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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哲学论》中“世界”的边界理由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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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通过模拟一种简洁的静态物理学结构的方式,对现有语言体系进行了逻辑“重构”。但他所构建的逻辑世界并非一般作用上的存活论的世界,而更多是“图像”、逻辑或语言为“本体”的世界。他瞄准了传统形而上学的载体:语言。并认为传统形而上学试图去言说不可言说之物是徒劳无功的,形而上学的对象包括伦理学中的价值在逻辑的世界之外。
关键词:世界;图像;语言;边界
一、“世界”的开端与边界
在进入对逻辑世界的探讨之前,维特根斯坦首先构造出了一个可对象化的“世界”,即“实在”的“世界”(显然,在开始部分维特根斯坦经常只是在相当隐含的作用上谈论这个“世界”,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借用了传统形而上哲学中的二分法的形式)。与传统的存在论哲学中的那个属于主客二分之一维的超离人的意识独立存在的世界本体不同,在维氏的世界架构中,“实在”的世界与逻辑的世界从一开始就是“粘连”在一起的。即不可能有单独存在的孤立的“事物”的“世界”,“如果一个事物能够独立存在,那么后来的适合于它的状况看起来就是一种偶然的事情……如果我能够思想在生态中结合的对象,我们就不能离开这种结合的可能性来思想对象”;而事物必定在对象化中显示并获得本质,“事物的本质在于能够成为事态的组成部分”。同样,“事态是构成对象(事物)的结合”,“发生的事情,即事实,就是诸事态的存在”,“世界为诸事实所规定,为它们即是全部事实所规定”, “世界是一切发生的事情”。即,在事实-事物的层面上讲,世界的开端在于事物显示其可对象化的本质,“事物就是能够出现在一切可能的状况而言是独立的,但是这种独立性的形式是一种与事态相联系的形式,即一种依赖的形式”。也就是说,从一开始,维氏构造的“世界”就排除了不可以事物的形式存在的所谓独立自在的“物自体”“本体”等超验的东西。
事物(实体)在世界的最边界地带,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客观性),是自行被给与的:对象是简单的。但不能脱离可对象化的本质:对象出现在诸事态中的可能性就是对象的形式。“不变者、实存者和对象是同一个东西”,“它是形式和内容”。
二、图式世界的结构与边界
从实在世界这个“边界”开始,对它的“描述”开始了。作为整体而言,“图像是实在的一种模型”,而“在图像中图像的要素代表对象”, “图像就是这样依附于实在的;它直接依触及实在”,即图像可与实在直接相关,“它就像一把衡量实在的尺子”。
但是,在图像与所图式的对象之间,首要的理由是无论图像对象还是图像,都必定被先行纳入到逻辑图式形式当中,“图像和被图式者共有逻辑图式形系”,即无论尺子还是被尺子所量的桌子,都首先被纳入到“长度”这种“范畴”之内,逻辑图式形式成为图像与图像对象所能“出现”的先行基础。图像可以正确或者错误地图式实在,但不能脱离逻辑图式形式;同时,实在“本身”(即未被纳入逻辑图式形式的“本身”,譬如,不可能违犯逻辑(语言的逻辑图式形式)地说话(构造逻辑空间中的话语))并不出现在逻辑图式形式所深思的范围内,“图像从外部表现它的对象”。可以被归纳为图像的“天然合图式形式性”、“某种程度上的外部性(如果考察整部著作的严整性,可得知,后面维特根斯坦所称的“不可言说者”更有可能发生在逻辑图式形式之外,实在之内的某个空间,而不大可能是柏拉图时代开启的那个超越性的更高级的实存;维特根斯坦的上帝,(从文本可得出),确确实实实在,但不可言说,不可图式)”;同时,图像有独立于实在的作用(“图像通过图式形式表现它所表现的东西,而与图像本身为真或为假无关”;“图像所表现的是图像的作用”),实在作为逻辑空间中的一种可能性而被图像所图式(而不是作为必定的“定在”)(“图像表示逻辑空间中的一种可能状况”),同时,“图像的真或假在于它的作用与实在符合或者不符合”,“但从图像自身看不出它的真假”,“没有先天为真的图像”,可被归纳为“作用的独立性”、“真假的客观性”。
然后,借助图像理论,我们就可以“自己制造事态的图像”,当然,前提是我们不能违犯逻辑。“在语言中不能表现任何“违反逻辑”的东西,就像在几何学中不能用坐标来表现违反空间规律的图形,或者给出一个并不存在的点的坐标一样”。在语言这个图像系统里面,通过记号元素的“符号化”使用我们构造出复杂的含表达式的“命题”,但作用在命题之外,“无需向我们解释我们就理解命题记号的作用”,“当我理解一个命题,我就知道它所表达的情况,而且无需向我解释其作用,我就理解这个命题”。命题自身构成其作用的表达:命题显示其作用。命题显示当它为真时事情是怎样的,而且宣称事情就是这样的。
三、“世界是我的世界”的伦理意味
维特根斯坦运用最简单、自明不与经验冲突的规则构造的语言世界,清除了由于对语言的误用而导致的含混不清、无法(正确)深思的部分,诚然是一种天才的构想,但毕竟仍是将语言与一种无心理学成分的符号系统对应起来,而未深入到日常(道德)言语的层面,因而只算是针对传统伦理学的一个暗示。
在这个由逻辑和记号构造的“世界”里,传统伦理学的成分并无法被安置下来;我-语言-世界的同一性实则不能用传统作用上的唯我论视之。因为这里的“我”,并非存在论作用上的活生生的主体性的“我”,而是一个纯粹的符号——“世界和人生是一回事”“我是我的世界”“世界是我的世界:这表现在语言(我所唯一理解的语言)的界限就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我”不能承当任何伦理性的意味,因为伦理性的东西是超验的。真正的那个主体,是“不能谈论的”,“主体不属于世界,然而他是世界的一个界限”。
“世界”回避了而非取消了更不可能解决的是西方哲学传统中根深蒂固的实体性的自我观,只是表明,在理想的运用逻辑的语言中,“不可能有伦理命题”“命题不能表达更高的东西”,因为“伦理是不可说的”。
因此,与其说,这本书谈论了什么实际的伦理学理由,不如说,他给与传统哲学一种暗示,真正的伦理学价值在合逻辑的语言之外,而世间通过各种不合“逻辑”的策略构造的伦理学命题实则都是“相对”的,对照成书的时代,不难读出作者的一些用意。
参考文献:
[1]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商务印书馆,19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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