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的全面理解

时间:2022-10-05 21:54:26 仲裁协议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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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协议书的全面理解

  引导语: 关于仲裁协议书,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深入理解,它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客观存在是仲裁机构受理有关争议的依据。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对仲裁协议进行全面解剖,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关于仲裁协议书的全面理解

  一、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保证将仲裁条款项下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契约或协议。

  仲裁协议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和前提,是当事人对仲裁这种解决争议方式的选择,它可订立于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且是以书面形式做出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明确,且争议事项有可仲裁性;(三)选定仲裁机构,有助于仲裁管辖权的确定。

  仲裁协议可以是仲裁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也可以是仲裁协议书,仲裁。它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协议;仲裁协议也可以包含在其他文件中。此外,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愿意仲裁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其确定依据,是仲裁的第一要素。它在仲裁程序中有很重要的作用。

  二、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的启动中的重要作用

  (一)仲裁协议的启动——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始于仲裁申请的提起。也就是说,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业已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就意味着仲裁程序的开始。申请仲裁有三个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而在这当中,“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我国《仲裁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另外,根据CIETAC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应与仲裁协议的相关约定及内容相一致。仲裁协议在申请仲裁时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确定管辖权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之间争议案件的唯一依据和前提条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前,首先要对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或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且要确定管辖权。在确定仲裁机构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以后,仲裁机构才能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的核心作用是确立、保障仲裁管辖权。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权的基础,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来理解:

  1.从当事人角度来讲,仲裁协议排斥了起诉权,当事人承担将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一旦发生了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当事人不得单方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

  2.对法院来说,仲裁协议排斥了法院的司法管辖。在排斥法院管辖权方面,仲裁协议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法院不能受理有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起诉,除非法院能查明该仲裁协议是无效或失效的。这已在《纽约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中得到了确认。

  3.对于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来说,仲裁协议授予了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仲裁协议是其取得管辖权的最初证据。只有当事人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受理仲裁案件,仲裁员才能审理仲裁案件。

  实践中,当事人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是对仲裁协议的异议,有的是对仲裁庭的异议。但无论是哪一种仲裁管辖权异议,其实都离不开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而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制度中每一个环节展开和进行的基础。

  三、仲裁协议在仲裁庭的组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并不直接进行审理它的首要任务就是组成仲裁庭。因为仲裁庭才是案件的直接审理者。仲裁庭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或者其他有权指定仲裁庭的机构所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具体负责对已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组织。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通常有两种,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和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在仲裁庭组成这一程序中,虽然没有强行要求一定要有仲裁协议的约定,但是如果仲裁协议有约定,就应当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来组成仲裁庭。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规定仲裁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或仲裁员的机构时,才能求助于仲裁程序法来解决仲裁庭问题。在机构仲裁中,一般也是先考虑仲裁协议中的约定,这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具体来说:1.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应具有的资格,委任特定的仲裁员以及委任方式。2.仲裁协议中可对仲裁员进行指定。在由三人组成合议仲裁庭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或者该协议规定适用的仲裁规则通常就当事人各方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作出明确规定。3.仲裁协议中可约定选定仲裁员的标准,并构成不符合标准的仲裁员回避的理由和仲裁员替换的原因。4.仲裁协议对仲裁庭对争议的管辖权进行授权。仲裁庭能够决定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并就自己是否有权就自身存在的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而仲裁庭的这些权力正是来自当事人之间存在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有效仲裁协议。由此可见,仲裁协议在仲裁庭的组成过程中也发挥着基础作用。

  四、仲裁协议在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审理

  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仲裁协议也是仲裁审理的基础,表现是多方面的:

  首先,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

  其次,仲裁地点的确定,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作出约定,或当事人约定适用的规则对仲裁地点作出规定。而仲裁庭应当尊重仲裁协议或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的规定。一般来说,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点往往就是开庭地点和仲裁庭合议地点。

  第三,仲裁协议也可对仲裁方式进行约定,可以选择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这些约定也都会得到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尊重。

  (二)法律适用

  在审理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可以由仲裁庭来决定,但是如果仲裁协议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选择,就应当适用其选择的法律。

  法律适用问题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中的重要问题。而仲裁协议的效力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仲裁裁决是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在仲裁过程中或仲裁审理终结后,就任何程序性事项或就当事人提出的实体请求所做出的书面决定。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以后,该裁决并不当然发生效力。就仲裁协议这方面来说,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申请仲裁证据保全。并应对裁决的终局性作出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的不明确,会导致仲裁裁决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一项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裁决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基础。要明确仲裁协议的效力,必须先解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

  1.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无论当事人是否就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专门约定了所应适用的法律,处理案件的仲裁庭或者法院都要首先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可以缔结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能力的缺乏,将直接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属人法”是指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作为连结点确定的法律,即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均可理解为属人法。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权选择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使双方当事人都愿意遵守的法律。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减少了以后在裁决的效力方面的异议,其优越性显而易见。

  3.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1)仲裁地法的适用

  在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法律时,往往适用仲裁地法。仲裁地通常是仲裁活动进行和作出裁决的地方,与仲裁有很密切的联系。所以,使用仲裁地法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一种常用的做法。

  2)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地点时的法律适用

  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地点的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仲裁庭通常会适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规则,有时也会适用仲裁条款主合同的准据法,或者是一般法律原则与国际贸易惯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

  五、仲裁协议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包括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对外国仲裁裁决,只能对其进行承认与执行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而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它的承认与执行。裁决被拒绝承认与执行又可能导致裁决被撤销、重新仲裁等后果,而这不是仲裁所要达到的效果。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一项仲裁裁决要得到承认与执行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该仲裁裁决是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作出的。

  2. 该裁决是依合法的仲裁程序做成。要将外国仲裁裁决与国内仲裁裁决同等对待,该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

  3. 仲裁裁决的确定,即必须具有约束力。

  4. 该仲裁裁决符合内国公共政策。

  而如果该仲裁裁决违反了以上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可能被拒绝承认与执行。“有效的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合法”这两个条件都体现了仲裁协议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重要作用。1958年《纽约公约》中规定:“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未曾提到的,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同时,仲裁协议贯穿于整个仲裁程序的始终,其在仲裁程序合法中发挥的作用自不必多说。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的每个环节都起着重要作用。而仲裁程序中任一个环节有差错,均会对最后的仲裁裁决产生影响,均可成为仲裁裁决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依据。

  六、明确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中作用的意义

  仲裁协议本身是一项契约,是当事人各方就其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解决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我们明确仲裁协议对仲裁程序的重要作用,便于减少或避免在仲裁中发生的一些问题,如仲裁协议无效、裁决无效或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提高仲裁的效率,有利于人们在实践中更好得应用仲裁这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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