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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最新版)
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最新版 1
第一条长沙市房地产业协会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认真学习和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促进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引导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民之间的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从理论和实践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研究和探索,交流信息,总结经验,培训人才,联合协作,不断提高行业的开发和经营管理水平,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为把长沙建成“两型社会”创业之都、宜居城市、幸福家园而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秘书长,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行业发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行业调研,反映会员诉求。积极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发布行业信息。抓好行业统计,定期提出市场分析报告。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企业当好参;
(三)抓好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修订长沙市房地产业协会信用管理体系,评定和表彰诚信企业,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认真处理投诉,维护合法权益;
(四)开展业务培训。针对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举办理论研讨、专题讲座、高峰论坛,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业务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做好行业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办好行业杂志、参考和网站,开展法律、法规、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宣传和咨询服务。举办年度地产专业评选活动,宣传行业年度的优秀楼盘、个人、企业,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六)推动住宅产业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提升住宅总体质量。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办受托工作。积极做好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协会承担的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技能资格考核、技术职称评审、行业评估论证等工作;
(八)加强横向联系。发展同省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社团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互通信息,交换资料,加强合作,共促发展;
(九)承办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七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尚未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暂由理事会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情况下,本会将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八条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九条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四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
2./ ;
3./ ;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合理要求;
(五)有优先取得本会编写出版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会长的`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原则上1年1次,最长不超过5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适用于差额选举】
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适用于等额选举】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二)……;
()……。
第二十五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至少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二三项选一)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适用于秘书长聘任制】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团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理事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三)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建议和监督;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主要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人数较少的,可以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监事;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最新版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福建房协。英文译名:FUJI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为FRE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系由全省各级房地产业协会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市场交易、房屋征迁、住房金融、估价、经纪、咨询、市场管理等相关服务单位、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自律性的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境内。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行为,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为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后曹巷4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业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组织会员对房地产经营管理、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协调本行业以及本行业和其他行业间的重要经营和技术合作活动,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活动,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组织房地产开发、房屋征迁、住房金融、估价经纪、管理市场等会员单位,开展参观考察、调研学习、经验交流,开展会员间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四)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会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以及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五)接受委托承办房地产行业有关的具体工作;
(六)对本省设区市房地产行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订立行规行约,开展会员间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接受政府部门和其他团体委托办理有关事项,开展有益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征迁、房屋交易和中介服务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单位和社团组织。
(二)个人会员:愿为房地产事业做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房地产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申请入会会员由秘书处审核通过;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可以要求本协会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可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印的信息、刊物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配合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通知该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并配合协会的各项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四)在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
(五)能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通讯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至50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在“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之后,以专业名称加“分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党建
第五十八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九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一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四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五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经2019年8月30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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