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 推荐度:
- 相关推荐
交通事故答辩状优秀范文
每日都有交通事故发生,那对于交通事故答辩状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关于交通事故答辩状优秀范文。
交通事故答辩状优秀范文【1】
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5月8日晚,答辩人于XX路段骑着一辆摩托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
突然,被答辩人在XX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
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摩托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摩托车撞上被答辩人。
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
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
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8500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6500元,对于其余的2000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6500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1456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30元一天计算。
即护理费应为1080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7560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优秀范文【2】
答辩人: ,男,汉族,19xx年6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 10栋917房。
被答辩人:、女、汉族、19xx年5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917房。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对被答辩人从长沙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入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的异议:
被答辩人是在长沙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后三天转入了湘雅附二医院。
由于被答辩人经鉴定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最低级别的伤残。
所以被答辩人由最初治疗的长沙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转入湘雅附二医院,其转院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请法院具实作出认定。
再者,被答辩人从原医疗机构转入湘雅附二医院也没有原医疗机构即长沙市第一人民医院所出具的转院证明。
根据《民通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二、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清单”提出以下异议:
1.对后期医疗费的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被答辩人提交的各项后期医疗费用的收据总计4686.2元。
其中①20xx年12月20日出具的“济南汉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单”,其购买的产品为“汉磁灸热帖”,由于该热贴没有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依法不应计算在医疗费用之内。
共计570元。
②20xx年1月14日出具的“治疗费”收据,由于该收据上的内容为手写而成,又无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200 元。
③20xx年1月14日出具的名为“生命阳光院内卡”的收据,由于该收据的出票单位印章不清晰,且无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100元。
④20xx年2月6日出具的“好护士医疗器材销售信誉卡”收据,由于该医疗器械费用的支出并没有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意见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190元。
⑤20xx年4月29日出具的“核磁费、放射费”收据,但并未见其提供核磁报告和X片报告,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714元。
综上,原告实际发生的后期医疗费用为2912.2元。
据此,根据被答辩人提供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看,其能够主张的后期医疗费应为2912.2元,而不是4686.2元。
2.对护理费得异议。
《解释》第21条第1、2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由于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10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最低的,并未丧失自理能力。
在出院后,被答辩人是否需要护理也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
所以其护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来算,由于答辩人已经为被答辩人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所以被答辩人再主张护理费是没有依据的。
3.对误工费的异议。
被答辩人于20xx年11月22日入院,于12月12日治疗终结出院,治疗时间为20天。
《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由于被答辩人误工时间没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予以确认,所以其主张的而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而误工时间要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便是持续误工,而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10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最低的,其治疗终结后并不必然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因此,被答辩人误工时间计算为天6个月的诉求是错误的,其误工时间只能按照实际治疗时间计算20天来算。
根据被答辩人195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65元/日来计算,20天的误工费应为1300元,而不是答辩人所主张的11700元。
4.对交通费的异议。
《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从被答辩人所提供车费凭据来看,其既不能证明是花费了549元的交通费。
也不能证明是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异议。
《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据此,被答辩人要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就须对其有哪些被抚养人、其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被抚养人还有无其他抚养人一一作出证明,以便法院据实依法做出认定。
6.对评残费的异议。
该评残费是被答辩人个人私自委托所花的费用,所以应由其自行承担,而无权要求答辩人赔付。
7.对精神抚慰金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
据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残程度较低为最低级十级,且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医院、救助被答辩人并在责任认定之前就主动垫付了医疗费用,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尽了全力。
基于以上几点,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与被告黄庆红承担连带责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首先,车主 是把车子无偿借给答辩人使用,自己并无任何受益行为。
其次,车主黄庆红把车借给答辩人使用其本身并无过错,因为车子的本身没有任何安全性的问题,而答辩人本身又具有驾驶执照的。
至于答辩人酒后驾车是黄庆红所不能预料到的,也是不能控制的。
所以车主黄庆红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 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答辩状优秀范文【3】
答辩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投保情况等无异议。
二、本案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事故发生时,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保险期内,并且答辩人所驾车的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答辩人具有驾驶证,驾驶行为完全合法。
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
三、答辩人为救治原告垫付了16615.89元,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给答辩人。
首先,为救治答辩人,原告直接向医院交付押金为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给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从答辩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条。
其次,入住时,因需挂号、检查等答辩人还为原告垫付了1115.89元的医疗费,该笔费用未计算在住院费用清单内,医疗费票据由答辩人保管。
希望法院将上述答辩人垫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答辩人。
四、答辩人对原告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1、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是19xx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经83岁了,依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计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城镇人口,也无法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综上,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五年计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营养费:没有医院加强营养的医嘱,不予认可。
3、护理费: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予认可。
4、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xx年6月15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优秀】相关文章:
交通事故答辩状-答辩状范文04-01
交通事故答辩状10-08
交通事故的答辩状10-05
交通事故被告人答辩状优秀范文03-12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答辩状范文04-01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10-01
交通事故案答辩状03-31
交通事故答辩状格式04-01
交通事故死亡答辩状10-07