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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时间:2022-05-20 19:29:58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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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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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华北电力大学科协),是由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华北电力大学党委和行政领导联系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高校科技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协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升能力建设为保障,以服务科技创新为重点,为学校教育事业和科技工作服务,促进学校与社会、科研与生产、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团结全校科技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秉承“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训,加强对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推动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做贡献。

  第三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协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接受北京市科协业务指导,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协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民间学术团体的交流合作,积极拓宽国际学术交流渠道,引导科技工作者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决策咨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组织师生参加各项科技普及活动。整合大学生科普志愿者、学生科协等力量,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学校开展科普服务;

  (三)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老同志发挥“ 传、帮、带” 作用,激励年轻人快速成长。支持科技工作者加入学术团体,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参加科技奖项的评选表彰。及时反映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四)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面向广大教师和学生,组织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高尚的科学道德,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

  (五)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指导大学生科协、研究生科协开展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崇尚科学,支持和组织在校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学生参与科研工作,提升学生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六)完成学校领导和北京市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审核并批准,即可发展为会员。

  (一)凡在学校工作的中国科协或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即为本会会员;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在职教职工,本人自愿,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经申请可加入本会;

  (三)各院系建立的科协组织和大学生科协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北京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华北电力大学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

  (四)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会员义务:

  (五)遵守本章程,执行决议;

  (六)关心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各项建设,积极完成科协交办的任务;

  (七)积极参加华北电力大学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向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委员会确认,即可退会。若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华北电力大学规定、本章程,长期不履行义务、破坏或损害科协名誉的,经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退休后,其会员资格保留一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实行民主办会。华北电力大学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是华北电力大学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经它选举产生的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委员会是华北电力大学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华北电力大学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四)选举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工作,其职能是:

  (一)执行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华北电力大学科协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讨论通过秘书长人选;

  (三)制定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四)组织学校科技人员开展各种活动;

  (五)筹备组织召开下届华北电力大学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协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人。

  第十六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科学技术研究院,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科协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华北电力大学划拨专项活动经费;

  (二)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各种科技服务活动收入;

  (三)社会或个人捐赠、资助;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协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华北电力大学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华北电力大学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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