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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找工作如何避开求职陷阱
骗子的方法多种多样,刚毕业的哥哥姐姐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求职多带个心眼,避免掉进骗子的陷阱!
大学生就业陷阱的表现特征
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它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如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就业竞争激烈等),
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因,采用违法悖德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协议),以期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
当前大学生就业陷阱主要表现出四个典型的特征。
第一,欺骗性。
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以攻势强劲的虚假宣传,信誓旦旦的不实承诺,热情有加的伪善行为来取得大学生的信任和很高期望,然后在协议中提出苛刻条件,隐藏各种不法目的。
第二,诱惑性。
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着力包装,夸大事实,并以单位各种招牌、荣誉、待遇和发展前景蛊惑大学生,一旦大学生被其所诱骗上钩,则脸色突变,一幅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势。
第三,隐蔽性。
违法用人单位的各种伎俩都有十分华丽的诱人说辞,听起来入情入理,面面俱到,句句都令人心动,其实处处布下陷阱。
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十分单纯,难辨真伪,很快成为猎取的对象。
第四,违法性。
就业中的违法目的各有不同。
一类是违法违规留人才。
有些为留住人才而扣留大学生的户口、证件等使大学生欲走难行。
有些迫使大学生签下 卖身契 ,使大学生 生为单位的人,死为单位的鬼 。
有些软软硬兼施,一方面大开空头支票,另一方面强迫工作,迫使大学生逐渐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的现实。
另一类就是坑蒙拐骗,使大学生掉进自己挖下的高薪陷阱,培训陷阱、中介陷阱,甚至诱骗大学生入股,推销、传销等,
还有些用人单位给大学生设置了协议陷阱、合同陷阱或试用期陷阱,使大学生感到欲罢不能,求助无门。
大学生求职如何避免就业陷阱
1、薪水透明,可能有假
不论是全职或打工,还是初次求职的新人都对薪水常有高于实际上的需求。
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即以夸张、离谱的高薪为饵,如 欢迎社会新人,薪水3000元起等,诱使求职者上钩。
2、条件宽松,或有隐情
3、粉饰工种,实重业务
市场上推销员等业务人员工作辛苦,报酬不高,但用人单位需求甚多,于是普通的推荐工作往往被极尽粉饰、包装,求职者往往直到上班的第一天才知道实情。
事实上,业务人员不仅直接掌握企业运作的命脉,业务工作更有助于求职者在短期内快速成长,想必是业务人员难寻,用人单位方才出此招数。
4、扣留证件,诱骗无辜
短期打工的求职者一般对求职不做长期规划、经验缺乏,加之防备松懈,因此,市场上有人设陷阱,
诱骗无经验的求职者(尤其是学生)从事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或用不当手法扣留求职者保证金、证件等,使无辜者受害。
大学生就业陷阱的主要类型
1、招聘陷阱。
其一是招聘会不合法。
有些双选会打着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是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
参加双选会的单位也良莠不齐,出工不出力,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高价门票,参加双选会的人员公费旅游,招聘单位收取一些毕业生的信息。
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一些违法之徒有可乘之机。
其二是变相收费。
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
其三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
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2、中介陷阱。
一是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你列出一大堆要么不要人,要么不招收大学生,甚至不存在的单位,使你几次头撞南墙,知难而返。
但想要回中介费........难!第二种是外地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
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的要求相去甚远,既便如此,工作几个月,往往被炒鱿鱼,理由是试用不合格。
第三种是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等名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后,介绍到外地中介。
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大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长期违法滞留,甚至被丢失。
3、协议陷阱。
第一种为口头承诺。
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一般都是学生。
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
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 霸王合同。
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慎防无保障协议、死协议、卖身协议等不平等协议。
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
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
4、试用期陷阱。
一是没有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长短或有无由双方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某些用人单位规定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工作很快。
可当大学生感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间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承担惨重的代价。
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
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一年,
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
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
6、保证金、押金陷阱。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禁招聘单位在大学生就业中收取费用,包括资料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
可在招聘中,大学生还是经常碰到索要巧立名目的费用。
大学生一方面求职心切,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所以经常陷入此类陷阱。
7、安全陷阱。
大学生就业存在的种种问题,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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