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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2 12:40:12 资产评估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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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视剧著作权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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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步步惊心》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想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作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自然界本来就存在的物体,没有经过人的智力创作,是不能成为作品的。影视剧《步步惊心》是经过相关的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人员,通过场景布置、剧情编纂、人物表情的刻画等手法原创出来的,符合这一条件。

  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一个人凭空想象“创作”的图画、剧情等,虽然很可能也具有个人特色,是个人智力的创造,并且与他人不同的作品绝不相同,但是因为这些凭空想象的事物只是停留在“思想”阶段,并没有通过客观的物质载体把“思想”表现出来,那么也就不是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步步惊心》是导演、演员、编剧等人员,在主观创意形成之后,将这些想法汇集,经过拍摄这一将“思想”客观化的手法,形成了能够被广大观众欣赏的剧集,因此符合这一条件。

  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独创性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独创性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步步惊心》无疑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经过导演、演员、编剧等人的共同独立制作,又不同于先前存在的其他影视作品,且这些独立制作是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文学价值的。

  (二)关于“穿越”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

  根据上文分析,本人认为《步步惊心》是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受其保护的作品,然而有一种意见认为,《步步惊心》虽然在具体情节上具有独创性,然而从大的范畴来看,仍然是属于“穿越”主题的影视剧,“穿越”主题的影视剧近年来在电视荧屏和小说中多次出现,《步步惊心》团队只是对这一主题的再次演绎,没有新意,因此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本人认为: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视频、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原因在于,著作权在实质上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垄断权,著作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在于鼓励创作。将“思想”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与这一立法宗旨是违背的,因为保护思想意味着他人不得再以同一思想创作新的作品。“穿越”是以主人公在当今时代遭遇离奇事件而到了另一时代所发生的经历为主要线索创作出来的作品的总称。这只是一种臆造的思想,而不是具体的表达,因此“穿越”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

  (三)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电视剧作品的创作涉及制片人、导演、编剧、演员、其他工种等各种主体的创作和劳动活动。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可见,电视剧领域有关权利的归属问题,有三种情况,1、整部电视剧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2、参与创作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及获得报酬权;3、电视剧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而制片人对此不得干涉。而大家通常看到的出品人通常是指影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即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此电视剧《步步惊心》的著作权归其制片人所有,剧本文稿的著作权归编剧还有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享有,片头曲、片尾曲等音乐作品归其作者享有,并可以在其他地方使用,不受制片人限制。

  (四)电视剧著作权的使用与交易

  在整个电视领域,制播分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是播放机构——电视台所属的电视剧制作机制,也和播出频道之间相互独立。电视剧的制作者,作为电视剧的著作权人要获得自己享有的电视剧著作权应有的财产利益,也只有通过他人播放自己的电视剧才能达到目的。因此,这就涉及到《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制度,也就是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只有许可他人行使一定的著作权,或者将一部分著作权转让给别人,制作者的财产利益才能很好地实现。关于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内容,限于篇幅,兹不赘述。

  二、电视剧著作权资产评估

  (一)影响著作权价值的因素分析

  1.宏观经济环境。这一大环境良好,人民群众对于精神产品的需求量的增长,那么电视剧著作权的交易价格就可能节节攀升。

  2.电视剧题材。近年来,大家对于“穿越”主题的文字作品、影视作品的需求量大增,《步步惊心》作为这一主题下最新的影视作品,自然水涨船高。题材与市场是相互影响、密切联系的。

  3.观众关注度。电视剧受观众关注的程度越高,价值就越高。《步步惊心》连续在各大卫视、各大视频网站上被频繁点击,收视率节节攀升,也就直接抬高了其著作权的价值。

  4.发行网络对委估对象评估的影响。发行网络是否畅通决定电视剧的发行量及发行成本。发行网络的争夺是电视剧竞争的主战场。发行网络对电视剧的宣传,对客户的采用决策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步步惊心》在各大视频网站上,被在显著位置进行宣传,也直接影响了其收视率。

  5.营销模式对委估对象评估的影响。《步步惊心》的市场营销,告别了单一的由电视台预告的模式,从单向式营销到捆绑式营销,从单一的著作权销售到产业延伸,吸取了众多电影营销的优势经验。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及评估参数的选取

  一般而言,电视剧的创作成本,往往与著作权价值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电视剧著作权价值的评估不宜采用成本法。另外,国内影视剧著作权交易频繁,但每部影视作品文化创意差异较大,可比性较差,市场法也不适用。因此,评估电视剧著作权适宜采用收益法,即从电视剧产生的收益入手,计算未来可能去的的收益,确定电视剧能够为产权持有者带来的收益,再通过一定的分成率,即电视剧著作权在未来收益中应占的份额,得出电视剧著作权在一定的发行模式下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

  这里单就分成率来说,电视剧收益额的主要贡献因素如下:形式与内容俱佳的著作是取得收益的前提;充足的资金是去的收益的重要保证;良好的组织管理及销售网络是获得收益的重要环节。对于评估人员来说,需要根据具体电视剧的情况,确定著作权所占的比例。

  三、结论

  电视剧著作权是一个整体,其权属的确定较为复杂,所以需要特别的注意才能避免陷入各种纠纷。电视剧著作权的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电视剧自身的特点,收益法是比较适合电视剧著作权评估的方法,但是在评估参数的选取上面,必须考虑电视剧的收益特点,风险特征,才能合理、准确的评估电视剧著作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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