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最新版 推荐度:
- 相关推荐
关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最新版)
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长春地区从事房地产行政管理、房地产经营和综合开发、市场交易、经纪中介和供热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长春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春市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两个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协会住所:长春市。活动区域:长春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利用各种渠道,采集、整理、发布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管理经验,充分利用协会期刊《长春房地产》信息载体,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政府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为会员单位经营、管理项目牵线搭桥,推介合作伙伴。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技术交流,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四)根据行业、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和会员的要求,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五) 根据会员单位的诉求,围绕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六)协调本行业内部之间和不同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重要的经营活动,协调会员之间、与非会员之间及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自律公约、诚信承诺,规范行业行为。组织行业诚信、自律活动,评比、推介品牌企业,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八)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学习考察、交流活动,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营、开发、中介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协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在《长春房地产》期刊上公布。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优先或优惠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咨询、信息、刊物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帮助与相关行业和部门沟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协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单位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和协会章程的,经会长办公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给予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的会员大会称某次会员大会,其余称某年年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四)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六) 决定设立和注销分支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重大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实施。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房地产各项业务,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二) 热心行业协会工作,有较高的工作能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构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理事会决议。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代表协会签署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外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实际工作设立工作部门。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第十九条,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聘请本会顾问及有关专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聘任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财务应纳入协会财务的统一管理。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任务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协会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由主任聘任,每届任期两年;
(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任务、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活动,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所发展的会员每年只向协会交纳会费;
(四)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协会秘书处从其授权发展的会员所交的会费中按比例拨付和自筹。
(五)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范围原则上限于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若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超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经协会同意后,原则上以协会名义对外。未经协会同意,不得擅自以长春房地产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会费、经费部分
第二十五条 交纳会费标准与办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继续执行上届会员代表大会及开发专业委员会通过的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
(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理事单位:
(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副会长单位:
(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500元;
(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各会员单位每年3月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及支出范围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主管部门拨款。
(三)举办各种事业收入。
(四)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资助。
协会经费主要支出范围:
(一)协会日常办公费、会议费、旅差费。
(二)宣传、信息资料费、书刊印刷费。
(三)咨询讲课和工作人员必要的补贴费。
(四)开展各种业务活动费。
协会的.开支严格按会长办公会审核的预算或决定办理。接受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监督和登记机关指定部门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荣誉证书制度,荣誉证书发给对协会工作有贡献的同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九年 二月二十七 日经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解释权属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长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最新版】相关文章:
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最新版)02-24
网吧业协会章程07-03
关于证券业协会章程01-24
《外资公司章程》范本(最新版)06-05
最新版《公司工会章程》全文02-01
中国工会章程全文(最新版)02-24
最新版中国工会章程(全文)02-22
最新版公司工会章程(范本)05-13
最新版事业单位章程(草案)02-03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