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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

时间:2024-07-02 22:33:56 细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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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

  导语: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审批,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品种类别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

  第二章 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条件

  第五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条件

  (一)具有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定和医疗器械商品知识的人员,并配备有与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二)具有不少于4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经营场内应有医疗器械产品陈列橱(柜);

  (三)具有不少于60平方米以上的医疗器械专用仓库及相应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国家和省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六条 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条件

  (一)具有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定和医疗器械商品知识的人员,配备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取得职称前后从事医疗器械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和检验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检测手段;

  (三)具有对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人员和仪器;

  (四)具有不少于8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并有陈列医疗器械商品的设施;

  (五)具有不少于120平方米以上的.医疗器械专用仓库(不含零售、门市部库房面积)及相应的仓储设施;

  (六)符合国家和省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七条 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条件

  (一)具有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定和医疗器械产品机理、性能、作用的人员,并配备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取得职称前后从事医疗器械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和检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并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检测手段;

  (三)具有对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机构、人员和仪器;

  (四)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并有陈列医疗器械商品的设施;

  (五)具有不少于500平方米以上的医疗器械专用仓库(不含零售、门市部库房面积)及相应的仓储设施;

  (六)符合国家和省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企业应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

  第十条 仓库内外要整洁、卫生、无污染源,仓库内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消防设施。

  第三章 备案和审批

  第十一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经市局初审后,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市局的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备案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申请医疗器械备案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手续;

  (三)经营场所和仓库房产证件及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有关证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学历和职称复印件),聘用人员还需提供聘用合同和公证书;

  (六)企业根据国家及省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合同、协议书;

  (八)拟定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证明;

  (九)所代理的产品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质量检验、培训和售后服务等有关协议和证明;

  (十)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十三条 省局收到全部符合规定材料后开据受理通知书,备案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省局审查同意,加盖备案章备案后,备案表抄送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局初审后,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呈请示文件。市局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经省局批准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申请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除填写统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手续;

  (二)经营场所和仓库房产证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有关证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学历和职称复印件),聘用人员还需提供聘用合同和公证书;

  (五)企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合同、协议书;

  (七)所代理的产品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质量检验、培训、售后服务等有关协议或证明;

  (八)拟定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证明;

  (九)经营资格和条件验收报告;

  (十)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十六条 省局收到市局符合规定的材料后,开据受理通知书,负责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审查,企业现场审查也可委托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省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对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可以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凡经批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可以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但不得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凡经备案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不得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代理商不能超出核准的范围经营。

  第十八条 要作好售后服务工作,对售出后在保修期内的医疗器械必须负责维修或调换,对经过调试不能达到产品标准的',必须给予退换。

  第十九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停业、歇业期间不得停止对其已售出产品的售后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连续停业、歇业一年以上重新经营的,应提前向当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超出批准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更换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场所必须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年度验证(表)和定期(五年)复查发证(表)工作。逾期不报验或不换证(表)的,视同无证(表)。

  第二十四条 验证(表)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企业根据验证(表)标准(另发)进行自检合格后,提出验证(表)申请,填写验证(表)申请表,经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省局复核。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报。换证(表)企业当年不再验证(表)。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填写换证申请表,经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局办理换证手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一致。

  第二十六条 换证时,应对企业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七条 凡经有关部门依法勒令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作为验收的依据(附后)。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处罚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处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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