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商标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商标管理,使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的不断保值、增值,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管理。
第二章商标管理的目标及策略
第三条商标管理的目标:
(一)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
(二)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产品开拓市尝参与竞争、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商标管理策略
(一)建立健全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
(二)确保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的及时性;
(三)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
(四)确保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侵犯;
(五)确保商标信誉的不断提升;
(六)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三章商标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知识产权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
(三)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
(四)参与商标侵权(被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
(五)负责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
(六)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
(七)负责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并在集团公司宣贯;
(八)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有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各分公司负责商标标识履行商标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设计部门负责商标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商标的正确使用;
(四)供应部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工作;
(五)法务部负责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商标注册相关事宜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在项目开发时必须同时考虑新项目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知识产权部申报注册。
第八条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时间约18个月)
(一)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分公司书面提出拟用商标的名称、准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并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商标图案后交公司知识产权部。
(二)检索
知识产权部接商标注册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名称检索,获得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部门(分公司)
(三)注册申请
1.知识产权部和申请部门(分公司)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注册的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尺寸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
2.知识产权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向代理机构送交申请报告)。
3.知识产权部经常查询商标申请受理情况,接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部门(分公司)。
第九条商标注册过程出现问题解决办法
(一)商标的补正、修正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接到《审查意见书》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商标注册申请部门(分公司),并与申请部门(分公司)共同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
(二)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公告未满3个月的,知识产权部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异议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2.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收到通知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部门(分公司),共同起草答辩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知识产权部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答辩意见递交国家商标局。
(三)复审
1.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的《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商标申请部门(分公司)。申请部门(分公司)如有不服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知识产权部与申请部门(分公司)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共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上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2.其他有关商标复审(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复审、撤消商标复审)的程序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争议
1.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有争议的,且他人注册商标不满五年的,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2.对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争议的,公司知识产权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五)再复审
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可根据需要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第十条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别人抢注,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一条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受理止,商标文字及图案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宣扬。
第十二条公司知识产权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做好商标国际注册计划并报公司批准。计划同意后按照国际注册的规则办理国外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公司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注册事项的,应由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一)公司知识产权部应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对公司不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二)公司在进行兼并、合并时,应对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商标进行管理,可能需要使用的办理商标受让手续。
(三)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求购分公司向公司提出申请,在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受让费用应由分公司与商标所有权人协商后报公司批准。
(四)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五)商标转让、受让必须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实施,并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商标注册有效时间即将届满时,由公司知识产权部提前至少六个月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商标的信息处理
(一)公司知识产权部必须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和相关协会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二)定期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知识产权部通过公司的内部刊物、电子网络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
第五章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要求
(一)注册商标使用要求
1.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在商标上标记“R”;
2.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标记方法同未注册商标。
3.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以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若改变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标记方法同未注册商标。
(二)未注册商标
由于商标注册时间需十八个月左右,在此期间若需使用该正在注册商标,必须在商标上标记“TM”。
第十八条商标使用的条件
(一)XXXXXX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公司及下属各部门、非法人资格各分公司是注册商标的当然使用人。
(二)XXXXXX有限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分公司需要使用注册商标时由知识产权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分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商标使用资格后与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三)XXXXXX有限公司关联企业需要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对关联企业的注册情况、资金情况、资信情况、生产和质量保证能力、近一年的产品质量数据。在达到公司要求后与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程序
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分公司,必须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办理程序如下:
(一)由拟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
(二)知识产权部和相关部门对分公司、关联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知识产权部草拟商标许可合同(合同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近责任等),相关部门会签后,并征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
(四)由知识产权部、相关业务部门与分公司(关联企业)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五)由被许可使用分公司(关联企业)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六)由公司知识产权部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国家商标局和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第二十条商标使用的监督
知识产权部对被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分公司(关联企业)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
(一)产品质量状况是否稳定;
(二)注册商标的'的标记是否按规定使用;
(三)商品范围是否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四)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否擅自改动;
对于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商标使用许可分公司(关联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资格。
第六章商标标识的印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担商标标识印制的责任部门是公司供应部(各分公司供应科负责配合供应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配合知识产权部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
(二)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
(三)与承印单位签定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知识产权负责监管商标标识的印制质量。
第二十二条新版标签、彩袋、彩膜、纸箱、纸盒、宣传画及其他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必须经过知识产权部审核方可印刷。
第二十三条印刷完毕的商标标识必须经公司品管部和各分公司品管科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印刷合格的商标标识供应部(分公司供应科)必须将样板交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章商标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相关部门商标申请材料;商标注册材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材料;包装装潢设计稿;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电子版);品牌在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财务帐目中单列商标广告、品牌推广等用于商标宣传的费用目录,并于每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传至知识产权部。
第二十八条商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及国内外商标使用战略、策略。以便于公司经营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策略营销战略,制订出适合公司发展的商标战略、策略核营销战略。
第八章商标价值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商标使用价值,公司将不定期对使用频率高大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价值进行评估:
(一)有偿许可合同;
(二)以商标权进行投资;
(三)转让商标;
(四)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商标评估应委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在发生对公司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价值应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据。
第九章商标的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关联企业)在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公司员工(包括分公司)对商标侵权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对因商标注册产生纠纷案件由公司知识产权部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公司法律顾问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解决。
第三十五条公司知识产权部会同业务部对商标侵权案件因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赔偿、报请公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确保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实现。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惩罚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2
一、建立注册商标管理工作小组。小组负责对本公司注册商标的管理使用及有关工作,做到经常检查、总结。
二、学习《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严格按商标法要求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保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三、商标标识印有专人负责,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所注册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做到注册商标与印制商标标识完全一致,不擅自改变其组合与图案。
五、商标的使用必须按公司下达的计划生产,按规定程序领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
六、商标标识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对废次商标的`销毁要有记录,有分管副总签字。
七、仓库商标专管员对商标标识的入库、出库等实行严格管理,帐目整洁,数字准确。
八、任何人不得擅自拿商标标识,私拿盗窃商标标识者要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维护本公司商标信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法定程序追究。
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商标的设计、制定、注册的职责,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正确使用商标,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发展生产繁荣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扩大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等诸方面,商标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条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为: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日常事务和广告宣传,销售科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商标管理,技术科制定质量标准,工艺纺织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出厂的检验工作。
第三章商标管理
第三条按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申请、续展、变更、使用许可等手续,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目前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名称为:类别:核准使用的商品:使用商标必须符合注册规定合法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商标,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仿冒、复制和销售,或采取手段损害企业商标信誉,否则视为侵犯我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凡需增添注册商标,必须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经审定商标全部内容后,即可申请注册。
第六条合资企业使用本厂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需履行相关手续。经向厂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批准后,由商标管理小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手续。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报市工商局存查。
第八条商标被许可人不能将使用许可的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第九条商标注册获准后,即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其设计件、印刷件和注册证件,接受商标查询,积累商标资料,监督和维护商标信誉,负责检查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部门汇报,并处理报废商标等事宜。
第十条任何人员未征得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不得向外订购,制版注册商标的图形和字样及包装装潢和广告(包括礼品袋纸盒、包装箱、吊牌、合格证等印刷及装饰性商标图案和字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复印、偷盗、倒卖商标,一经发现,按《商标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产品出厂由品质科按质量标准检验,严格出厂程序,对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商标统计及各类包装物的管理,负责按计划产量限额发放,严格领付手续,做好收付记录。后处理车间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负责商标和各类材料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广告宣传包括印刷品、实物及公司有关福利劳保用品所采用的商标图形和字样的样稿,凡涉及商标者应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取得标准样稿,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管理责任,规范商标合理正确使用,加强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保护,按照国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市场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商标管理,维护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扩大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条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管理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负责申请商标使用条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签订使用合同,签发准许使用证。
第三条获准使用方正大米商标企业职责:必须使用方正县区域规定内产的水稻做原料加工生产的大米,按照方正大米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所用产品包装在订做前要把图样报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企业要设专人管理商标及防伪标签,不准转让,不准外借;不准挪用,如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方正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申请程序
第四条申请使用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方正县米业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方正县米业协会在60天内完成方正大米产品检测,加工设备、附属设备综合审查,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的`可收到审核意见通知30天内,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诉,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第四章
“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管理
第六条方正县米业协会与“方正大米”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方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
第七条方正县米业协会为保证“方正大米”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科学、严肃、公正、权威性,特请有关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方正大米”证明商标产品消费者投诉。
第五章
“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的宣传与保护
第八条“方正大米”在市场宣传和维权保护中使用人都应积极给予支持,对产品广告宣传,维权保护要承担应尽义务。
第九条对方正大米品牌包装,宣传印制品上不能搞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凡涉及商标者应由商标管理小组审核,并取得标准样稿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方正大米商标使用者有义务向商标管理领导小组提供侵犯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的不法行为信息线索,对有功者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方正县米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以领取的商标标识,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使用“方正大米”证明商标具体管理标准由方正县米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管理费专款专用。由米业协会监事会监督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标保护的作用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
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6
一、商标管理工作
1、加强商标法规宣传,大力发展新注册商标。深入贯彻学习新《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各县、市都相继开展了商标法规的培训。11月份我们组织各县、市局,各分局商标广告科股长14人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商标广告法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商标执法人员能够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并准确地执行。今年是商标法实施二十周年,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纪念活动,市局专门召开市直著名商标企业座谈会,利用广播、报纸、电视、宣传车等形式宣传《商标法》,据统计全市共出动宣传车100多台次,张挂横幅200多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0多份,培训有关人员500多人次,通过这些活动使《商标法》深入人心。在宣传的同时做好商标申请注册工作,我们积极为企业和个人服务,为他们讲解商标申请的有关商标注册方面的知识,帮助查询商标230余次,并为他们申请商标提出好的建议。在我们的帮助下在14类和35类一次注册了8件商标。另外我们还开展了闲置商标的转让、续展工作。如:“雪尔”冰柜、“鸳鸯床单”、“荆江”热水瓶、“落风”毛巾、“兰箭”汗衫等老商标已做好了转让、续展工作。今年我市共申请注册商标127件,商标续展、转让、变名、变址15余件。
2、加强对专卖店的监管,开展了商标印制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专卖店的登记、发证、监管下放后,监管工作卓有成效,特别是江陵县局今年才开始对专卖店进行规范管理,目前专卖店已发展到22家,其中共登记规范12家,正在申办之中的有8家,责令拆除的有2家。沙市分局指导督促工商所加强对专卖店监管工作,新发展专卖店5家,通过监管使专卖店资格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按照省局文件要求,我市于5月20日至6月20日开展了商标印制专项整治工作。据统计,全市共检查印制单位153户,其中,无照非法从事印刷12户,超核定经营范围的8户,个人从事装璜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46户,无承印验证、登记等5项制度的35户,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3户,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5户,查处印刷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的4户(1200件),共收缴商标标识30件,立案查处8件,罚没款32500元,责令整改29户。
3、努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积极争创驰名商标。我们上报省局确定的2家驰名商标联系点:即湖北省白云边酒厂和湖北省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点确定以后,我们经常与其保持联系,认真做好帮扶工作,并为企业建立了商标档案。为营造“重商标、创品牌、增效益、兴湖北”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我们积极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湖北省著名商标产品展销会。对市直的9家著名商标企业,我们深入企业上门服务,为这次参展工作做准备。我们于10月2日组织了全市9家企业参加展销会。通过这次展销,企业的商标得到了良好的宣传,企业反映良好。
4、开展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根据省工商局鄂工商商广〔20xx〕89号文件《关于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于8、9月份对生产型企业、印刷企业、大型商尝小商品市尝商业网点以及饭店、旅游、房地产等服务行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据统计,共检查企业763户,大型商场100个,小商品市场328个,商业网点858个,其他场所418个。我们发现有6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10件,责令整改2户,立案查处4件。如监利县工商局在检查监利县李宁专卖店时,发现该店广告牌、广告宣传画均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商用徽记,擅自设立横式广告牌13块,竖式广告画6幅,悬挂式广告牌2块。通过此次执法行动,有效地维护了奥林匹克的标志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向社会宣传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二、广告管理工作
1、进一步做好广告经营单位年检工作。3至4月份,对我市118户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年检。其中广告公司86户,媒介单位25户,其他单位7户;广告经营额6706万元,广告业务人员1241人,广告审查员76人。广告专业人员129人,在本次年检中,通过年检的101户,限期整改11户,核销6户。年检共查处各种广告违法案件32件,罚款4.2万元。
2、开展了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文件要求,4月初我们开展了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工作,各县、市局都与卫生部门成立了医疗广告领导小组,明确了医疗广告整治的目标和内容。通过医疗整治,较好的净化了我市医疗广告市常截止目前,已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126条,立案查处11件,限期整改40条,罚款2.7万元。
3、开展了违法药品广告整治工作。根据省工商局《关于禁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在第一季度对全市药品广告进行了一次整治。此次药品广告整治工作全市共出检查人数300多/次,检查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120多家、检查药品广告900多条。这次共检查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120户,检查药品广告900条,其中违法药品广告62条,违法率6.88%。全市共责令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和处方药品广告28条,限期整改21条,行政告诫10户,立案查处10户,罚没金额4.5万元。通过整治,有效制止违法药品广告。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药品广告行为。
4、加强了日常广告监督管理和各种广告登记备案工作。全年共登记备案广告93次。同时,加强了户外广告管理工作,5月份市局专门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了一次清理,通过清理,发现未登记户外广告48块,对这些未登记的广告已要求市直各分局、工商所进行查处。据统计,全年共登记户外广告236块,临时性广告171次,店堂广告2314次。以上这些广告的登记基本上做到了有登记台帐和档案规范化管理。
5、继续抓好广告监测工作。今年,我们在4月份对荆州电视台、荆州报社、荆州广播电台进行了全程监测,在监测时间内对3家媒体的`342条广告进行了监测,其中涉嫌违法广告28条,涉嫌违法率为6.72%,分别向荆州电视台、荆州报社提出警示通告,共责令停止刊播违法广告18条,整改7条,限期到工商局备案的33条;在5月份我们又对公安报、松滋报、洪湖日报、监利日报和石首日报进行了抽样监测,在监测时间内对上述5家媒体的194条,广告进行了监测,其中医疗广告34条中涉嫌违法医疗广告6条,涉嫌违法率为17.6%。各县、市对这些违法广告均进行了整改。9月份,我们对荆州电视台的精彩、新闻、公共等三个频道进行了全程监测,共监测广告190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13条,涉嫌违法率为6.8%,对广告情节严重的市五医、市胸科医院发布的乙肝广告,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广告监测,使我市的违法媒介广告得到有效控制。
6、烟草广告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
我局在收到通知后,迅速下发各县、市局及市直各分局,并安排布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烟草广告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整治期间内全市共检查烟草广告56条,其中有3条违规;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89起,其中9起未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已责令其补办了有关手续。
7、开展了保健品、房地产、化妆品广告专项整治。今年我市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净化广告市场秩序,于10月至11月对保健品、房地产、化妆品广告进行了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共抽查广告236条,其中保健品118条,房地产28条,化妆品90条。责令停止发布25条,限期整改19条,行政告诫7条,立案查处11件,罚款5.8万元,共出动人数516人/次。通过整治有效遏制了保健品、房地产、化妆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也使我市的广告市场进一步得到了规范。
8、积极扶持广告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公益广告宣传工作。为了使我市的广告经营单位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我们专门组织我市五家广告经营单位参加了今年十月在南京举行的第十届中国广告节,并报送了10多幅作品参赛,通过参加广告节活动,促进了我市广告业的发展。今年共向省局报送12件公益广告作品参加全省公益广告评选活动,同时我们在电视、报纸上都加强了公益广告宣传,特别是大型户外公益广告宣传。据统计,全市共发布公益广告牌2342块,大型路牌6块。由于我市的公益广告牌制作精美了内容丰富,已形成了荆州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三、商标广告案件查处工作。
今年全年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67件,罚没款45万元;商标违法案件148件,其中商标侵权案件13件,罚没款26元。各县、市局,市直各分局都加大了对商标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如荆州开发区分局查处了仿冒“天发”液化气;假冒辽宁省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宽晶”牌硼砂;制售假冒武汉第二电线电缆厂“飞鹤”牌电线等一批大案要案,共处罚款6.35万元,有效地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我们商广科今年还亲自查处了2件医疗广告案件,分别是荆州市胸科医院、荆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他们均对乙型肝炎的疗效进行宣传,我们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共处以罚款5000元。特别是对“非典”时期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做到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确保了市场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商标广告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二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基层形成了强有力的指导。
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福建省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申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福建省著名商标实行特别保护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
第二章 申请及认定
第六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五)申请人近三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七条 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或者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填写《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质量、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销售区域等有关情况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项目近三年的服务收入、利润、税收、服务区域等有关情况;
(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情况和在相关公众中知晓程度的情况;
(四)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关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禁止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八条 申请人注册登记地或者住所地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接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报。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转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请之日起5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予以初步审定并公示。
第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书面异议。
对提出书面异议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于30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与该商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异议人可以申请听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裁定。
第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颁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信誉。
第十三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第十四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用“福建”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享有将其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福建省著名商标权的行为:
(一)擅自印制或者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
(二)擅自将与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包装、装潢、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三)擅自将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字号或者标志作为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包装、装潢、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四)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与他人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五)其他损害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行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害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福建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在有效期内,丧失福建省著名商标条件的;
(二)有效期限届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的;
(三)福建省著名商标因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未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
(四)因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者死亡,没有办理移转手续而丧失商标权的。
第十八条 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不得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
禁止使用已失效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
第十九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或者扩大福建省著名商标所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
(二)利用福建省著名商标信誉,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
(三)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其著名商标发生变更、转让、许可、质押等事项时,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该《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该《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办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其监督规定,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是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注册人;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是指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被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其商标的使用人。
【公司商标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家纺成品公司商标广告语01-14
公司标志与商标设计合同09-26
公司商标知识产权合同07-10
商标侵权答辩11-12
公司商标注册委托代理合同12-29
国家商标局商标转让合同12-07
公司标志或产品商标设计委托合同03-10
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03-03
公司培训管理制度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