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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5-19 06:57:46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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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行政审批事项即是政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事项。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西安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率,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属单位根据相对人申请,以书面证照等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含审核、批准、同意许可)、备案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无依据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一律无效。

  第四条行政审批实行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经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对由几个部门联合审批的行政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在限期内负责办理。

  第六条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废止或者被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取消的审批项目,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审批无效,由市政府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对实施违法审批行为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应全额上缴市财政。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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