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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
02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
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是无权征税的。
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
03
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④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税收的特征
01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
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02
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规范,依据法律进行征税。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03
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
税收的无偿性是从个体纳税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
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04
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之前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
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
End
税收的固定性
01
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
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
02
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
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
03
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个时期而言的。
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04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
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End
税与费的区别
01
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被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
02
主体不同。
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
03
特征不同。
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
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
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04
用途不同。
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什么是税收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
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
地税又分为:资源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
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公务员工资发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医疗卫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灾赈济、环境保护等领域。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
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职能:
组织财政收入
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
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调节社会经济
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
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
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地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
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
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
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
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税收分类
税收分类是以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发,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不同税种隶属税类所做的一种划分。
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有:
按课税对象分类
1、 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 所得税。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4、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分类
1、正税。
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的税。
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
我国现行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等都是正税。
2、附加税。
是指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
该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税。
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
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
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
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1、实物税。
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
如农业税。
2、货币税。
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
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1、国内税收。
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
2、涉外税收。
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1、比例税。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2、累进税。
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
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
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税收的其他分类方法
一、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1、财政税。
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
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
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二、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1、对人税。
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
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
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2、对物税。
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
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三、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
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
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四、其他
1、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 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2、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 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3、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 :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4、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5、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 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税收历史
中国最早的市场税收
古代市场称为市。
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由来已久。
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就已出现,但当时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所以没有市场税收。
到西周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官营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为主的私营手工业和
商业,集市贸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市场税收。
周代市场在王宫北垣之下,东西平列为三区,分别为朝市、午市和晚市。
市场税收实行“五布”征税制;一是分(纟次)布,即屋税;二是总布,即牙税;三是廛布,即地税;四是质布,指对违反契约文书者所征之税;五是罚布,即罚金。
市场税收由司市、雇人、泉府等官吏统一管理,定期上交国库。
中国最早的田税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初税亩”。
据《春秋》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国中的鲁国首先实行初税亩,这是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
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
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中国最早的车船税
最早对私人拥有的车辆和舟船征税是在汉代初年。
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汉朝就颁布了征收车船税的规定,当时叫“算商车”,“算”为征税
基本单位,一算为120钱,这时的征收对象还只局限于载货的商船和商车。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开始把非商业性的车船也列入征税范围。
法令规定,非商业用车每辆征税一算,商业用车征税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征税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乡官)和“骑士”(由各郡训练的骑兵)免征车船税。
同时规定,对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人给以处罚,对告发的人进行奖励。
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车船税停止征收。
税法介绍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
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
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在总体上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税法构成要素是税收课征制度构成的基本因素,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种基本法中。
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
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三项是一种税收课征制度或一种税收基本构成的基本因素。
税法具有多样性、规范性、统一性、技术性、经济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如果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就要追缴税款、滞纳金,依法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偷税,是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欺骗、隐瞒等方式(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
凭证,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纳税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骗税,是纳税人或人员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在我国,出口退税是对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纳或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
抗税,是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拒不缴纳税款的,就属于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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