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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资产评估报告书
目 录
评估报告书摘要
评估报告书正文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范围及对象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及公式
八、评估过程
九、评估结论
十、重要事项说明
十一、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使用范围与有效期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四、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
备查文件
委估林权资产评估报告书
摘 要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
委托方:
身份证号:
资产占有方:冯XX
身份证号
二、评估目的
为资产占有方拟向委托方申请贷款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评估范围和对象由委托方申报确认,具体为:资产占有方位于道县洪塘营乡陡山湾村三组萝卜滩总面积为287亩林地。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五、评估原则
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六、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在本次评估中根据评估的目的结合资产的现实状况采用 法。
七、评估结论
委托评估冯XX拥有的道县洪塘营乡陡山湾村三组萝卜滩的林权约287.2亩评估价值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
道县林业局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报告提交日期:2010年 月 日
委估林权资产评估报告书
川标准资评报字[2010]第02号
(委托方):
道县林业局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贵方拟与冯XX投资贷款合作事宜申报确认的、资产占有方冯XX拥有的道县洪塘营乡陡山湾村三组萝卜滩林权约287亩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涉及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了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测算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 ,企业注册号:
(二)资产占有方:冯XX
二、评估目的
为委托方拟向资产占有方提供投资贷款合作事宜,提供委托方申报的、资产占有方冯XX拥有的道县洪塘营乡陡山湾村三组萝卜滩林权约287亩的林权资产价值。
三、评估范围及对象
评估范围和对象由委托方申报确认,具体为:资产占有方冯XX拥有的道县洪塘营乡陡山湾村三组萝卜滩森林林权约287亩。上述资产范围与委托方申报确认的范围一致。
四、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年 月 日。选定该基准日主要是考虑该基准日与现场勘测日一致,有利于委托方评估目的实现。评估中对资产价值的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本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是以评估对象不改变用途为前提,目前状况下用于特定评估目的于评估基准日的用于投资合作的资产的剩余价值。
五、评估原则
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以国家对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的实际状况为基础,以资产不改变用途为前提,遵循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合法原则、替代原则、贡献原则、公开市场原则、评估时点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委托方委托道县林业局进行评估委托
(二)法规依据
1、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三)产权证明文件 林权证
(四)取价依据
1.委托方提供的委估资产市场价格;
2.评估人员市场调查所取得的成果资料。
七、评估方法及公式
本次评估的方法,考虑委托方的评估目的和资产现实状况,按照财政部(1999)91号关于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通知的要求,根据要求中各种方法的运用及适用性、可操作性结合具体资产状况,本次评估采用 进行测算。
(一)地理位置和交通
(二)自然环境条件
1)土壤:
2)气候:
3)动植物资源:。
1、评估计算公式
P=W-C-F+S
P—林木资产评估价值;
W—销售总收入;
C—木材经营成本;
F—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S—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
2、销售量的确定
评估人员确定委估林木按抽样亩平均乘以林权面积再乘以成材率,确定总的成材量(销售量)为46500立方米。
3、销售价格
根据委估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实际销售价格、评估人员市场搜集的销售价格,考虑委估林木材径大小不一,确定销售价格为1000.00元/立方米。
4、木材经营成本
项目 单价(每立方) 金额
采运成本 3.00 95400.00
销售费用 8.00 254400.00
管理费用 5.00 159000.00
财务费用 0.50 15900.00
税金 50.00 1590000.00
合计 3092250.00
5、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根据委估林木资产的种类及周边交通、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委估资产合理利润为15%。
6、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
委估林木属人工经济林,具有可再生性。该林权土地租赁终止日期为2080年4月1日,距评估基准日69年零4月,经测算其再生价值为 元。
八、评估过程
(一)接受委托
道县林业局在委托方提出评估要约后,即与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就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和评估范围及对象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讨论、分析和确认,并正式签署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组成评估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我公司成立了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对评估工作程序、方案和分工进行了认真安排。评估小组由 (项目负责人、注册资产评估师)、 (评估项目复核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人组成。
(三)资产清查核对
评估人员与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有关人员交流与咨询,提请准备相关资料等。按照约定事项,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有关人员一起到现场对实物资产进行了勘察、鉴定、确认、记录,对评估对象进行甄别,对评估对象实际状态进行了估计与鉴定。
(四)评定估算
评估工作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评估人员与委托方有关人员交流与咨询,对收集数据进行整理、计算、汇总,按照评估资产现实状况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对申报确认的评估对象进行了测算,并于 年 月 日分别得出了初步计算结果,形成了清查评估工作的简要说明。
(五)评估复核、汇总
评估小组复核人会同各评估人员对初步结果进行了复核,对个别数据进行了调整,项目负责人对评估结果数据进行了分项汇总。
(六)对评估结果向委托方征求意见,出具正式报告
在上述基础上评估小组完成了评估分析说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初步撰写工作,于 年 月 日我们向委托方通报评估结果征求意见,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进一步收集资料,对个别数据进行了调整。于 年 月 日我们向委托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结论
(一)评估测算结果:
委托评估资产占有方冯XX拥有的道县洪塘营乡陡山湾村三组萝卜滩森林林权约287亩涉及与 进行投资合作的林权评估价值 万元(大写:人民币 )。
(二)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1、由于评估人员的评估工作是在查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进行的,故本评估设定: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误,不存在任何错误和产权纠纷。
2、本评估设定:委托评估资产是在现有用途不变且不改变或降低使用功能为前提,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提出的价值参考意见。
3、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目的,仅为委托方实现评估目的而作,用于其他目的无效。
4、本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委托方实现评估目的时可能发生的相关税费和法律方面所受的约束。
5、本次评估根据评估目的,未考虑评估对象的产权性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或社会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等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6、委托方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是本评估结论的基础,并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7、本次评估,我们未考虑委托评估资产可能存在的其他未定诉讼、未决事项等可能欠付的款项及应承担的费用等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和任何限制。
8、本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能力以及对委托评估资产认识深度的影响。
9、本评估结论是在评估结论成立条件下,我公司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发表的专业意见,供委托方参考。
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以上结论成立的条件。
十、重要事项说明
1、由于委评林权流动性强,加之易受自然或人为破坏而造成毁损。木材蓄积量抽样由委估方实施,我方仅进行了现场勘察,因此木材蓄积量的确认数以委估方抽样确认数为准。请报告使用方在使用本报告时,对委估资产逐一核实。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数量不一致,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委托方未提供林权证,我公司也不对林权产权发表任何意见。
2、本评估公司及参加本次资产评估的工作人员与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受其利益的影响。
3、本评估报告中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资料由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上述评估结果中的评估价值,是建立在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权属依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评估师进行分析、测算,用于特定评估目的的专业意见。如上述资料中存在重大虚假或隐瞒事实真相行为或评估目的发生变化本评估结果无效,我公司对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不承担责任。
5、本次评估设定:评估对象现有用途不变且不改变或降低使用功能,至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资产不存在所有权纠纷且未设置抵押权、租赁权、担保权等他项权利限制。
十一、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在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报告有效期内,若出现影响委托评估资产价值的重大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利率的变动、资产市场价值的巨大波动等将影响评估结论。
2、从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报出日,未发现有可能影响评估值的其他重大期后事项。
3、在评估基准日至本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4、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若资产价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操作时,可由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使用范围与有效期
1、本评估报告系本评估公司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在报告所述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对应特定目的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有关部门审查使用,若委托方不当使用本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评估报告包含备查文件,该备查文件亦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依据国家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__年__月__日起计算,至__年__月__日止。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十四、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四川标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项目复核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备查文件
1、委托方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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