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10 14:29:39 细则 我要投稿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在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成都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成都市自然科学奖、成都市科技进步奖、成都市专利奖、成都市技术引进奖、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奖、国家科技奖励配套奖,以下分别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国际合作奖、国家配套奖)的推荐、评审(评选)、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授予对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重大科技体制改革、重大科学基础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及指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评选)组织工作。

  第二章 授奖条件、评审(评选)标准及奖励等级

  第五条(科技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

  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带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带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在本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其中一产业类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二、三产业类近两年累计上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自然科学奖授奖条件)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第八条(自然科学奖评审标准)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重大科学发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3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授奖条件)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时间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

  (一)经济效益类。在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工艺及其系统(包括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及技术综合)和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是指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广应用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社会效益类。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推广应用成效。

  (三)软科学类。在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等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根据候选项目的总体水平及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经济效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普遍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及方法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软科学类。

  1.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创新,对推动本市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专利奖授奖条件)

  专利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真实有效,专利权属稳定,不存在专利纠纷;

  (三)第一专利权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拥有本市行政区域正式户口的个人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

  (四)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得以某一系统、某一专利组合起来申报。

  第十三条(专利奖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

  专利奖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根据该专利的创造性、技术难度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金奖;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较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显著的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银奖;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有一定原创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十四条(技术引进奖授奖条件)

  技术引进奖候选单位应是为打破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推动产业技术创新,面向国内外引进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十五条(技术引进奖评审标准)

  (一)引进技术为我市产业发展急需,重点面向国内外(本市除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

  (二)引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新的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技术创新成果;

  (三)引进技术通过在本市转化,实现了上亿元的直接经济效益,或在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领域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

  (四)引进技术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认定。

  第十六条(成果转化奖授奖条件)

  成果转化奖候选单位应是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校院所(含专门从事成果转化的专门机构)、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成果转化奖评审标准)

  (一)制定有促进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建立有促进成果转化的创新方法和制度;成立有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

  (二)组织推进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了重大的技术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我市及其他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国际合作奖授奖条件)

  国际合作奖候选单位(人)应是在市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或组织。

  第十九条(国际合作奖评审标准)

  国际合作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市有关单位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了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作为科技原创基础研究类成果,应整体推动我市有关学科发展,使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作为应用技术类成果,应通过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整体提高有关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使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市有关单位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对提高我市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整体科学技术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在促进我市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通过积极协助我市与国外的沟通与了解,取得了富有成效的双边、多边合作成果。

  第二十条(国家配套奖授奖条件)

  国家配套奖获奖人员应是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在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

  第三章 评审(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评审(评选)机构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引进奖评审委员会、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15—20人,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五年,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工作变动调整。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15—20人,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五年,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工作变动调整。

  第二十二条[评审(评选)机构职责]

  (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等有关日常工作;

  2.负责评审(评选)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委员资格的审查;

  3.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并在规定期间筹备召开评委会;

  4.组织对推荐为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专利奖金奖项目的实地考察和其他形式的调查及答辩;

  5.负责奖金发放。

  (二)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科技杰出贡献奖的评选。

  (三)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并审议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专利奖金奖、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人或单位)答辩及有关情况;审议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专利奖银奖、优秀奖有关情况;审议技术引进奖、国际合作奖有关情况;

  2.审议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国际合作奖拟奖项目、单位、人员及奖励等级等。

  (四)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对评奖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并提出初审建议。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求)

  奖励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章 推荐及申报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省以上在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联名推荐。

  第二十五条(申报材料)

  申报者应填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一)申报科技杰出贡献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成果评价报告、成果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行业准入等第三方评价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自然科学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自然科学奖推荐书;

  2.论文发表及引用证明;

  3.国内外学术界评价;

  4.其他有关材料(查新报告、研制报告、论文发表影响等)。

  (三)申报科技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成果评价报告、成果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第三方评价证明)及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查新报告、研制报告等)。

  (四)申报专利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专利奖推荐书;

  2.专利证书;

  3.缴费凭证等有关专利权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

  4.该项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行业准入证明),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

  (五)申报技术引进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技术引进奖推荐书;

  2.经过认定和登记的技术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新的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4.引进技术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申报成果转化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推荐书;

  2.成果转化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七)申报国际合作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奖推荐书;

  2.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开发合同复印件,合作开发技术成果证明材料(鉴定证书、论文、专著、专利证书等),技术传授、人才培训等证明材料,推动中外科技合作交流,形成双边、多边等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复印件及合作单位证明材料;

  3.在我市开展合作研发或成果转化中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4.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或外国组织法人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推荐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产品等必须取得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评选);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评选);

  已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及个人一般不再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评选)。

  第五章 评审(评选)

  第二十七条(材料审查)

  申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报者,自告知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审(评选)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八条(评审表决规则)

  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和国际合作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科技杰出贡献奖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专家委员会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侯选人提交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为有效。

  (二)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和国际合作奖的初评以网络评审和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由记名计分排队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三)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和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初评推荐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专利奖金奖和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人)的汇报及答辩后,由评审委员会到会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候选者公告)

  奖励委员会根据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和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结果做出奖励决定,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奖励报批)

  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和国际合作奖的获奖项目(单位或人选)和奖励等级以及国家配套奖项目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评审回避)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申报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评选)委员及评审专业组专家参加评审(评选)工作。如确有需要,涉及该委员的相关项目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异议受理)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评选)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评审等级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异议调查协调)

  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评选)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对征得的异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评审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和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复议。

  第三十四条(异议处理期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自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六十日之后至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可以重新推荐评奖。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五条(奖励等级及限额)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项,不分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软科学研究项目不超过5项,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15项,二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40项。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及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特等奖人数不超过12名,单位不超过12个;

  一等奖人数不超过9名,单位不超过9个;

  二等奖人数不超过7名,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名,单位不超过5个。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分为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银奖以上项目不超过25项。专利奖获奖单位及个人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或设计人。

  技术引进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5个,不分等级。

  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5个,不分等级。

  国际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和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不分等级。

  第三十六条(奖金数额)

  科技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奖金数额为30万元。

  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专利奖奖金数额分别为金奖15万元、银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

  技术引进奖奖金数额为30万元。

  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为30万元。

  国际合作奖不发放奖金。

  国家配套奖分别给予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奖励1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第一获奖者按1∶1配套奖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承担单位的课题组人员按1∶1配套奖励。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评选)工作经费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中专项列支。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有关奖励的表扬通报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七条(奖金发放)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员及参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获奖人员的奖励额度不低于80%。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12〕58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09-26

关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05-26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06-17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06-09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06-09

2017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04-24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06-17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05-27

贵港市关于科学技术奖励办法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