论评议后,以记名方式,表决产生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拟授奖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拟授奖项目。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应当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80%以上(含80%)。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拟授奖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拟授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数。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授奖名单,经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候选项目(组织)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市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一)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

  (二)三年内曾在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四)与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做出评审,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得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通过评审提供便利,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奖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程序和纪律,不得接受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的不正当要求。不得透露、发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信息和意见。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结果、评审结果、拟授奖名单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征求异议者意见。

  第五十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协助。

  (一)转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受理的异议转达给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

  (二)提交申辩意见。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事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申辩意见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申辩材料进行核查,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连同异议核实情况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五十二条 非实质性异议处理。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第一申报单位协助。

  (一)转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受理的异议材料转达给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

  (二)提交申辩材料。第一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异议事实的调查,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三)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对异议申辩材料进行核实,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核实情况材料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交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五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由市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在裁决后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第五十四条 异议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符合申报推荐或授奖条件的异议项目,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或参加本年度授奖;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需要重新申报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

  第五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金额为3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五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应发给获奖人员及参与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获奖人员的奖励额度不低于7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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