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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

时间:2024-06-27 04:48:49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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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

  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全部内容!

重庆市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重庆市湖北商会(英文译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缩写:HC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重庆市的湖北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企业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团结、互助、教育、维权、服务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渝鄂两地经济合作与交流,为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重庆市工商联、重庆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号长城锦泰利园2-19-1。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会、敬业务实、诚信守法,促进会员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引导会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自身素质;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加强与国内乃至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业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办好本商会兴办的服务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在渝湖北籍个体工商业者、相关企业的投资者、技术人才或经济理论工作者,并以个人名义入会的。

  (二)企业会员: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是湖北籍人士的合法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入会、愿意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个人、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会员部审核、秘书处批准,缴纳首次会费;

  (三)报会长办公会议备案;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立、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工商联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下一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人事任免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本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提交全体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重庆市工商联批准后就职。会长、副会长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本商会工作,具有服务奉献精神,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信,在重庆市工商业界中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是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对商会理事会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全体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研究,报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就职;

  (四)负责选拔推荐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本商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会员部、经济部、宣传部、联络部、维权部和爱心基金会等七个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若干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在本商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商会各工作机构的指导,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对本专门委员会负全面责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属地行政区划,下设若干个区域性分会,冠名为“重庆市湖北商会XX地区分会”。各分会设分会长、若干副分会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收本商会各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原籍市(州)区域,可下设对应的湖北商会xx市(州)会员联络处,冠名为“重庆市湖北商会XX市(州)会员联络处”,各联络处设主任、若干副主任,在理事会领导下展开工作,接受本商会各工作机构及原籍市(州)工商联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由会费、捐赠、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组成。

  (一)会费。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缴纳的基本会费,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缴纳的标准会费组成。基本会费、标准会费的额度原则上每届确定一次,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及时调整标准须经全体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捐赠。来自本商会内外各方面的捐助物资、经费,包括有价证券、企业股份。

  (三)利息。本商会银行基本账户产生的利息以及属于本商会合法资金比照国家允许的利率范围内,因拆借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按国家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届中调整时,法人代表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到本商会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0年10月25日经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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