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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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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县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饶河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二条 饶河县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称县科协)是饶河县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饶河县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饶河县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县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和动员全县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围绕科技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县科协由全县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称县级学会)、乡镇科学技术普级协会(以下称乡镇科协)、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县级企事业单位科协等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县科协的变更或撤销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第五条 县科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饶河县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应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六条 县科协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
第七条 县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加强科普组织网络和科普队伍建设,发挥科普工作主力军作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全县人民科学文化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九条 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组织科技工作者围绕全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实现科教兴县战略服务。
第十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协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向有关部门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三条 开展对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和农民先进实用技术等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县科协章程及其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科协安排和部署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县科协是中国科协、省、市科协的地方组织。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双鸭山市科协的指导。
县科协是所属县级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县级学会实行领导,对乡镇科协、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协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县科协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县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县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县科协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委员会通过变更或增补。
第十九条 县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县级学会、乡镇科协和其它基层科协组织等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县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县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县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县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县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二条 县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县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县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县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科协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条 县科协专职主席或副主席主持科协的日常工作。
县科协主席人选变更需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科协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县科协顾问。
第四章 县科协机关
第二十六条 县科协机关是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是独立建制单位,设置办公室、普及部和学会部。
第二十七条 县科协机关按规定配备行政编制。健全办事机构,确定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的经费来源,选择热爱科协工作、有专业技术知识、善做群众工作、懂行政管理、年富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专职工作班子。
第五章 县级学会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县科协所属县级学会是以促进科技进步、发展和普及科学技术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业务上受上级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指导。
第二十九条 县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县级学会;
二、承认饶河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县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印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书刊;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县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召开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并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乡镇科协是县科协的基层组织,为县科协团体会员,受乡镇党委领导,业务上受县科协指导,组织开展本乡镇科普工作,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技示范户。
第三十二条 乡镇科协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乡镇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县科协根据本县科技、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的要求,指导组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科协及其他科普组织。
第六章 会 员
第三十四条 县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三十五条 申请加入县科学技术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团体;
二、拥护县科协章程。
第三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县科协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县科协的各项服务。
二、参加县科协组织的各种科普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取得县科协的有关学术性、科普性资料。
四、对县科协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县科协决议;
二、维护县科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县科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开展符合县科协章程及其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县科协所属的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科协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县科协主席应是由较高威望的科技人员或科技管理者,有较高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
第四十三条 县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县科协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科协的经费,资产以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县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饶河县科学技术协会会徽采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图案。
第四十八条 县级学会、乡镇科协和企事业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各自的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县科协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饶河县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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