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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现如今,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制度
为及时发现和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交通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行定期排查处置机制和特定排查处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排查为每周开展一到二次排查,特定排查为暴雨、山洪、泥石流、地震等特殊情况发生后迅速进行的排查。
2、隐患排查工作要仔细、全面,对发现的道路安全隐患要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后提出处置意见,迅速报市道交办、公安交警部门和乡政府处理,在隐患未整治前要加强监控,防止危险程度加大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3、要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道路、人员、车辆、管理等相关要素列入排查范围,避免疏漏引发交通事故。
4、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5、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对应该排查而未开展排查、虽然开展了排查而未发现安全隐患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
(二)信息采集上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辖区驾驶人、车辆、道路等道路交通基本要素的变化情况,增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提高管理成效,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月底前定时将各村道路交通基础信息(新增车辆、新增驾驶员、新增道路等)变化情况收集汇总后上报石板交警中队。
2、收集上报的道路交通基础信息要及时、准确、详细,以备核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采用。
3、对交通事故信息、交通秩序混乱信息、道路安全隐患信息、涉路涉车违法犯罪信息等要在获知准确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以便及时处置。
4、对每月查纠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辖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数据应按月进行统计,月底前分别报市道交办和石板交警中队。
5、对上级党委、政府、简阳市道交办、公安交警等部门交办核查了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信息,要迅速确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三)赶场制度
为加强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遏制场镇逢场天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凡辖区逢场日,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专职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2、赶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①、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②、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③、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赶场时间为逢场日7:00-10:00。
4、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5、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队联系,请他们出面处理。
(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1、定期召开矛盾纠纷分析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等不安定因素的的分析研究会,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处置有困难的,及时报告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
2、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体系。交管办负责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第一责任人,确定专人为具体责任人,建立村社交管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为直接责任人。通过完善三级责任体系,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收集各类交管矛盾纠纷信息。
3、实行定期排查报告制度。每月开展一次交管和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全面详细地掌握涉及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情况,各村社要将排查情况每月向乡镇交管办书面报告,交管办也要每月向公安交警部门书面报告,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4、实行专项排查,重点排查制度。对因交通安全管理和车管服务等工作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实行专项排查,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实行重点排查。
5、建立协助化解矛盾纠纷和回访制度。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交管、车管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对已经化解的矛盾纠纷要落实专人回访,防止出现反复。
6、做好排查登记存档。望水乡交管办要对本辖区排查出的交管、车管、事故等矛盾纠纷情况,及时逐一如实登记,落实专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并存档备查。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
为进一步夯实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充分调动各村(社区)交通劝导点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疏堵结合、条块并重、齐抓共管”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我镇20xx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机构
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镇交联办”)
二、考核对象
全镇各村(社区)交通劝导(站)点
三、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核的各个环节,力求科学、合理、严格、客观地实施考核,既突出考核各村(社区)交通劝导点履职尽责情况,又注重考核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效果。
四、考核方式
采取查阅资料档案,实地检查及视工作完成情况等方法进行。实行年度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与年终交通劝导经费发放挂钩。
五、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对各村(社区)交通劝导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置统一考核内容和考核基本要求,由镇交联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目标总分值为100分。
(一)队伍建设(分值20分)
1、各村要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点,并确定交通劝导员。(分值10分)
2、各村民小组要落实1名交通安全联络员,负责本组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汇总与上报。(分值10分)
(二)日常管理(分值14分)
1、完善驾驶人、机动车登记台账,驾驶人、劝导执勤情况记录完整,底数清,情况明。(分值4分)
2、熟悉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有道路隐患排查台账,有隐患上报情况记录、整治建议。(分值3分)
3、与辖区所有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承诺书。(分值4分)
4、积极协助镇交联办、交管中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查纠行动。(分值3分)
(三)宣传教育(分值6分)
1、按照镇交联办的通知要求每月对辖区驾驶人及机动车所有人进行路交通安全劝导宣传教育。(分值2分)
2、村级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会议有涉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每月不少于1次。(分值2分)
3、积极配合镇交联办召开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培训会。(分值2分)
(四)信息报送(分值60分)
每月25日前向镇交联办报送本月交通劝导记录,包括出勤人员登记表,检查登记表、机动车辆信息表、工作相片(按照要求打包后发到镇政府邮箱)、驾驶人信息登记表等信息,机动车辆信息表和驾驶人信息登记表由镇交联办下达任务数,信息表中缺项超过3处算该项材料缺交,上报各类信息要求准确无误,不能迟报、瞒报、虚报等情况。
(五)管理成效(扣、加分项目)
1、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受到镇交联办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分3分;导致镇交管办受到县整治办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分5分;
2、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被县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3、积极按照镇交联办、交管中队和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工作,辖区道路安全、畅通,秩序良好,受到镇政府通报表扬的加5分。
六、考核奖惩
(一)各村(社区)交通劝导站(点)平均每年工作经费7200元,镇交联办对各村(社区)交通劝导点年度考核;考评中排名前5名的'村(社区)交通劝导点工作经费上浮15%,最后5名的村(社区)交通劝导点工作经费下降15%,其余村(社区)交通劝导点工作经费保持不变;
(二)考评结果出现并列优秀超过5名以上的村委,则把后面5名村委下调的15%奖补获得优秀的所有村委。
(三) 各村(社区)交通劝导站(点)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考评得分没有拉开差距的,则按平均每年工作经费发放。
(四)对连续三年排名最后一名的劝导站(点),镇交通联席办将向县交联办提名终止其劝导站资格。
本考核奖惩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百合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镇交联办)负责解释。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
农村道路交通劝导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交通安全自我保护和防范知识,配梧协助交通管理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经常化文明交通宣传教育活动;
2、负责对辖区内的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提醒,制止超员超速超载等行为;
3、定期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逐级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4、警示、劝导和举报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完成日常交通劝导任务,教育和纠正群众不良交通行为方式;
5、积极参加文明交通服务活动,积极配合辖区交警中队定期开展交通秩序检查和整顿;
6、做好各种交通劝导登记和记录工作。
《农村道路交通劝导员工作职责》、《全安镇农村道路交通劝导员工作要求》、《全安镇农村道路交通劝导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农村道路交通劝导员工作要求
劝导站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1-2人。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档备查。
劝导员要针对乡镇逢场天和节假日人流、车流量大的情况,重点突出农村客运超员,面包车非法营运,三轮车非法载人,电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劝导员在道路上设点劝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合法、公正、文明、规范、理性原则,着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规定的执勤装备和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并选择安全可靠、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且不妨碍交通的合适地点,摆放必要的`锥形筒和劝导标牌。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劝导员要及时妥善处置,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并协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善后赔偿调解工作。劝导员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能力,严格规范执勤行为。劝导员要严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收取罚没款。一经发现,从严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豫政三年整治通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以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健全机制、安全检查、隐患整治、道路管养、落实职责、严格执法,全面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现经费保障、人员落实、制度健全、机制完善、考核过硬、“县管、乡包、村落实”工作机制有效落实;建立常态化管理队伍,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致人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加大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财力、人力、物力上给予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1150号,以下简称《规划》)有关要求,县(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县、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履行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站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由驻村民警负责,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专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统一称作“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管理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数量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和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量大小确定。
(五)落实经费装备。各县(区)政府每年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和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基本工作经费保障。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专职交通管理员基本经费和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补贴经费纳入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市财政予以补助,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六)明确工作职责。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纠正、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建立台账,开展宣传教育,在村口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提示、劝导,督促新购机动车所有人办牌办证,无证的村民参加培训考试,有牌有证的按期检审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行政村道路安全管理室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七)建立健全乡(镇)交警中队。按照《规划》关于“平均2个乡(镇)设置一个乡(镇)交警中队”的要求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信阳实际,各县(市、区)按照4-5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公安交警队伍。乡(镇)交警中队为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派出机构,依法管理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人财物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
三、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八)加强农村道路建设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责任清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农村道路投融资长效机制,将农村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农村道路建设资金投入。
(九)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到位。
(十)排查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县(区)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建立明细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并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公路部门要逐步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路段,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实施农村道路安保工程。各县(区)公路部门加大农村道路安保工程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安全防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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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各级领导、员工、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门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驾驶。
(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四)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时,转弯应减速鸣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五)公司内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畅通。机动辆停放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要分开停放,载货车辆要与非载货车辆分开停放,危险品货车要与非危险品货车分开停放。
(七)生产区内不准随意停放单车、摩托车,门卫有权检查进出车辆。
(八)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九)汽车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为特殊情况,应先报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驶。
(十)严禁在生产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维修和调试。
(十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门管理检查。
另外,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在厂区主要路口悬挂交通安全标语,以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加强路查路检,加大对交通违法违章的处罚力度,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交通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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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交通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根据淄川区教育体育局印发的《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淄川区教体系统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根据我镇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恶劣天气,是指影响人们生产和活动的天气<>状况,例如暴风、雨雪、冰雹、大雾等。这种天气常带来路面湿滑、结冰、塌陷、洪水、山体滑坡、能见度低等现象,给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第三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早计划、早部署、早预防”的原则。
各学校应当成立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避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负责本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应急管理
第一条各学校应当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责任体系,对恶劣天气下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预见评估,预防和减少学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条各学校需根据《淄博市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淄川区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必需着重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突出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安全,主要内容需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预警机制、启动标准、应急保障、处置措施、信息报送等。
第三条各学校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组织师生开展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
第四条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学校需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处置,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一条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条各学校根据气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对严重影响师生上下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的恶劣天气,应当对辖区内学校实行放假、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心学校。
第三条校长是本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校长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学校必需加强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应对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师生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认识恶劣天气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应对知识和防范技能。
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学生家长,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关注天气变化,与学校共同做好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恶劣天气,应当主动接送子女上下学。
教育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高安全和责任意识,在恶劣天气下接送学生,必需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规范谨慎驾驶,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严重影响车辆行驶的恶劣天气下,应当采取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条恶劣天气师生需减少外出活动。预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学,必需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尽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车辆或步行,过马路时,必需认真观察路面情况,主动避让过往车辆,严禁追逐打闹,尽量不骑自行车外出。
第六条学校应当结合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地质等情况,主动关注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通过校园广播、手机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时通知师生、家长、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遇有恶劣天气,必须督促车辆驾驶人及时了解途经的.桥梁、山坡、隧洞等重点部位的通行情况。
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学校可以采取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到校接送学生,同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因此影响的教学计划,向中心学校备案,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进行补课。
第七条学校应当督促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
第八条遇有恶劣天气,各学校必需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遇有问题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第九条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突发事件,各学校应当按照《罗村镇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中心学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一条学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对恶劣天气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九条恶劣天气下学校发生交通突发事件,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师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幼儿和教职员工。
第二条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贯彻落实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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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含内转车)的安全运行可靠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减少或避免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及企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企业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与交通活动的运行控制规定和要求。
二、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企业生产区道路所有机动车在其资产所属区域及道路上进行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管理与处罚。
第三条 职责
一、 总经办职责
(一) 负责公司经理层领导的公务用车安排,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二) 负责部室有重要、紧急公务用车的协调安排,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三) 负责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业务、法规学习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 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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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乡辖区内的运输业、车辆维修、运输服务以及乡村、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所拥有的车辆及因服务质量问题、管理部门的管理问题而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在乡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在境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各种车辆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交通事故,没有在12小时内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没有在2小时内报告;发生一次死亡9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没有在1小时内报告;要追查车辆车主所属单位、乡道路安全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凡在本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各相关部门没有按照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如因职能发挥不够,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各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四、对发生一次特大事故或半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车主或业主,交通部门未责令进行整顿或整顿未验收合格而继续经营者要追查车主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五、车主或乡、村、企事业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下列职责,将直接追查车主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随时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完善企业安全基础资料。
(三)及时对车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检测,配备必须的防火、防滑等安全设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和过期车辆运营。
六、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没有按规定上缴、解体、报废,仍然上路经营或将废旧零配件再次进入流通市场,导致发生事故者,将追查车主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向村和乡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运输车主或单位车辆的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部门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举报的不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八、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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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
1.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3.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坠河事故(无人员死亡),公司内部按重大全责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公司内部均按同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公司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事故现场处置
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部门在接受、获取所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一)事故报告程序
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分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快报”形式报公司安机科,但重伤必须迅速以电话形式报公司、安机科及有关领导。
2、重、特大事故,分公司应立即报公司安机科,安机科应立即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
3、安机科应根据事故等级,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安、交通、消防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肇事人姓名、伤亡情况、预计经济损失、责任和事故概况等。
第三节事故处理和赔偿
事故处理
(一)公营车发生事故,车属单位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负责处理。
(二)承包车发生事故,承包人可委托车属单位代为处理,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需明确:授权的范围、权利、允许开支经费额度等。重、特大、重伤人员事故必须由公司负责处理。
(三)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分公司负责处理。
(四)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理。并注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五)特大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指挥事故处理。
(六)发生事故后,公营车辆事故费用,是安全互助协会会员的,可在协会费中先行垫付,非协会人员在2万以下的由肇事驾驶员自行支付,超过2万的上由单位垫付,承包车辆原则上由承包经营者自行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由事故单位通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商议后,采取垫付事故费用等措施,但承包经营者需书面申请并写下书面还款计划。
事故赔偿
(一)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事故赔偿,由事故单位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出险理赔。
(二)事故所造成的车上驾驶员和旅客伤害,由公司安机科整理好出险材料和凭证交集团安保处审核后统一交保险公司出险理赔。
(三)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审批核销。
(四)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时,事故赔偿及其他损失,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承包车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案或擅自处理,造成手续不全、超过有效规定理赔期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四节保险和理赔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度越来越大,公司为了有效规避经营中各种潜在的安全事故风险,将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实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保险的完善化、社会化和商业化。
事故分析、处理及四不放过
(一)事故发生后,各级安管机构、人员应按各自职责参与事故的处置、处理和教育工作:
1、积极对事故进行处置和处理。
2、勘察事故现场,查清事故情况。
3、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前因后果提出分析意见。
4、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撰写“事故结论和处理报告”并上报。
5、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工作。
(二)事故处理程序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
2、重、特大事故及社会影响大的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为确保信息渠道的通畅,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区工作人员在入户走访中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做出判断,对于能处理的.一般问题要当即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对于敏感、重要问题要迅速汇报社区应急办公室,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可直接向街道主要领导汇报,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三、社区每月组织不同层次人员召开一次信息分析会议,对收集的信息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判断,制定解决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领导和部门。敏感时期,每天都要通报信息收集情况,召开信息分析会议,做到当日收集信息,当日研判处置。
四、社区工作人员要按照“四知四清四掌握”的具体要求,经常性的开展走访工作,收集、汇总、分析社情动态。
五、每个社区工作人员都要承担收集情报信息的责任,在走访入户中积极搜集敌情、社情、舆情,并及时分析整理,反映上报。反映社情民意、居民呼声方面的信息要随时报送;对重大社会治安、刑事案件、劳动安全案件、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等动态信息要每天必报;对突发性事件要随时向街道及
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变化情况。
六、社区工作人员要按照网格划分,在各自分管的片区内成立“信息员”队伍,积极发挥社区工作人员、片区民警、社区党员、楼栋长、居民代表的作用,形成覆盖社区全体居民的社会治安信息网络。
七、根据“小问题及时办,大问题按时办”的原则,并对每一件记录在案的信息事件进行追踪落实。
八、报送的信息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对重要的信息要做到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九、信息反馈工作要重视质量,做到灵敏、迅速、准确、有用。
十、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培训,提高信息收集出现漏报、迟报、误报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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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
1、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3、保护人身安全;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遵循原则: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一、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
2、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3、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一、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及有关注意事项:
1、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2、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3、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二、道路通行条件:
1、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3、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4、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一、一般规定:
1、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2、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3、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二、机动车通行规定
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5、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6、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三、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3、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执法监督
一、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1、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八章附则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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