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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现将《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粤劳社〔2006〕9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社〔200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各镇(街)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补贴在本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安排与镇(街)新莞人培训就业工作任务挂钩,重点补助新莞人数量较多的镇(街)。
本市配套资金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局负责编制全市新莞人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新莞人参加职业培训;监督检查新莞人职业培训工作;审核补助申请;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补助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新莞人就业技能提升方面的补贴或支出。
第八条职业介绍补贴。经市劳动部门依法核准并备案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新莞人就业,促使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免收介绍费用的,可按1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新莞人成功就业且申领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再推荐该新莞人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莞人持用人单位同意培训证明,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补贴工种参加培训,经考核获得相应证书的;或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具有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为前述新莞人举办岗前或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根据本办法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新莞人的职业培训费用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分担,政府对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定额补贴,不足部分分别由用人单位承担70%和个人承担30%。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按培训的项目、工种和获取证书的等级实行分类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培训工种见附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批准后培训,先培训后鉴定,先申请先享受。
(一)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连同学员花名册向各镇(街)劳动分局提出培训申请。
(二)各镇(街)劳动分局审核后与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签订新莞人技能培训协议书,并报市劳动局核准。承担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经市劳动局核准后开展培训。
(三)在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组织学员进行等级考核鉴定。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介绍后成功就业的新莞人的实际人数,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一)新莞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二)新莞人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三)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新莞人本人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后,可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新莞人技能培训协议书;
(二)新莞人培训学员花名册;
(三)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五条新莞人自选培训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用人单位同意自主选择培训的证明;
(二)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个人垫资票据;
(六)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各镇(街)劳动分局收到补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财政分局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核准;
(二)市劳动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在东莞劳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补贴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补助范围的,由劳动部门向申请单位、个人说明原因;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劳动局将申请资料送市财政局;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劳动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补助计划;
(四)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经市劳动局审核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按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人数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受助单位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并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基地(中心)的基本建设支出、补助职能部门的工作经费、交通工具购置以及与职业技能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劳动部门和开展培训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必须建立新莞人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要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分别说明受训新莞人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工种、培训等级、联系方式、就业企业名称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腐、挪用补助资金,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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