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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财税政策改革建议

时间:2022-10-26 07:10:28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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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财税政策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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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资源型城市,随着资源的逐渐减少城市发展受到威胁。资源型城市要实现经济成功转型,离不开政府财税政策支持。本文分析影响资源型城市转型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并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经济转型

  一、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必然性

  建国以来,资源型城市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并且在区域发展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所依赖资源的不断减少,许多城市相继进入资源开发的成熟期和枯竭期,同时城市面临的问题如经济衰退、环境严重污染、失业率高等越来越多,经济发展逐步陷入困境,因此资源型城市转型应当尽早,越到后期转型越困难。

  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过程中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其中中央政府主要从体制方面着手,尤其是财税政策方面制定利于资源城市转型的政策,对资源城市成功转型尤为重要。然而,目前我国很少针对资源城市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主要问题如下:

  (1)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小。由于国家多年以来一直对资源型城市实行原料低价政策以支持国家重工业的发展,形成工业制成品和资源初级产品之的剪刀差,使资源型城市很少能有自身的积累。大多资源型城市经济实力不强,城市负担较重,必须国家下大力气、增加转移支付力度来促进资源城市转型。

  2、针对不同资源城市特点的财政政策缺乏。我国资源型城市有的正处于资源开采的旺盛期,有的已处于资源枯竭期。针对不同的资源型城市,财政应给予有差别的财政政策,为资源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3、没有支持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对于资源型城市,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只能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新兴接替产业。但是,现行财政政策大部分都是针对现有资源型企业的,对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基本没有特殊的财政支持政策。

  (2)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先前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享受过渡照顾。这种过渡实际上是对外商直接投资东南沿海特定经济地区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保留与延续。这对于亟待转型资金、需要大量外资投入的资源型城市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对资源型城市的特殊状况缺乏必要考虑,必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办法不利于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资源税方面。资源税作为针对自然资源开征的专门税种,直接引导调节企业对资源的开发行为。现行资源税的税制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资源型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加剧了当地的资源浪费、生态破坏和贫富差距悬殊,迫切需要改革和调整。

  3、增值税方面。由于资源企业没有“原料”供应,其进项税额几乎为零。如果将资源业和制造业实行完全相同的增值税政策,必将导致资源企业增值税纳税负担的增加。资源型城市在增值税方面分享比例低,不利于优化地方财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其他产业。

  三、支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财税政策改革建议

  实现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工作,应根据资源型城市的现实状况,反思政策制定的不足方面,继续探索有效的财税政策支持,真正实现资源型城市的持续发展。财税政策方面,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加以改革完善:

  (一)财政政策改革建议

  1、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财政专项拨款、财政参股、财政贴息方式扶持资源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的发展,促进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大扶持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国家应该提高对采煤沉陷区的资金补助比例,增加对资源地区和城市下岗职工安置的专项资金补助,妥善解决中央煤炭企业下放前的历史遗留拖欠工资和安全生产欠账。其次,安排国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集中扶持资源型城市,建设一批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并能充分吸纳就业和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

  2、针对不同资源城市特点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我国的资源型城市发展阶段各异,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应有特殊的财政政策。如对于资源开采旺盛期的资源型城市,财政应当给予政策使资源企业减缓对资源的开采,更多进行资源的精深加工。而对于资源枯竭城市则可以出台政策支持旅游业、绿色农业、林业的发展。

  3、出台支持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资源型城市要转型就要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使城市不再仅仅依赖现有资源发展。政府可以采取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扶持资源枯竭型替代产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就业结构等跳出资源的约束陷阱,最终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使城市由原来单一的资源型城市向综合性城市转变。另外,还应该依据资源型城市特点出台不同的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的政策。

  (二)税收政策改革建议

  1、优化企业所得税。(1)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对老企业优惠的过渡期内对资源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消除因特定地区过渡期内的特别优惠对资源企业持续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2)应调整到资源型城市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办法,凡是到资源型城市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所得税全部留归地方,中央不再收取提成,这样能给资源枯竭型城市留下更多的转型资金,为枯竭城市转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3)对于一些典型石油、煤炭企业为了资源枯竭后进行转型而逐步投资于高新技术、环保、资源替代型产品和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实行减计收入或者实行低税率优惠,以激发资源型企业进行转型投资的积极性。

  2、改革资源税。资源税制改革对资源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至关重要。建议资源税改革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由矿藏资源扩大到非矿藏资源,以便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地区的林木、草场等重要资源;(2)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改从量计征为复合计税。这样可以保证一些资源地区滥采资源的现象尽少发生;(3)对资源地区处于资源已开始下滑、急需发展后续替代产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倾斜,适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

  3、给予资源型企业一定增值税政策优惠。为了减轻资源型企业增值税负担,建议在全国实行统一增值税政策基础上,在资源型城市试点更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帮助资源企业重振生机。一是可以借鉴国家在所得税上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节能效益显著且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应用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可考虑对资源型城市的企业的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广告费确定一个合适的扣除比例;二是适当提高资源型城市增值税的地方分成比例,可将增值税分享比例由目前的25%提高到30%或40%,增值税增量返还系数也应适当调整。

  参考文献:

  [1]许信胜.牛妍.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问题探析[J].资源与产业,2006.8.4.

  [2]李茹宝.税收政策如何支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J].涉外税务,2008.5.

  [3]冯焰.我国西部资源城市可持续发展财税政策研究[J].现代商业,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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