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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06 15:38:18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1

  1、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2、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4、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5、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局属各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首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具体时间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的内容。企业每年要与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应有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承诺内容,并向社会公示承诺内容。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的方式。企业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为载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等方式,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内容。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门口显要位置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3

  1、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2、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4、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5、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局属各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同步创建、同步推进、同步申报、同步考核、同步管理”,按照“一次考评两个结果”的方法,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a、b、c、d)。工矿商贸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爆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分别由安监、住建、经信、交通、港航部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a、b、c、d)评定,评定标准可参照《舟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评估标准》(见附件),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结果及时函告市安委办。

  第五条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区)安委办,由市、县(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因第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半年期满,方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区)安委办,市、县(区)安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黑名单”结果运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列入黑名单期间内的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列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审慎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发改部门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与审批;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人力资源部门工伤保险费率应按规定提高;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扩大再生产所需用地,同时严格限制办理采矿权等相关业务;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舟安监管发〔20xx〕25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5

  第一条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第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三条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四条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交通运输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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