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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轻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2024-09-30 19:54:22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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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导语: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欢迎阅读。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第二条为确保我院2017年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名称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院校代码 14368)。

  第四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

  我院是2011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民办高职专科学院。

  第六条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办学基本条件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是一所重庆市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学院坐落于重庆市经济强区九龙坡区含谷镇,与重庆大学城比邻。重庆轻工职业学院承袭人民教育家陶行知“教人求真”、“学做真人”的治学旨趣,形成了“教学求真,知行合一”的校训,确立了“以陶行知文化为基,以人为本,产学合作,质量立校,双证融通,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

  2011年以来,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迅速,办学实力不断增强。2015年,学院接受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截至目前,学院占地面积127943 m2,建筑面积5.7万m2,固定资产总值1.596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83万元,纸质图书14.21万册。到目前为止,我校共有教职工192人,专任教师126人,其中研究生学历达到50%以上,副高以上职称27人,双师素质教师达70%以上。

  学院共开设有10大类18个专业。设有食品与化学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机电系、信息技术系、管理系、设计系和基础部等6个系部,19个党政管理部门和教辅部门。

  学院依据国家及重庆经济社会发展、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产学结合为途径,立足重庆、面向西部、辐射全国,为重庆的轻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现有在校生近3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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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坚持“质量与特色立校,人才强校,文化兴校”的发展战略,按“一体两翼”专业建设发展思路,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为两翼协调发展的专业群,坚持校企合作,加强职业培训和产学研究,创建轻工行业特色鲜明、教育教学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院校。

  实施校企合作,探索培养模式:学院同300余家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与其中80家企业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利用企业资源,坚持工学结合,推进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工作)过程的两个对接,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协同行业、企业共同参与文化育人;坚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重视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培育,实习与就业有机结合;强调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全方位考核学生能力。围绕职业岗位所涉及的职业素养、典型任务、典型工艺、典型流程、职业资格标准设置课程体系,将行业企业文化融入其中。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合作开发教材、讲义和实习实训指导书。

  关心学生成长,提高综合素质: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规范和谐、沟通激励”的学生管理理念,建立了院、系、班三级互动的学生教育运行机制。实施“小班教学”、“小班管理”、“辅导员+导师制”。学院始终把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提高作为学校育人的三件大事(文化素质、职业素质、综合素质)之一,狠抓落实,把陶行知“生活教育”思想,贯穿于学生学习生活的所有环节,强调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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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重庆轻工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重庆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专业、计划及录取

  第十条招生区域

  2017年,面向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甘肃省等省份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

  1、2017年,我院共开设6个系17个专业。普通文理类考生均可报考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营养与卫生、烹饪工艺与营养、包装策划与设计、印刷媒体技术、人物形象设计、会展策划与管理、首饰设计与工艺、酒店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联网应用技术等17个专业。

  机械加工类专业

  2、2017年,我院招收对口高职类考生有:机械加工类、汽车类、计算机类、药剂类、电子商务类、旅游类、会计类等七个大类,他们分类对应我院的相关专业,具体是机械加工类可报考机电一体化和工业机器人两个专业;汽车类可报考新能源汽车专业;计算机类可报考包装策划与设计专业;药剂类可报考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电子商务类可报考电子商务专业;旅游类可报考酒店管理专业;会计类可报考财务管理专业。

  第十二条录取原则

  第一款: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款: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1.各专业录取时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所学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2.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3.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优先录取。

  4.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5.对于报考我院,符合国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择优录取。

  6. 对考生的专业确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学院尽量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无法满足,学院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协商征得其批准同意的前提下,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三款:录取结果公布方式,凡被我校录取考生可在我校官网:http://www.cqivc.com或登录重庆市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查看录取结果。

  第五章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三条我院各专业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1]388号和渝价[2012]98号文件)、财政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各专业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

  1. 药品经营与管理8500元/年、食品加工技术8500元/年、食品营养与卫生8500元/年、烹调工艺与营养8800元/年、包装策划与设计8500元/年、印刷媒体技术8500元/年、会展策划与管理8500元/年、人物形象设计9500元/年、首饰设计与工艺8500元/年、酒店管理8500元/年、财务管理8500元/年、市场营销8500元/年、机电一体化8500元/年、新能源汽车8500元/年、工业机器人技术8500元/年、电子商务8500元/年、物联网应用技术8500元/年,所有专业学生住宿费每人1000元/年,书籍代收费每人600元/年(学生自愿原则,学院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每年给学生清算一次)。

  2.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学生资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获得由中央和重庆市政府资助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被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当地教委(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我院学习的大二及以上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标准为5000元/年。

  3.大二、大三优秀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4.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其标准为: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与此同时,学院还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寒(暑)期企业“学工”实习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费及生活费难题。

  第七章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

  邮编:401329

  咨询电话:023-86972266 88314818 86972299 18996195205

  传真:023-86972299

  学院网址:http://www.cqivc.com

  第八章其它

  第十七条 我院未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考生直接与学院招生办联系,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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