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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奖励办法
党员:评选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并做出奖励,可以推动自然科学的进步。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舟山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调动全市科技人员开展理论研究、撰写科研论文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市科学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舟山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是我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最高奖项,奖励在本市自然科学领域研究中做出贡献并发表高质量论文的人员。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全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工作办事机构。
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全市自然科学界有关专家组成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必须严格标准,保证质量。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
第五条 申报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论文,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评选的论文限于自然科学范畴,应是原作。
(二)必须是评审年度前两年间,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全文发表形式)中的论文。
(三)论文的第一作者须为舟山市居民。
第六条 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在某学科理论领域的研究中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一定作用;
(二)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创新发明;
(三)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第八条 参评论文的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一)参评论文应由本人向市属自然科学学(协)会、厂矿科协、市科协和县(区)科协提出申请,数人合作的论文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署名及顺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最多不超过四名。
(二)市属学(协)会、厂矿科协、市级单位和县(区)科协负责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学技术协会。经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市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市科学技术协会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优秀论文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额度如下:
奖励等级 奖金额(元/项)
一等奖 3600
二等奖 2600
三等奖 1000
今后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奖金额将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获得舟山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论文,作为作者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舟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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