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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业主委员会制度10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最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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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组织。为了保证业委会运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制定一份行之有效的业委会管理规约是必要的。
本规范以某小区为例,适用于业委会组织结构成立较为稳定,管理经验丰富的小区。
二、组织机构
1、业委会委员会
业委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普通委员组成。
2、管理小组
管理小组包括安全、卫生和环境维护小组、财务管理小组、设施维护小组、媒体宣传小组。
3、顾问组
顾问组由业主委托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组成,提供咨询、建议和支持等服务。
三、职责
1、委员会的职责
(1)担任小区的业主代表,维护业主权益,推动小区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小区管理规划、管理制度和费用标准,并严格执行,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
(3)主持召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会议,及时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
(4)协调和处理业主之间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和问题。
2、管理小组的职责
(1)安全、卫生和环境维护小组:负责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卫生保洁等工作。
(2)财务管理小组:管理小区各项收支,制订预算计划和财务报表,以及维护业主的财产安全。
(3)设施维护小组: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如电梯、照明、管道等,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4)媒体宣传小组:负责向业主发布小区要闻、发现和处理的问题等,提升小区形象。
3、顾问组的职责
(1)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处理法律纠纷。
(2)财务顾问:提供财务咨询,监督财务管理。
四、会议制度
1、业委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2、安全、卫生和环境维护小组、财务管理小组、设施维护小组、媒体宣传小组每月召开一次。
3、业委会委员会和各小组会议应有议程、会议纪要,并及时向业主公开。
五、选举制度
1、业委会委员采取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无记名投票。
2、业委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后,应在业主大会上进行新一届委员会选举。
3、中途填补职位时,按照候选人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填补。
六、监督机制
1、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和听证会,听取业主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设立监察小组,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向业主公开财务、管理制度等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其他
1、业委会应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等相关方进行密切配合,协调管理。
2、业委会应注重业主意见和想法的征求和采纳,推进小区的共同发展。
3、业委会应定期开展业主活动,增强业主间的交流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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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约为业委会的管理行为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条本规约中的“业委会”特指小区内业主自行组成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规约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居住在业委会所管理的小区内的业主。
第四条本规约为依据小区业主委员会所需要的文书体例制定。
第五条本规约的内容应以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为准。
第六条本规约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添加、更改、废止。
第二章业委会组建与运作
第七条业委会的组建是根据业主会议的组织和选举进行的,业主会议应在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业委会成员的选举应由业主自行组织。
第九条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连续两届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条业委会应当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对小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业委会的主要职责为: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业委会有权对小区商铺、楼道等公共空间进行日常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取证。
第十三条业委会应当对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回复业主。
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协调社区公共服务,为业主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负责任的管理制度,向业主开展常规工作的宣传和公开。
第十六条对业委会在管理过程中的失误和过失,业主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业委会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在业委会未能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等后果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以追究业委会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全力支持业委会,积极配合业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除本规约规定之外,业委会的管理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凭借这份规约范本,业委会的管理行为将会更加规范、有序,业主的权益也会更好地被保障和维护。同时,我们也希望更多的业委会能够参考这份规约范本,制定符合个体特点的管理规约,促进小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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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规章由一栋洋房业委会全体委员(含候补委员)共同制定,作为业委会的工作守则,由全体委员共同遵守。
第二条业委会委员应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程》的相关规定,在业委会工作中力求公正、公正、公开,尽职尽责,不以委员身份谋取私利。
第三条全部委员一律公平,业委会的全部打算均应以少数听从多数的方式产生。
第四条执行主任制
1、一栋洋房业委会日常工作实行执行主任制度,即由执行主任负责业委会日常事务。执行主任采纳轮换制,三月一轮换,委员依次担当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与后两任执行主任组成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共同负责处理社区日常事务,例如涉及帐号共管的财务审批事项,处理收发文件,组织业委会会议等。
3、执行主任是业委会的召集人,执行主任轮换不应影响业委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业委会内部可对委员进展专项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各有侧重。
第六条业委会会议:
1、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或执行主任,或三名委员联合申请召开。会议由执行主任或其托付其他委员主持,主持人应依据近期工作和委员意见确定议题。
2、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者。业委会会议应向业主公开,允许业主旁听。业委会的全部打算均应通过表决方式产生,表决的少数一方可以保存意见,但不能阻碍决议的执行。
3、业委会会议也可采纳书面或网络形式召开,即会议发起人将需要争论或者表决的文件以书面(含邮件、OA系统)方式供应给委员,征求书面意见。确定委员已经收到表决文件的状况下,征求意见截止期限到达之时未表态者,视为同意。
4、决议:业委会决议应加盖公章,准时在社区公布并报送社区居委会。
第七条公章
1、公章由业委会秘书或者非主任委员保管,每次公章使用均应书面记录,在决议上盖章必需经多数委员签字同意。
2、如公章保管人未根据本规定使用公章,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个人担当。
第八条秘书
1、业委会秘书负责业委会日常工作,包括接待工作,收发文件,会议记录,文件起草等工作,详细由执行主任安排。
2、秘书应仔细做好业委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记录发给委员并存档。
3、业委会的全部表决文件均应由秘书负责落实委员的签字并存档。
4、秘书应向委员做每日工作通报(以邮件、短信或OA方式),将当日所接到的.投诉、文件,以业委会名义所做的工作向委员通报。
第九条监视
1、业委会全体委员均应敬重、遵守本守则之各项规定,如有严峻违反者,业委会可通过表决予以罢免。
2、社区业主、业委会委员、业委会秘书均有权监视业委会或者委员的工作,如发觉有违反《业主规约》、《议事规章》和本《守则》则,均可向业委会提出(由秘书记录,并通报全体委员)。业主反映的意见,业委会必需准时反应;委员或秘书反映的意见,当事委员应准时向业委会做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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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应通过现场接待、设立意见箱、网络载体、热线电话、上门走访等多种途径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每月定期现场接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地点一般为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小区主出入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意见箱一般设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门口、主出入口保安室或小区公示栏等便于业主投放信件的位置。业主委员会每周收集一次意见。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和反映情况。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季度应安排一次上门走访,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对日常收集到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等情况建立登记簿。登记簿内容一般应包括反映日期、反映人、反映内容、登记人、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如不能当场或及时解答处理的',一般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处理,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第八条 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讨论并积极吸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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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由全体业主承担”的规定,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合理配置小区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的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建立健全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业委会财务状况。
(四)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维护业主正当合法权益。
(五)接受业主监督,每半年在小区范围内公示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经费的筹集方法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如停车费、广告费等)的收入;
(二)业主或其他方面的自愿捐赠收入;
(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业委会经费不足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经小区内公告7天无30%以上业主反对的,可以按照实际的需要筹集使用。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业委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需使用,严禁铺张浪费。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业委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业委会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和工作经费二大类。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第七条业委会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类: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开支。
(二)办公经费类: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三)会议经费类:主要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用开支等。
(四)人员津贴类: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工作补贴等,主要采用包干制。
(五)咨询人员类:包括聘专职秘书、会计和中介咨询费。
(六)组织活动类:包括为丰富广大业主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小区内组织的相关文体活动的经费。
(七)其他类别: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业委会经费实行主任审批负责制,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经主任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公章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账户管理:业委会设会计一名,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登记和财务会计报表;账户开设人一名(出纳),负责在业委会指定的银行开设业委会专用账户。现金管理:日常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超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建立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截留、私分、公款私存,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项(即坐支)。
第十条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所有经费使用凭单收支,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每季度向业委会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每半年度向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公示。
第十三条依据小区发展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四条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开展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需经业委会审核备案,双方应依据约定分配比例分享经营收入。
第十五条业委会经费审批权限:
(一)当一次性支出在人民币500元以下时,由业委会主任审批签字、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二)当一次性支出超过人民币500元以上时,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在《经费会审单》签名,由业委会主任签字、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一)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业委会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确认属于维修资金动用范围的,按照规定格式对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管区域醒目位置及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二)物业管理公司选择施工单位时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选用,业委会应参与全过程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书时需经业委会审核备案,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标准编制规范的工程预、结算书。
(三)对维修工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维修项目涉及整个物管区域的;单项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项目。
(四)维修工程施工结束后,物业管理公司应会同业委会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验收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未经业委会验收签证的维修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本着量入为出的财务原则,尽量避免发生财务超支现象的发生。如果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累积到下一年度;如果当业委会的资金发生不足时,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财务帐上往年节余的资金,但不能透支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三年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委会财务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公布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公告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条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上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财务帐户以及公章及时移交给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在在小区内公告7天,无30%业主反对的,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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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委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及时对业主意见、建议、投诉作出答复或处理。
2、业委会应在小区内公布接待业主的地点、时间、接待人员、联系方式,业委会委员实行轮流值班接待制;业主可以到接待点直接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
3、业主直接到接待点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的,接待人员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来访业主签字;业主电话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接听人员应进行电话录音并形成书面记录。
除可以当场答复的.以外,一般情况下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仍无法答复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4、业委会应接受业主查询信息的申请,查询时业主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产权证;五名及以上业主就同一事项集中查询时,业委会应与业主约定时间、地点,组织业主分批查询。
5、对于不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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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均在自愿为广阔业主效劳的愿望中中选。为保障小区业主应有效劳,从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的各种合约规章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特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需坚持实事求是,不搞虚假的原则,仔细学习相关法律及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明确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民主自治中的地位与责任,业主委员会应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树立全心全意为全体业主效劳的思想、有奉献精神。不遗余力地维护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承受各业主的监视和考验。
第四条:委员必需按时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有特别缘由不能参与会议,应提前向主任请假,经批准后可不参与会议;中途退席的应征求多数委员同意。缺席可以托付其他委员表决意见。
第五条:坚持组织领导,听从组织打算。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一切以组织打算统一行事。不得自作主见,擅自行事,不得谣言惑众,肆意妄为。坚决不做损害广阔业主利益的事情。
第六条:委员要举止文明,形象得体。不得在小区内公然参予打架斗殴,不得任凭辱骂、诽谤他人。文明参与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制止对其它委员出言不逊。制止辱骂其他委员,制止以各种方式扰乱会议秩序。坚持学习,关怀时政,提高从事为业主效劳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委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恪自律,勤奋工作。主任要治理好公章及其它由其保管的各种资料、文件,要按组织的决议使用公章、材料。
第八条:坚持委员值班制度,各委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仔细接待处理业主的各项投诉、来访事务、细心调研、解答疑难。不得态度野蛮无礼,不得敷衍应付,推卸责任,不得办事避重就轻,有始无终,忠实履行委员义务。
第九条:委员违反第五条未请假、请假后未经批准不参与会议的'或未经批准中途退席的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以下处理;
1、违反一次的予以警告;
2、违反两次的责令书面检查;
3、三次以上的责令停顿委员工作,并通报批判;
4、情节严峻的提交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条:委员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长期不能出席会议并长期不能为业主效劳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不怜悯节作出以下处理;
1、警告;
2、责令书面作出检查或通报批判;
3、责令停顿委员工作并解除一切职务;
4、提交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一切正常或非正常缘由停顿委员职务的,离职前须作好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交接。造成损失的通报批判,并担当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本守则。标准金兰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业主委员会争论通过后正式实施,适用于全体业主委员会的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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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决定、决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公章必须存放在业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一般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九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秘书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十条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公章管理制度,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保管人有责任提醒批准加盖公章的人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十四条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公章保管员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供业主查核。
第十五条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方可带出。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人)同意后,公章管理人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情况登记入册:
1、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
2、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
3、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
4、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一致后加盖公章;
8、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
9、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如经费收支情况、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
2、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2、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
3、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
第十九条在紧急情况下,有5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短信)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二十条业委会主任(负责人)是公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章管理出现的失控情况要负主要连带负责,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实行常态化公示制度,每月最后一天,公章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qq群、公示栏等方式公示公章使用情况。连续两个月不公示,公章管理人自然失去公章管理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另外指派公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业主可直接向公章管理人预约查看公章登记表及盖章留存文件,公章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业主完成查看。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引导业主从网络公示平台上查看,减轻日常工作量。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业主查看的,公章管理人自然失去公章管理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另外指派公章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私用公章者,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聘请律师,追究其承担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责任,违反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悖,或制度中有未尽事宜,由业主委员会开会讨论,修改制度,并在小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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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保管。
三、印章保管
1、法人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公章和财务章由业委会决议(过半数同意)并授权保管人员;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
2、保管人不得将印章随身携带外出,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的,应将印章暂时交由副主任或指定委员保管,并作好交接记录。
3、保管人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4、印章遗失的,必须报告房产局、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公安局、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及时申请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四、印章使用
4.1业主委员会法人章、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业主代表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印章启用应在小区发布附印鉴的启用公告,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4.2印章必须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方可使用,对于未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批准的盖章文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撤消。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需经半数以上委员电话口头同意或短信同意,但事后公章保管人要负责提醒同意印章使用的委员在《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上完成补签工作。
4.3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同意盖章的文件(以《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为准),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4.4业主大会印章可以在业主大会已经通过有关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具体包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企业解聘与选聘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决定等
4.5业主委员会印章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
4.6每次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都要及时填写《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使用人(除业委会集体使用外)、批准人(半数以上委员)均应签字。
4.7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附则
5.1本制度自第二届业委会20xx年第二次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5.2经一年的试行,对未尽事宜,业委会可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修正并经讨论通过,主任批准后执行。
5.3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应该遵循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制度,如有修正,需经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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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印章有“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章;主任私章;共计三枚。
第二条印章使用范围仅限在法律范围内和雅居园小区物业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印章的使用必须得到业主委员会议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情必须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执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拒绝盖章者,立刻终止其保管资格,并其保管的印鉴收回,指定其他委员保管,并在园区公示。对拒不交回者,业委会必须聘请律师依法追回。
第四条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终止委员资格或更换保管人时,保管人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五条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条违反第三条规定,私用印章者,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聘请律师,追究其承担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责任,违反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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