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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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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论文

  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论文【1】

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论文

  摘要:业务招待费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的一项费用,如何合理划分业务招待费,做好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和正确的会计处理,规避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都应该考虑和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务管理

  业务招待费的含义就是当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时候,拓展业务所产生的成本,同时属于公司在缴纳所得税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如何正确的列支,就需要会计对的相关会计规定和税法相关规定都要有全面的了解,在日常财务核算中正确列支了,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要引起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业务招待费范围

  传统的概念中,业务招待费就等同于餐费,实际不然,虽然在会计制度和税法上都未有明确的范围,总结实际业务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如下:

  (一)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宴请和工作餐支出,主要是指外部交际应酬的相关费用,区别于员工的午餐和一些个人消费。

  (二)与企业业务相关的礼品赠送,主要是指正常的业务赠送,区别于给客户的回扣等非法支出。

  (三)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参观费用、客户的差旅费用等,主要是客户考察和公关过程发生的正当费用,区别于企业员工的差旅费及旅游成本。

  (四)跟企业业务相关的当业务员进行出差活动的费用支出,邀请客户及专家产生的差旅费用等。

  二、业务招待费与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各种渠道发生餐费的会计处理

  很多财务人员看到餐费就计入业务招待费,其实是不正确的,要根据餐费产生的缘由来分解到对应的会计科目,具体分解如下:

  1.职工福利性质的餐费:企业自办的食堂或未办食堂统一就餐的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支出,如果是按标准发放的午餐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2.工作餐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必要的工作餐费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如果员工出差过程中产生的个人用餐费用,应计入差旅费;如果召开会议过程中产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召开董事会产生的餐费应计入董事会费;以上的列举都要非常合理,不能随意归集。

  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对大额的餐费一定要补充好原始单据,对招待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等做必要的补充说明,以免时间长了,在年终汇算清缴或税务稽查时不能说明其用途和真实性,造成税前不能扣除。

  3.出差中发生的餐费:正常的出差餐费补贴是可以计入差旅费的,但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宴请客户的费用则不能计入差旅费,只能计入业务招待费。

  (二)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议费中可以列支合理的招待费用,但很多企业有意无意的将部分不合理的业务招待费隐藏在会议费中,在近几年的税务稽查中会议费早已成了关注的重点,其中也不乏一些商业贿赂的存在。

  在日常核算中,要注意会议费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当中第五十二条条例,在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时候当纳税人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其中包括会议费用以及出差费用,公司需要向税务部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需要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不然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需要通过会议的人物、地点、时间、目标、内容、费用要求以及支付票据等材料来证明会议费用。

  在进行常规核对的时候要采集相关的资料数据,避免税务稽查时对会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三)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业务宣传费的含义就是当公司进行宣传业务的时候所损失的成本,一般来说就是在媒体外的广告推广费用,其中包括公司在礼物以及纪念品上印有公司标志的费用。

  在核算“业务宣传费”的时候包括展销会议、洽谈业务会议的各项吃住费用以及从各合法途径得到的产品作为礼物向客户派发,这就需要在日常核算中对礼品、纪念品等要一个区分,不能一律进入业务招待费。

  三、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一)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从2008年推出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可以看到,当公司的业务接待费用用于生产经营的时候,招待费根据数额的60%进行扣除,同时不能够高于该年年度收入的5‰。

  考虑到筹建规划中的特殊程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条例,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

  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需要扣除其他折扣和销售退回后的净额,其中接受捐赠、体现在资本公积内的重组债务盈利以及根据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其他收入都算作是其他业务收入等符合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收入而税法上确认为收入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所得到的股权转让收入、利息还有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8条条例,针对企业总部以及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股权的公司,能够根据在进行投资活动所得到的股权转让收益、利息还有红利,通过一定比例来进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其中,只能计算在进行投资活动所得到的股权转让收益、利息还有红利,不能算上根据权益法进行核算的账面投资收入,还有根据公允价值来计算的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

  3.对收入进行查漏补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 20号)第一条条例,对收入进行查补能够抵消其他会计年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明确了如何对税收数额进行确定填报。

  从条例来看,查漏补缺的收入属于销售收入,跟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类似,所以在补充申报时需要算入“销售收入合计”中,因此能够用于业务招待费计提。

  由于从税收的角度上已经把收入进行确认了,所以能够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三)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条例,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 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广告费用以及业务宣传费用的支出全数算作公司的筹办费用,同时在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当公司在筹办的过程中产生了费用的时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号)第九条条例处理,也就是在新税法的规定中在不被确定的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能够在经营之后全数扣除,也能够进行相关处理,不过不能随意更改方法。

  四、业务招待费的财务管理

  (一)合理预算业务招待费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了双重控制,采用实际发生额60%和营业收入的5‰之间孰小的原则,将这个扣除原则进行数学计算,假设营业收入设为X,业务招待费设为Y,将双重控制两者相等,即:5‰X=60%Y,得到Y=8.33‰X,那么在8.33‰这个临界值上,做到了用足了业务招待费,同时也做到了最少的业务招待费汇算调整。

  我们将上述计算公式进行举例来应用,让大家有更直观的感受,假设2015年A公司的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按照8.33‰的临街值来计算,临界值为41.67万元,如果2015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41.67万元,调整是一样的,我们通过三组数据来看实际税负:

  1.假定2015年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1.67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来计算,则基数可以扣除的为25万元,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的是25万元,按照孰小的原则,实际可扣除的为25万元,则调增的为16.67万元,按照目前所得税率25%计算,要缴纳的所得税是4.16万元,税负为4.16/41.67=10%。

  2.假定2015年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来计算,则基数可以扣除的为36万元,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的是25万元,按照孰小的原则,实际可扣除的为25万元,则调增的为35万元,按照目前所得税率25%计算,要缴纳的所得税是8.75万元,税负为8.75/60=14.58%。

  3.假定2015年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2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来计算,则基数可以扣除的为12万元,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的是25万元,按照孰小的原则,实际可扣除的为12万元,则调增的为8万元,按照目前所得税率25%计算,要缴纳的所得税是8万元,税负为2/320=10%。

  对以上数据分析得出,当业务招待费超过营业收入的8.33%时,税负在不断加大,如果低于营业收入的8.33‰时,税负始终会保持在10%左右。

  在年度预算时,根据预算的营业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临界点,进行合理的预算控制。

  (二)业务招待费内部控制

  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主要从报销制度、预算、事前审批、报销审核、监督等方面着手,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要从上到下都要高度重视。

  各部门要重视预算执行,财务在日常审核中要加强对票据审核,附件要完整,关于票据开具的明细,要进行事前规范,比如会议餐费将整个会议的费用全部开具为“会议费”、培训中的餐费直接开具为“培训费”、业务宣传中的有限开具为“业务宣传费”等等,从原始票据上来规范,才能在核算时明确计入相关费用,当然一切的前提是真实的费用,而不是为了规避而规避。

  在预算执行中,加强预警,做好业务招待的内部控制,不仅仅是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也让员工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敬畏公司的每一分钱,用好公司每一分钱。

  五、业务招待费日常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法性是业务招待费税收筹划的前提

  日常涉税管理中,一般都要进行税收筹划,合法性是筹划与逃税、偷税的根本标志,将业务招待费隐藏在管理费用-其他等科目都是不可取的,包括虚列一些会议费等,一切前提都是要真实的费用,而不是弄虚作假,一旦税务稽查这些问题都会暴露,一旦成立,将面临企业信誉和补税的风险。

  (二)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业务招待费的的核算必须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些都需要税务部门的认可,日常核算中,财务人员拿不准或是有疑问的时候,都需要及时咨询税务相关人员,良好的税企关系保证了与税务的良好的沟通,为降低涉税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公司要重视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准确的判定是否属于业主招待费,将统计数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做好与预算的对比及分析工作,避免业务招待费的急剧增加。

  另一方面要做好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要利用:“拉长企业杠杆”,消化超标的业务招待费。

  参考文献:

  [1]詹奎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应税所得政策解析[J].潍坊学院报,2010(03).

  [2]戴文琛.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筹划管理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5(19).

  [3]赵诗云,刘厚兵.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注意五细节[J].注册税务师,2014(09).

  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2】

  一、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发生的经常性项目,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具体包括;(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

  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

  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

  (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及比例

  (一)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等方面的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代购代销手续费、包装物出租及其他收入;(3)视同销售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

  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成份,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

  因此,考虑到业务招待费管理难度大,坚持从严控制的要求,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就是考虑了这方面的因素。

  与旧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设全年业务招待费为x,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Y,纳税调整额z,根据税法规定,存在以下关系:

  X×60%≤Y×5‰

  即:全年业务招待费x≤Y×5‰÷60%

  全年业务招待费x≤Y×0.008333333

  [例]某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20000000(元)

  2008年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最少可支出业务招待费

  X=20000000×0.008333333=166666.66(元)

  按税前准予扣除166666.66×60%=100000(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计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20000000×5‰=100000(元)

  纳税调整:

  Z=全年业务招待费支出一全年业务招待费准予税前扣除金额

  当Z>0,做纳税调整;当Z≤0,不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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