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时间:2024-10-17 12:03:49 王娟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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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范文(精选11篇)

  答辩状应该要有扎实充足的证据做为辅助,这样的答辩状才是有理有据的,才具有说服力。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法庭与我们不再陌生,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范文(精选11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范文(精选11篇)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1

  答辩人:__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现住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投保情况等无异议。

  二、本案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时,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保险期内,并且答辩人所驾车的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答辩人具有驾驶证,驾驶行为完全合法。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

  三、答辩人为救治原告垫付了16615.89元,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给答辩人。

  首先,为救治答辩人,原告直接向医院交付押金为15500元,____(原告的外甥女婿)给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从答辩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条。

  其次,入住时,因需挂号、检查等答辩人还为原告垫付了1115.89元的医疗费,该笔费用未计算在住院费用清单内,医疗费票据由答辩人保管。

  希望法院将上述答辩人垫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答辩人。

  四、答辩人对原告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1、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经83岁了,依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计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城镇人口,也无法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综上,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五年计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营养费:没有医院加强营养的医嘱,不予认可。

  3、护理费: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予认可。

  4、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______年6月15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2

  答辩人(被告):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___

  答辩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即花费近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12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而在经过7日后即2012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情况严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一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______

  ______年__月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3

  答辩人:_______、男、_______年3月15日出生、汉、住_______,电话:__

  被答辩人:_______、男、_______年5月3日出生、汉、住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______年8月20日06时,_______驾驶“绿化”牌电动车由_______县籍山镇经一路未靠路口中兴点的右侧左转弯时,与_______沿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G/__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_______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______年8月20日6时55分

  交通事故地点:_______县籍山镇籍山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_______、男、_______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_______县__

  2、_______、男、_______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__,电话:__事发地段为东西走向,籍山路面。事发时系晴天,视线良好。

  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_______驾驶车辆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_______因为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1、答辩人在事发时为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范。

  2、_______严重违反交通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3、事故认定书中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发生缺乏事实依据。且其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为概括性条款,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有失偏驳。

  4、答辩人在事故应不负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伤残赔偿金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龄结合伤残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根据其户籍应当认定为农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镇石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只可表明被答辩人已经失去土地和申请低保,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且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其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5285元计算伤残赔偿金。综上,伤残补偿金为31710元。请法院对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张。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对于被答辩人第二次住院提出异议。根据第二次出院记录,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侧外伤后皮下积液”。第一次出院无出现此种情况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当地医院自己治疗。故而对于积液的产生被答辩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综上,医疗费应为第一次住院费用。请法院对超出医疗费部分依不予支持。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答辩人认为,第一,由____电器公司提供的有关被答辩人固定收入的证明不提出异议。第二,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中“休息两个月”提出异议,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两个月休息期过长而不符实实情,一个月时间适宜。而且休息时间过后被答辩人应当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至鉴定日之前一天。综合以上,误工时间为133天,误工费为8865.78元。对于超出不合理误工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该的请求。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不合理。首先对于护理天数,被答辩人提出的天数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休息后已经具备自理能力故无需护理,被答辩人需要护理期限应为两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时间即123天。其次对于护理日费用,由于被答辩人未提交有关聘请护工的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发布______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护理日费用为75.55元(27576/365)。综上,护理费为9292.65元。对于护理费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5、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赔偿缺乏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证明,说明被答辩人无需加强营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的发票等票据,无法证明费用的真实产生。请法院依法不予主张。

  8、物品损失根据受害人物品相关损失情况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物品(电瓶车)损失有修车票据证明符合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9、司法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司法鉴定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精神痛苦等确定。答辩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适当减少数额。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被答辨认请求数额过高。综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适宜。对于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4

  答辩人:_______,女,1968年11月1日,汉族,____市大路镇郭家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男,1951年7月20日,汉族,____市大兴镇山王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身体权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

  1、被答辩人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由其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_______年3月11日,司机_______驾驶肇事车辆为____市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盛世融城6号工地运送建筑材料,被答辩人是该公司建筑材料的收发员,正常程序是司机将货卸下,被答辩人验收就结束了。由于司机走错了方向,被答辩人就要求司机将车开到另外的地方卸货,但是被答辩人觉得路有点远,懒得自己走路,于是就要求坐到车里,和司机一同过去,所以才导致了被答辩人受伤的事故。另外肇事车辆发生侧翻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车辆超载,这一点被答辩人在保险公司的调查笔录里面也是认可的。而是由于发生事故的道路,崎岖不平,有一个很大的氹氹,作为工地的工作人员应该熟知工地的路况,在此情况之下,仍然要求司机将车开过去。被答辩人无故要求坐到车里,路况很不好,这两个原因相结合,才造成了被答辩人受伤的事故。虽然大渡口区八桥派出所对此事故作出认定:此次事故为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但是这只是派出所依据其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影响被答辩人实际存在的民事过错,也不能免除被答辩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被答辩人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应由被答辩人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和其挂靠公司____市威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肇事车辆属于挂靠在____市威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每年都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等若干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和《____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____市威龙运输有限公司应该和被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____市市巴南支公司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被答辩人的一项诉讼请求是先有被告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有限赔偿。所以法院应该尊重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结合本案证据和事实,作出合理判决。

  二、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异议。

  1、对残疾赔偿金的异议。

  被答辩人属于农村户口,若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法定条件:一是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是有正当收入来源。根据《____市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所以,被答辩人主张按照城镇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答辩人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即7383元/年*18年*0.2=26579元。

  2、对被答辩人主张的104406.53元医疗费的异议。

  _______年3月11日至3月19日被答辩人在____市市区第一中医院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5324.2元;_______年3月19日至4月13日在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25天,共计支付医疗费:93986.43元。两项共计99310.63元。至于其他时间,被答辩人在其他医院的费用,只有门诊的收费小票,并没有相关的病历资料佐证。而且其中还有消化科的收费小票,与本次事故引起的骨折没有关联性。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所以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合理医疗费用是99310.63元。

  而且,被答辩人也已经为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剩下的医疗费也已经由被答辩人的工作单位____市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了。

  根据《____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二、目前,由于第三人的原

  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如果选择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医疗费用除外。

  所以,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已经支付完毕,所以请求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对后续医疗费的异议。

  被答辩人主张后续医疗费10000元的依据是____市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是该意见书中后续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____市市三甲医院的收费标准。答辩人认为,该计算标准过高,应予以降低。请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后续医疗费用。

  4、对误工费的异议。

  被答辩人于_______年3月11日至3月19日在____市市区第一中医院住院8天;_______年3月19日至4月13日在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25天,治疗终结后出院,共计33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由于被答辩人误工时间没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予以确认,所以其主张的而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误工时间要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便是持续误工,而被答辩人是9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较低的,其治疗终结后并不必然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而且被答辩人也早已经正常上班工作,因此,被答辩人误工时间计算

  至_______年7月30的诉求是错误的,其误工时间只能按照实际治疗时间计算33天来算。根据被答辩人350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117元/日来计算,33天的误工费应为3850元,而不是答辩人所主张的16450元。

  5、对护理费得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1、2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由于而被答辩人是9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较低的,并未丧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后,被答辩人是否需要护理也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所以其护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来算,即按照50元/天,住院33天计算,合理的护理费应为1650元。

  6、对交通费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但是,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的交通费正式票据,但是答辩人处于人情人道,愿意支付被答辩人交通费200元。

  7、对营养费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并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作出关于营养费的意见。所

  以,被答辩人主张营养费没有依据。

  8、对精神抚慰金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据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残程度较低,而且被答辩人自己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且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医院、救助被答辩人并主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一个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尽了全力。基于以上几点,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5

  答辩人:__________,男,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村上坝社号。

  答辩人因_______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_______未确保行车安全应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后由于_______索赔过高,故双方未达成协议。

  1、答辩人于__年2月28日驾车从通惠开往__________县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驶的_______驾驶摩托车与答辩人相擦挂,_______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2、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根据事情发生的实际情况,_______未注意行车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当时的实际情况是_______对道路上的情况估计不足,驾驶摩托车冲到答辩人前面,因对面来车靠边避让,_______未确保安全,停车时左脚离答辩人车辆太近,导致其左脚被车轮压伤。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所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且应当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_______请求赔偿的项目除医疗费外,其余赔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_______有明显伤情,为何产生275.14元的医疗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_______应当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2、_______受伤极其轻微,也未住院治疗,不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误工费毫无道理。_______只是普通的农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只能按照农林牧渔行业的标准计算,不清楚_______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_______只是极其轻微受伤,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其请求赔偿450元护理费无从谈起。

  4、_______请求赔偿100元交通费明显是狮子大开口,显而易见与实际的交通费损失不符。_______家离县城任一家医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医院检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车不超过四块钱,其主张100元交通费是实际损失交通费的几十倍。

  5、本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_______请求赔偿车辆保管费285元、皮鞋损失150元及请人开车损失10元不属于人身损失而是财产损失,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_______应当另案起诉。此外,事发时_______穿的是旧皮鞋,150元至少可以买两双那样的新皮鞋,_______请求赔偿150元皮鞋损失过高。

  6、_______受伤极其轻微,于其身体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神痛苦,其请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6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被答辩人(本案原告):_______因_______诉______(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_______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____[重]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_______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故无须赔偿。

  _______主张的其母亲的误工费15177.6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_______提供的广西____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表明其母亲的请假是必须或必要的,特别注意的是,在_______的非住院期间及伤残鉴定后,均表明_______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因此,_______母亲自愿请事假导致的损失不能转嫁给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_______治疗期间实际上已有专门的护理人员,如果_______母亲请事假是作为陪护人员,那么该费用系重复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之规定,_______的本项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对_______主张的残疾补偿金24400元,无异议。

  _______主张的配镜费2273.20元不合理。该项费用表现为"特殊材料",_______自己注明为"眼镜费",明显过高,应以普通的眼镜市场价格作为确定依据,认定为500元为宜。

  对_______主张的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无异议。

  _______主张其交通费损失303.6元不合理。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应为_______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交通费的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_______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中出租车票为160元,公交车票为66.60元,均未说明支出时具体的时间、人数等,另外,交通工具选择应以乘坐公共汽车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车,_______也未能证明其乘坐出租车的合理性。因此,_______的交通费应综合认定为100元较为合适。

  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问题。根据_______提供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关于_______交通事故伤残程序评定意见书》[__8]法鉴字第416号结论为十级伤残,即表明_______虽然头部有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但属于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完全自理。另外,也无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因此,答辩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续治疗费的事实和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_______合理的'损失应为110151.40元(医疗费78467.40元+营养费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3250元+误工费0元+残疾补偿金24400元+配镜费500元+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交通费100元)。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算,答辩人应承担55075.70元。

  医疗期间,答辩人向广西民族医院支付40566.30元[见答辩人证据4],向医大一附院支付了2万元[见银行支付凭证],共计支付60566.30元。

  由于_______也应承担事故损失5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因处理事故而支付的__元痕迹检验费、__元车辆检测费、260元的车辆停车费等损失合计2460元[见答辩人证据5、6、7],_______应承担50%即1230元。

  综上,答辩人还应赔偿_______的损失为—672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6720.60元。

  答辩人无须向_______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发生客观上与_______的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_______违章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存在着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过错;另外,_______经治疗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复,经伤残鉴定仅为十级,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__1]7号)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答辩人无须赔偿_______精神抚慰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_______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恳请人民法院查明客观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__年8月23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7

  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就事实与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晚,答辩人于_____路段骑着一辆______车由____向_____正常行驶。突然,被答辩人在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______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______车撞上被答辩人。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_______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______元,对于其余的________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_______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_________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______元一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______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________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8

  答辩人:住址: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住址:联系方式: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答辩人于_____路段骑着一辆______车由____向_____正常行驶。突然,被答辩人在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______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______车撞上被答辩人。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_______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______元,对于其余的________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_______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_________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______元一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______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________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____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9

  答辩人: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海市海城区路汇宇广场小区______栋______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镜同手机转。

  就原告董、董诉被告劳______、______市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伟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______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对______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______向董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______的丧葬会上又委托______支付了______元慰问金。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______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_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______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______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______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______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事故发生临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______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被告驾驶的车辆______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平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关于监护人失责的问题。______为未成年人,每天上学、放学,来回横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个车道,这本身就是很危险的事。小孩的监护人,对潜在的交通危险未知未觉,未加强教育、引导,这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额的公告》之规定,被告只应支付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282920元、丧葬费12828元、差旅费(数额以合法有据且与相应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为准)三项合计总额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购买交强险而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应计入被告的赔偿数额内。

  六、被告认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驾车辆损坏,修车费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现场被打伤,事后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时又被打伤,这在媒体报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据可查的。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10

  答辩人: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

  就被答辩人诉我及武警广东总后勤生产基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______本人应对其所受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交通损害的事故是发生于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路面的五车连环碰撞事故,事故的过程在交警的卷宗中,应当有详细的阐述。值得提出的是,本案被答辩人______,并不是五辆事故车的车主,也非车中的驾驶员或乘客。用其自己的话说是发现粤__________号车发生事故后,到高速公路中央询问并拔打电话报警而被突然冲上来的车辆撞伤。也就是说,______是在高速公路中央被车辆撞伤的。

  答辩人无意否定被答辩人被撞伤的事实,也无意否定我方在事故中应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被答辩人______以其自己的伤害损害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答辩人______在事故中的过错在于其盲目冲进高速公路。

  本案______受伤事故,应当运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是一个高度危险、管理严格的`区域,是不允许行人进入的区域。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施工或施救等作业,一方面应由特殊的人员进行,另一方面必须在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服。但是,被答辩人______既非指定的作业人员,也在未有任何标志的情况下盲目下车询问并占道通话,不管被答辩人当时用意如何,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违法性是不可否定的。广东省人大常委通过的《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高速公路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车辆受损坏、人员伤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参照这一条规定,被答辩人______对自己的伤害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答辩人______的诉讼请求对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数额的计算不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我们首先撇开责任的划分问题,仅就被答辩人的损害计算,对照其诉讼请求:

  1、治疗费:应以可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实际票据计算;

  2、误工费:被答辩人主张年薪15万元没有合法证据,应以国有同行业标准计算,其时间基数为103天;

  3、护理费:因被答辩人所称的护理人员非医疗单位指定或认可的护理人员,故其诉称的护理费不能支持;

  4、对看望人员的住宿费,答辩人亦不予认可,但将服从法院裁判;

  5、对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答辩人予以认可;

  6、交通费:因伤治疗、伤残评定和按交警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答辩人予以认可,但双方洽谈过程中的交通费不应计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7、残疾辅助器具费198元,以医院或鉴定机关认可的证明根据票据予以认可;

  8、财产损失因无交警部门认定的证据,答辩人不予认可;

  9、残疾补偿金95623.68元予以认可;

  10、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无异议;

  11、对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数额,答辩人不予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本案计算伤残补助金时,已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12、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的证据不足,不能计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对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计算不合理应合理计算,分责承担。

  三、车辆的权属和使用的陈述。本案WJ15-58062号大货车是武警广东总队后勤运输大队的车辆。答辩人曾被车主聘为司机(有驾驶证为证),后该车由答辩人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参与民间运输业务,主要开展深圳业务,于是在______年9月答辩人以深圳市升恒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购买保险,投保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______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正确划分责任,合理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予以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日期:______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11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______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_______

  因_______诉______(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_______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____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_______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___司法鉴定中心[]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_______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____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____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_______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______的超速驾驶,_______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_______相撞时,_______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据此充分表明,当______发现_______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_______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假如_______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_______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______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_______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__年1月2__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__4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_______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______、_______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______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______[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_______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__年1月2__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_______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__%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_______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______在发现_______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_______和______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__%的损失赔偿责任,_______应自行承担__%的损失。

  三、_______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_______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_______主张的_____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_______主张的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_______主张的______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_______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_______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_______的该主张无依据。

  4、_______主张的_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__元部分应予驳回。

  _______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______元和支付杨______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_____________元,均为__元/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_______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_______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__元(__元/日。人__日)。

  5、_______主张的误工费损失__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_______提供的______小学出具的《证明》,_______的月均收入为__元。另,__年12月__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_______于该日上班途中的__点__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_______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答辩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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