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营改增细则解读

来源:细则 时间:2017-12-16 编辑:悄缘‍ 阅读: 手机版

  导语: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下面是应届毕业生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2016年营改增细则解读【细则】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2016年营改增细则解读【细则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小陈税务: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的界定:试点纳税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

  (一)“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三、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特别提醒,“不缴纳营业税”说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小陈税务: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同时满足):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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