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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挂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
导语:卫生工作的宗旨是保障人民健康。发展卫生事业的根本目的是不断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安徽省卫生厅卫生执法挂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工作,加大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案件的性质、程度和范围,将省卫生厅直接查处以外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划分为省厅挂牌案件、省厅督办案件、省厅交办案件三类,限时办结。
第三条 案件的范围
(一)省厅挂牌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
2、有关卫生局提请并经省卫生厅批准挂牌的案件;
3、其它需要挂牌的重大案件或线索。
(二)省厅督办案件
1、上级领导和机关批示查处、新闻媒体曝光、跨行政区域、省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违法行为;
2、署名举报投诉的重要案件或线索;
3、其它需要督办的重要案件和线索。
(三)省厅交办案件
1、匿名举报投诉的案件或线索;
2、其它需要交办的案件或线索。
第四条 案件的审批
(一)省厅挂牌案件,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书面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同意,厅主要领导确定后列为挂牌案件。
(二)省厅督办案件,由承办处室书面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分管厅领导确定后列为督办案件。
(三)省厅交办案件,由承办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列为交办案件。
(四)市、县卫生局提请挂牌的案件,由市、县卫生局申请,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书面报厅领导确定后列为省厅挂牌案件。
第五条 案件查处的组织
(一)省厅挂牌案件由省卫生厅组织,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督办,有关市、县卫生局具体承办。省厅挂牌案件以省卫生厅公文形式下达,限时办结。有关市、县卫生局成立专案组,并明确案件调查处理的负责人、成员。
(二)省厅督办案件由有关市、县卫生局组织承办。根据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可派员参加。省厅督办案件以省卫生厅公文形式下达,限时办结。承办案件的市、县卫生局要成立专案组,明确案件调查处理的负责人、成员,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省厅交办案件由省卫生厅以厅办公室公文形式下达,限时办结。承办市、县卫生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条 案件的查处
(一)承办案件的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是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选调业务精、技术强、法律精通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承办案件的卫生局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及时予以立案,并迅速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要查清违法事实,广泛收集收齐证据,追查案件的源头,分析原因,并查清责任和责任人。
(三)承办案件的卫生局要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按法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并按责任人的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省厅挂牌案件、省厅督办案件、省厅交办案件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省卫生厅。
第七条 案件办理经费
(一)省厅挂牌案件的调查处理经费由省卫生厅予以适当补助。
(二)省厅督办案件和交办案件的调查处理经费由承办的卫生局承担。
第八条 案件的发布
(一)省厅挂牌案件由省卫生厅统一向社会发布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卫生厅同意不得擅自发布。
(二)省厅督办、交办案件由承办案件的卫生局向社会发布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九条 责任追究
承办案件的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案件组织调查不及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阻扰、干扰或不配合案件调查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通风报信造成管理相对人逃逸或违法证据灭失的;
(四)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不服从调遣和安排的;
(五)未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或责任人未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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