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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的合法性
碳关税的合法性【1】
【摘要】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对“碳关税”一词的产生影响较大的就是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22日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但奇怪的是没有任何正式法律文件使用“碳关税”这一术语,在这些讨论和法案中使用的是“额外关税”、“碳税”、“排放配额”和“国际储备配额”等词语。
“碳关税”只是一些官员、媒体和学者所使用的一个新术语,如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2009年3月17日表示,如果美国制定了减排计划,而其他国家不采取类似的减排措施,那么征收碳关税将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碳关税;边境调节措施;WTO;GATT例外原则
一、碳关税的性质
(一)与关税相比较
1.依据定义来看。
关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一种,是经由海关代表国家并依据国家法律制定、公布和实施的税法,在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是一种流转税。
[1]根据这一定义,碳关税可以称之为“关税”,因为其就是一国对进出国商品在进入海关时,依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而征收的碳税。
但是,若一国将其定义为进出口商在入境时根据其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多少,而购买的排放额或国际储备额时,此时的碳关税,就不能称之为“关税”。
2.依照税则来看。
一国海关必须制定关税税则的商品目录及相关税率,在进出口商品进入海关时,将商品放置在具体的商品目录中,从而确定具体的税率。
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若将“碳”作为商品,从而确定关税税率,再根据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含碳量”来确定税率,显然是很难操作的。
3.依据分类来看。
关税的种类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及过境税。
进口税中又包含了正税和附加税。
依据附加税的定义,我们只能将碳关税划分为附加税中。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若碳关税作为附加税等形式予以征税,那么其有可能成为关税的一种,但若一国要求进出口商以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额予以购买,就不能将其定义为关税。
但国际上尚无对“碳关税”确切定义,一般而言包括了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的含义。
所以作者认为现在所称的“碳关税”并不能直接译为传统意义上的关税,必须要参照收取税收的国家是出于何种方式收取才能认定其性质。
所以碳关税的性质是模糊的。[2]
(二)与边境调节措施相比较
GATT在1970年对边境调节税下了定义即:一国根据目的地原则,对进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的实行的任何财政措施。
[3]这些财政措施有两种:一是,出口国家通过实施某种措施,将其出口的产品相对于其本国市场销售给消费者相似的国内产品,从其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税收中解放出来,例如采取退税或减免税等措施。
另一种是,进口国家,参照其本国相似的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征收部分或全部税收。
即在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使用边境调节税。
我们知道,欧盟、美国等国提出征收碳关税的原因在于,其认为某些企业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导致了气候及环境问题,但他们确逃避责任,并未对此补偿。
为了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对这些环境破坏者采取措施,使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将改变环境成本转移到生产活动中去,其中在“二氧化碳”排放量上设一个价格,就是重要的措施。
目前,被一些发达国家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种:国内的碳税及排放交易机制。
这些措施的运行将会增加发达国家某些产业的生产成本,但若发展中国家不采取类似措施,则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在国际贸易中将处于劣势。
所以,为了给国内产业创造所谓的“公平竞争”环境,并且防止这些产业转移到没有采取减排措施的国家,造成“碳泄漏”,发达国家会选择采取边境调节措施,提高国外相似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成本。
与国内税收机制相对应的边境调节措施是边境调节税,同时对其本国出口的含有二氧化碳的产品,则采用免税或退税的措施。
因此,笔者认为碳关税不是一种关税,而是一种边境税收调节措施。
它不像关税那样对进口商施加一种额外的负担,而是为了保证国内外产品具有公平的竞争环境而采取的调节措施,因此碳关税其实是一种有别于一般关税的边境调节措施。
二、碳关税的法律依据
(一)以WTO宪法性原则为依据
WTO宪法性原则主要包括:1、促进国际贸易;2、保护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3、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促进共同繁荣。
具体到美国征收的碳关税上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性原则和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首先,碳关税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减排技术等方面去有成效;然而,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技术还十分落后,在发达国家现在其先进的环保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的状态下,碳关税明显与WTO的促进并帮助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相悖。
其次,碳关税如何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然而,若继续放纵高污染产业产品继续进行自由贸易,又如何通过贸易这一合理和法手段来控制碳的排放,进而减缓全球变暖的趋势呢?尽管在争端解决机构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具体的环境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判例和解释来加以解决,但我们同时可以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相关规定即:“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使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看出,关于“碳关税”,争端解决机构的任何一种解释都追求到双赢的利益。
(二)GATT的一般性例外规则
GATT1994第20条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方采取或者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或者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其中的一般性例外规则中,GATT第20条的(b)项和(g)项的是当前GATT在处理有关环境贸易措施的相应条款,同时也是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与环境争端中引用最多的例外条款。
规则具体规定为:(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采取的措施;(g)与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且要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一同实施。
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对情况相同的各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者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4]
1.关于(b)项
从(b)项的具体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碳关税需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有关措施是为了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第二,其措施需为“必需”。
(1)碳关税在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减缓全球变暖,改善全球环境等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其确实可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2)要证明碳关税的“必需”还要看有没有其他可以替代它的措施,并且对自由贸易的损害程度能够降低到最小化。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考虑的手段有完全禁止进口,征收带有惩罚性的关税,或者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但是这几种措施都会带来不好的后果,首先,完全禁止进口,必定是对自由贸易的全盘否定,危害力最大;其次,若要征收带有惩罚性的关税,必需要先证明成员方的政策有违WTO协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生产高耗能的产品是因为其缺乏相应的先进技术,不能就此认定发展中国家即违反了WTO的相关协定;最后,就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而言,若想证明高能耗产品的价格不合理以及政府在环保技术上的不作为从而形成了对高能耗出口产品的补贴,是比较困难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碳关税的征收是具有“必需”性的。
2.关于(g)项
(1)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
WTO争端解决机制强调引起争议的措施要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这个合法目标之间有实际联系,其认为只要存在这种联系,该措施就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碳关税最终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碳关税措施下的清洁空气可以被认为是可用竭自然资源,也就是说碳关税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这个合法目标之间存在联系。
据此可认为碳关税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2)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一同实施。
从国际上的案例可以看出:若要满足此项要求,就应当提出证据来证明对可耗竭的自然资源的生产或消费实施限制时,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同等对待。
而其国内产品承担的成本主要来自于两种机制,一是二氧化碳税,一是限制交易机制下的排放配额。
由此可见,碳关税可以符合该条件。
三、结论
综上,虽然目前国际上普遍将碳关税措施理解为“关税”的一种,但笔者的观点是,并不能将其简单的概括为传统意义上的关税;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的是其与关税性质在某些方面是具有相似之处,他们都是在边境采取贸易措施。
并且在现行的WTO框架下,其又有法可依,WTO并不绝对禁止。
笔者认为,美国实施此项措施的实质是,给未能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国家的进口产品增加一些成本,以此来对美国内相似产品创造所谓“公平”的竞争环境。
但是对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是需要在多边的国际框架下解决的,只采取单边措施最终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所以不能把碳关税当成为个别国家保护本国脆弱产业的工具。
广大发展中国国家应尽早想出应对方法,以保证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红.海关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2]黄文旭.碳关税相关概念解析[J].岭南学刊,2011,1.
[3]GATT Working Party,Border Tax Adjustments,Report adopted on 2 December 1970,L/3464,BISD 18S /97-109.
[4]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法律出版社,2008.
碳关税的合法性及合理性【2】
【摘要】在金融危机不断加深的背景下,美国政府提出来将在2020年起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引起全球范围内的巨大争议。
碳关税是指发达国家提出的对高耗能进口产品特别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气候的变化已经引起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低碳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新趋势,而碳关税无疑是各个国家都要面对的新课题。
作为一个处在工业化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碳关税的出台会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巨大的影响。
因此,我国需要从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向新的方式进行转变,以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
而就碳关税本身而言,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关键词】碳关税;贸易壁垒;出口贸易;高能耗产业;低碳经济
一、碳关税与WTO的原则存在矛盾
虽然WTO已经认可了碳关税的合法性,但是国际上对此的争议很大。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而碳关税的征收以对象国是否实施碳减排限额为标准来划分,是违背了这一原则的。
同时,各个国家的产品生产不同,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碳排放标准不同,需要的成本也不同,所以是很难进行正确简单的比较来征收碳关税的。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公平
同时,在《京都议定书》中有一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但区别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有些发展中国家少有或没有减排义务,而碳关税的存在则会将减排的责任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增加企业成本。
美国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是不公平的。
库兹涅茨曲线理论表明,环境污染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存在“倒U型”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处于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水平不断升高的阶段,而发达国家已经过了最高点,经济水平的发展带来的是环境污染的降低。
这就更体现了碳关税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
三、碳关税与发达国家的国内碳税
对于我国来说,成为碳排放大户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分工的客观结果,归根结底是资本逐利的客观结果。
出于使资源配置到生产率最大的地方,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廉价地要素成本,吸引了大量能源密集型企业进驻中国。
出口商品的生产本身就造成了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
从商品的需求弹性和收入弹性来看:发达国家进口的中国商品大多具有价格弹性高、收入弹性低的特点,而其本国商品则具有价格弹性低、收入弹性高的特点。
对于中国出口到其他国家的商品,显然,碳关税由生产企业承担,是税收成本的一部分。
对于其本国商品,碳税的税收成本由消费者承担。
因而碳关税不能对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调节作用,即价格歧视事实上是存在的。
理论上,碳关税是财富再分配的过程,税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讲用于补贴清洁能源与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而非增加财政收入。
如果是国内征收碳税,为减小碳税的实施障碍,可能还要减少其他税收以保证国民的总税收负担不会过大。
但对于国与国之间的碳关税,将会使一部分财富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如果没有相应的税收反馈、调节和补偿机制,则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方面不但根本得不到资金帮助,反而因为碳关税直接影响出口部门收到就业和收入问题。
所以,碳关税与发达国家国内的碳税的设计是完全背道而驰的,从根本上违反了人类公平发展的基本准则。
发达国家大力倡导碳关税,却避而不谈其收入调节问题,使得碳关税的合理性大打折扣。
当然,碳关税在减少碳排放量方面还是有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作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举措,它理应变得更完善,不应被发达国家所利用作贸易保护。
碳关税本身并不是贸易壁垒,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的是那些规范条件派生出不合理的环境标准。
贸易保护应该是受到全球抵制的。
面对美国提出的碳关税问题, 各国都要在贸易双方面进行利益平衡。
中国更需要拿出过人的智慧,在基本国情的条件下设计出一条平稳健康的发展道路,来应对低碳经济浪潮。
不但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努力和贡献,还要保障民生的改善,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参考文献:
[1]萨尔瓦多.国际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于国庆.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3).
[3]宋海英,岑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研究述评[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04).
[4]徐驰.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以中美贸易为例[J].技术监督教育学刊,2009(01).
[5]李晓玲,陈雨松.碳关税——与WTO规则相符性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0(03).
[6]国家发改委.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0年度报告.2010-11-23.
[7]邹骥,王克.傅莎.中国实现碳强度削减目标的成本[J].环境保护, 2009(24).
[8]邹骥,王克.傅莎.从哥本哈根到墨西哥城——国际气候谈判评价与反思[J].环境经济,2010.
[9]曲如晓,吴洁.国际碳市场的发展以及对中国的启示.国外社会科学,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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