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
导语:监督协管职责是开展本乡镇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受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在医疗机构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导并监督本单位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协管员管理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协管员队伍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并提供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专(兼)职协管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设兼职协管员。协管员应为医疗机构在职人员,且得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行使监督协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职责。
第五条 协管员管理方式
(一)协管员应由所在医疗机构推荐,填写《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登记表》,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报送的《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登记表》进行审核登记,并负责建立本辖区协管员名册或管理系统。
(三)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协管员进行培训。协管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与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责任书》。
(四)《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责任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因工作变动时,由该医疗机构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推荐其他人选,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协管员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所在单位更换人选。
第七条 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从事行政管理的中层(或相当于中层)以上干部,熟悉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热爱协管员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的表达、协调、沟通能力;
(四)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协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检查本医疗机构日常的依法执业情况;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三)受本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处理涉及本单位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四)对本单位的不良执业行为提出改正建议,并督促整改;
(五)了解本机构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
(六)了解本机构现从业人员及新进人员的相关情况;
(七)对医疗机构办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查;
(八)参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
(九)接受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参加相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十一)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协管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促本机构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及其它有关要求,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四)对本机构发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及时提出改正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协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依法办事,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包庇隐瞒;
(二)积极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不得以协管员的名义从事有损于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医疗机构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协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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